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江苏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
∙【公布日期】2009.08.14
∙【字 号】
∙【施行日期】2009.08.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
正文
中国(江苏)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关于组建中国(江苏)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合作单位和专家库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国家和我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体系建设,调动和整合社会资源,为具有知识产权维权援助需求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有效的服务,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我省已成立中国(江苏)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为深入推动维权援助工作开展,经中心研究决定,组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合作单位及专家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作单位和专家库组建的方式和原则
合作单位由有关部门、中介服务机构、研究机构、社会团体以及有能力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的其他组织机构组成,负责接受中心委托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等工作。专家库由自愿参与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在知识产权或相关技术领域具有一定影响的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对维权援助的有关事项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建议,为我省涉外或者重大知识产权案件提供咨
询等服务。中心以会员制的方式,采取自愿申报、公正审核、统一标准、动态进出的原则组建维权援助合作单位和专家库。
二、合作单位和专家的申报条件
(一)合作单位的条件
1.热心社会公益事业、自愿加入中心,遵守中心的章程和暂行办法;
2.依法设立、能够独立承担责任、在合作期间保持相关的资质和良好的信誉;
3.具有丰富的知识产权代理经验、成功承办过具有较大影响的知识产权案件;
4.能够按照中心要求接受委托,依法最大限度地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二)专家的条件
1.具有律师执业证书、专利代理人证书或在企事业单位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人员;
2.熟悉国内外及我省知识产权的发展状况,具有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
3.业务精通,有一定的技术创新能力,为全省知识产权事业做出过特殊的贡献;
4.对我省知识产权行业发展有一定的预见性、前瞻性、指导性。
三、合作单位和专家的确定
申请加入的合作单位和专家须填写申请表格(见附件),中心对申请的合作单位及专家按照一定程序进行审核,为审核通过的合作单位授牌并签订合作协议,向受聘专家颁发聘书。
请各有关单位和专家做好申报和推荐工作,申请表请于2009年8月20日前报送中心。
特此通知
联系人:彭甲临 刘玉
邮编:210008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北路49号江苏机械大厦10楼
附件:1.中国(江苏)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维权援助合作单位申请表
2.中国(江苏)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维权援助专家申请表
中国(江苏)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四日
附件1:
中国(江苏)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
维权援助合作单位申请表
单 位 情 况 | 名 称 | |
性 质 | □高等院校 □科研机构 □事业单位 □中介机构 □社团组织 □企业 |
单位地址 | |
简 介 | |
人力资源状况 | (包括数量、结构、学历、资历) |
至今已代理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的数量 | □5件以下 □6件-20件 □20件以上 |
知识产权维权方面的主要成绩或荣誉 | |
是否承担过涉外知识产权维权案件 | □是 □否 |
单 位 负 责 人 情 况 | 姓 名 | | 性 别 | | 出生年月 | |
专 业 | | 学 历 | | 技术职称 | |
办公电话 | | 手 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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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姓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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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电话 | | 手 机 | |
单位意见 | 盖 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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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中国(江苏)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