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市场垄断问题调查及对策研究

网约市场垄断问题调查及对策研究
作者:郭子莹
来源:《市场观察》2020年第12期
        摘要:为了打破出租车行业垄断,网约车作为一种新兴产业,依托互联网平台应运而生。但随着其市场的快速发展,以滴滴为代表的网约车企业的合并与收购行为,使得网约车市场内垄断问题频发,而现行《反垄断法》对互联网+新兴产业的法律规制有所欠缺。本文通过对我国网约车市场垄断问题进行分析,并介绍其规制的必要性,进而提出关于完善网约车市场反垄断法律规制的思考。
        关键词:网约车;垄断;法律规制
        网约车市场垄断问题调查分析
        1.网约车市场定义及行业特点
        网约车是指以互联网为媒介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双方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司机,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活动。这使得网约车具有传统客运行业和互联网行业的
双重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第一,双边市场特性。乘客、车主与平台构成三方经济,其中乘客、车主中任一方加入或退出都会对另一方的数量或收益产生影响。
        第二,用户锁定特性。用户一旦习惯使用某款软件后,一般不会再更换其他软件,这种互联网行业固有的用户锁定或“用户粘性”,极易使其形成规模经济,进而造成垄断。
        第三,兼容特性。为了便于乘客支付车费,约车软件与支付软件相互绑定合作,由此便利了平台发送各种优惠券链接,传播营销信息,以抢占市场。
        2.网约车市场垄断问题分析
        中国网约车市场自2012年开始发展,经历了合法化争论,也经历过各大企业的收购合并,目前,已形成了以滴滴、优步为主的寡头垄断市场,发展现状堪忧,频频发生的垄断行为也引起学界关注,急需对其进行分析研究,以便规制。
        (1)网约车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据调查,2016年,滴滴出行的订单量就已占据网
约车市场的94%以上,显而易见,滴滴占据市场支配地位,对于其为抢占市场而实施的行为是否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需要进行仔细分析。
        众所周知,在网约车发展之初,滴滴出行的优惠、补贴力度非常大,但据调查,在2015年滴滴与快的合并后,成功抢占大量市场份额,其补贴力度大幅度下滑,有滴滴车主反映,其所需要交的“份儿钱”也增加了,收入显著降低。滴滴在抢占市场成功前后的行为已经涉嫌“掠夺性定价”。另外,滴滴等网约车企业利用大数据技术实行“杀熟”,运用定价算法,对用户进行筛选,涉嫌“价格歧视”。最后,滴滴绑定支付,快的绑定支付宝,虽然使得与支付宝分别迅速扩展其金融业务,但这也使网约车企业涉嫌“捆绑销售”,侵犯乘客选择权和其他企业公平竞争的权利。
        (2)网约车企业违规实施经营者集中。滴滴目前的寡头垄断地位是在其合并快的公司以及收购优步中国之后形成的,而这两次合并滴滴却并没有履行申报程序,滴滴回应称,其营业额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申报标准。虽然如此看来,滴滴的行为合法,但是,通过分析其合并后的结果发现,是有造成排除、限制竞争后果之可能的。即使因为网约车属于新兴产业,需要扶持其发展,进而宽免其反垄断审查,但也应依规定履行申报程序,维护法律尊严。
        网约车市场反垄断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如前文所述,网约车市场的垄断现象日益严重,对于整个市场的良性发展以及消费者的权益维护都带来不利影响,急需法律对其予以规制。
        1.维持市场自由竞争
        “互联网+”时代带来了更多契合消费者需求的商品与服务,越来越信息化、便利化,但是,这也使企业间的竞争有所限制。尤其在网约车等互联网+行业中,企业所积累的用户数据资源是其他初入市场者所不可比拟的。平台型市场具有的用户锁定特性,使用户难以在短时间内转而使用其他软件,进而平台可以持续有效的收集数据,实现自我优化与更新, “雪球效应”使其远远地甩开竞争对手,也导致初入市场的经营者很容易被击垮或被兼并。如此一来,网约车市场根本无法吸收新的经营者加入,也无法保证现有经营者的自由有序竞争。
        2.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具有自主选择权,以及经营者负有尊重消费者人格和个人信息等隐私权的义务。但是,在网约车市场中,搭售行为、“病毒营销”等侵犯消费
者自主选择权的行为屡屡出现,各种优惠券链接和约车软件的使用,往往会要求用户授权网站获取其相关信息。而且,乘客若想进行下一步使用,只能同意授权。这种行为不仅是对消费者选择权的侵犯,也会造成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甚至有可能因此导致乘客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
        因此,鉴于维护市场自由有序竞争以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迫切需求,急需对网约车市场的垄断问题进行研究,并予以有效的法律规制。
        网约车市场反垄断法律规制对策思考
        网约车市场垄断现象频发,引起学界关注,而且对于其市场内垄断问题也有其规制的必要性,但是,由于现行《反垄断法》不能直接适用到网约车等互联网+行业中,因此,其规制作用并不明显。垄断问题对现行反垄断法提出了挑战,亟需对其予以修改与完善,以适应市场之发展,时代之要求。
        1.拓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路径
        网约车市场因具有用户锁定特性以及网络外部性使其极易形成规模经济,进而降低了传
统《反垄断法》中,市场份额对于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作用。网约车依托互联网而生,创新能力强,更新换代快,短期的高市场份额或许并不能代表企业的市场支配力,因此,建议在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标准中,加以一定的周期限制,以更加准确的认定企业的市场支配力。
        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各项行为模式,目前多是按照传统行业市场结构所认定,较为固定单一,但如网约车等新兴行业,其市场结构多样,实施垄断行为的方式也是变化多端,对其规制继续沿用传统法律中的模式难免捉襟见肘。对此,建议放弃列举式规制,而将重点更多放在经营者行为的合理性上,若经营者行为有损害市场竞争的可能,则赋予执法机构干预职权,避免规制漏洞。
        2.健全经营者集中审查机制
        滴滴两次合并行为均以其营业额未达到法律规定标准为由不予申报,显而易見,在滴滴合并之后,其一家的出行订单量已达到94%以上的市场占有量,已然形成了寡头垄断。这表明,传统的营业额定量标准已难以适用。对此,有学者提出,针对滴滴出行经营连续亏损但其完成的合并交易额却达到上百亿美元的不争事实,提出借鉴德国的“交易额标准”,这样一来,即使集中一方不符合营业额标准,只要此次合并的交易额达到相应标准,其就负有申报
义务 。也有学者提出以软件注册使用的用户量作为经营者申报的标准,认为用户数量是企业实力的直观体现。对此,本文认为用户数量标准并不能准确反映出企业的市场支配力,注册后能坚持使用的用户在整个用户中占比多少,会直接影响到对企业市场支配力的判断。因此,建议增加交易额标准,并适当赋予执法机构以自由裁量权,在有证据证明经营者集中有损害竞争风险时,应当予以审查。
        结束语
        面对时代的飞速发展,垄断形式的错综复杂,需要对现行反垄断法律制度进行针对性的修改与完善,以适应不断增长的实践需求。
        参考文献:
        [1]陈兵.大数据的竞争法属性及规制意义[J].法学.2018,000(008):107-123.
        [2]董成惠.网约车无序竞争的法律解读[J].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17(06),55-61.
        [3]董婷.论网约车市场的反垄断规制[D].哈尔滨:黑龙江大学,2019.
        课题项目:
        本文系青海民族大学创新项目,项目全称《网约车市场垄断问题调查及对策研究》。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7:24:2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tex/3/468732.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市场   网约   垄断   企业   滴滴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