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

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
【公布日期】2009.09.29
【文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53号
【施行日期】2009.10.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
正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
(第五十三号)
  《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田力普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2008年12月27日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的施行,依照立法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修改前的专利法的规定适用于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不含该日,下同)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规定适用于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含该日,下同)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但本办法以下各条对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申请授予的专利权的特殊规定除外。
  前款所述申请日的含义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理解。
  第三条 2009年10月1日以后请求给予实施专利的强制许可的,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六章的规定。
  第四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发生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的涉嫌侵犯专利权行为进行处理的,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
  第五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发生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的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的,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第六条 专利权人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标明专利标识的,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第七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委托或者变更专利代理机构的,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4:38:4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tex/3/467543.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专利法   专利   适用   修改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