武汉贝瑞达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袁天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 ...

武汉贝瑞达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袁天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3.29 
【案件字号】(2022)豫16民终98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何山李俊华许向朋 
【审理法官】何山李俊华许向朋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武汉贝瑞达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袁天学 
【当事人】武汉贝瑞达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袁天学 
【当事人-个人】袁天学 
【当事人-公司】武汉贝瑞达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孔翠河南锦实律师事务所;王博河南锦实律师事务所;刘树娟河南睿东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孔翠河南锦实律师事务所王博河南锦实律师事务所刘树娟河南睿东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孔翠王博刘树娟 
【代理律所】河南锦实律师事务所河南睿东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武汉贝瑞达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袁天学 
本院观点】袁天学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武汉贝瑞达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撤销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袁天学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武汉贝瑞达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武汉贝瑞达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2021)豫1602民初907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袁天学撤回起诉、武汉贝瑞达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621.59元,由武汉贝瑞达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243.18元,减半收取1621.59元,由武汉贝瑞达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4 11:18:06 
武汉贝瑞达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袁天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16民终98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贝瑞达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建设渠路与新湖渠路交汇处A-4地块幸福时代四期办公(B)幢/单元12层1号房。
     法定代表人:刘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翠,河南锦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博,河南锦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天学。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树娟,河南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武汉贝瑞达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袁天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2021)豫1602民初90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袁天学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起诉申请,武汉贝瑞达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袁天学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武汉贝瑞达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武汉贝瑞达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
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2021)豫1602民初907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袁天学撤回起诉、武汉贝瑞达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621.59元,由武汉贝瑞达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243.18元,减半收取1621.59元,由武汉贝瑞达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何 山
审 判 员 李俊华
审 判 员 许向朋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晨瑛
书 记 员 单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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