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等与汤美·希尔弗格许可有限公司商标裁决纠纷上诉案_百 ...

国家知识产权局等与汤美·希尔弗格许可有限公司商标裁决纠纷上诉案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商标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裁决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30 
【案件字号】(2019)京行终993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东勇吴静郭伟 
【审理法官】王东勇吴静郭伟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汤美·希尔弗格许可有限公司;温州远桥皮具有限公司 
【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汤美·希尔弗格许可有限公司温州远桥皮具有限公司 
【当事人-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汤美·希尔弗格许可有限公司温州远桥皮具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明星楠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夏欢北京万慧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明星楠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夏欢北京万慧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明星楠夏欢 
【代理律所】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北京万慧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温州远桥皮具有限公司 
【被告】汤美·希尔弗格许可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后半段规定的情形。 
【权责关键词】行政裁决合法第三人证明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更新时间】2022-09-21 01:17:46 
国家知识产权局等与汤美·希尔弗格许可有限公司商标裁决纠纷上诉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京行终99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媛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汤美·希尔弗格许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基恩·海格曼,常务董事。
     法定代表人:克里斯塔·俞·莲·德巴克,授权代表。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星楠,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欢,北京万慧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温州远桥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雪琴,经理。
     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简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行初461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
     一、诉争商标
     1.注册人:温州远桥皮具有限公司(简称远桥公司)。
     2.注册号:12396976。
     3.申请日期:2013年4月9日。
     4.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3月20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类似2512):皮带(服饰用)。
     二、引证商标
     (一)引证商标一
     1.注册人:汤美·希尔弗格许可有限公司(简称汤美公司)。
     2.注册号:5450003。
     3.申请日期:2006年6月29日。
     4.专用权期限至:2020年6月20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类似2501-2502;2505-2511;2513):服装;婴儿全套衣;戏装;体操鞋;鞋(脚上的穿着物);帽;袜;手套(服装);围巾;服装绶带;浴帽;
婚纱。
     (二)引证商标二
     1.注册人:汤美公司。
     2.注册号:344337。
     3.申请日期:1987年12月29日。
     4.专用权期限至:2019年3月29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类似2507-2511):帽子;鞋子;靴子;拖鞋;短袜;长袜;脖套;手套。
     (三)引证商标三
     1.注册人:汤美公司。
     2.注册号:1128662。
     3.申请日期:1996年9月13日。
     4.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11月20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类似2507):靴;鞋;拖鞋;便鞋。
     (四)引证商标四
     1.注册人:汤美公司。
     2.注册号:328575。
     3.申请日期:1987年12月29日。
     4.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10月29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类似2501):男女、儿童服装。
     三、被诉裁定
     2017年12月18日,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7]第160064号《关于第12396976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条的规定,裁定:诉争商标予以维持。
     汤美公司不服被诉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其他事实
     汤美公司在行政阶段提交了如下主要证据:
     1.汤美公司和其品牌简介及中文翻译;
     2.在中国的广告宣传材料;
     3.网上发布的产品销售信息及图片;
     4.2002-2004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数额摘页及中文翻译;
     5.全球销售统计表和在中国部分专卖店月销售额资料;
     6.在日本、墨西哥、东南亚等国家和地区的销售及广告投入数据;
     7.全球范围内的商标注册信息资料;
     8.在中国开设的专卖店清单、照片和相关广告、销售等资料;
     9.国家图书馆检索资料;
     10.针对侵犯汤美公司商标的法院判决书、工商和海关处罚决定书;
     11.商标局、商评委下发的相关商标裁定书;
     12.诉争商标原注册人美国金牌企鹅有限公司的信息资料;
     13.远桥公司注册商标信息、诉争商标转让公告等。
     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汤美公司提交了如下主要证据:
     14.三份在先行政判决,均认定“服装”与“皮带(服饰用)”商品构成类似商品;
     15.(2016)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6541号公证书,用以证明汤美公司带有涉案图形的商品在豆瓣、天涯等网站和媒体上有一定范围的宣传,包括美国购物网上的销售页面及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的商品评价;
     16.(2018)京东方内民证字第05409、05410、05411号公证书,用以证明远桥公司实际使用的恶意,其中第05411号公证书显示了名为“远桥公司-朱治国”的号,头像为诉争商标以红、白、蓝着的图形和“TOMMY MEDEA”标识,第05410号公证书为义乌市销售店面的现场照片,显示了皮带商品上标有“TOMMY MEDEA汤米狄亚”和与引证商标四相似的红、白、蓝标识;
     17.诉争商标原注册人美国金牌企鹅有限公司售卖商标的网页、诉争商标转让公告、远桥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列表和其售卖商标的网页,在先行政裁决两份、在先行政判决两份,用以证明诉争商标系原注册人美国金牌企鹅有限公司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远桥公司存在恶意且亦抢注他人众多商标,均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本文发布于:2024-09-24 07:12:2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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