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与宜春第一机械厂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二审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与宜春第一机械厂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二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高行终字第3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王景川,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颖,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郭健国,该委员会审查员。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456号。 法定代表人常子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建平,男,汉族,1954年2月11日出生,湖北武汉永嘉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鼓架坡68号4楼1号。
委托代理人蒋洪义,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宜春第一机械厂,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外环南路30号。
法定代表人杨伟众,厂长。
委托代理人刘汉鼎,男,汉族,1944年9月24日出生,该厂职工,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窑前路30号。
委托代理人宋攀峰,男,汉族,1966年7月24日出生,北京君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职工,住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南4号5楼2门7号。
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上诉人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汉钻头公司因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一中行初字第85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2019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王颖、郭健国,上诉人江汉钻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建平、蒋洪义,被上诉人宜春第一机械厂简称宜春机械厂的委托代理人刘汉鼎、宋攀峰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江汉钻头公司是一种单牙轮钻头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