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奇交互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图奇交互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商标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裁决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25 
【案件字号】(2019)京行终238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谢甄珂孙柱永曹丽萍 
【审理法官】谢甄珂孙柱永曹丽萍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图奇交互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当事人】图奇交互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当事人-公司】图奇交互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代理律师/律所】申会娟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桂金玲北京铸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申会娟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桂金玲北京铸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申会娟桂金玲 
【代理律所】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北京铸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图奇交互公司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本院观点】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权责关键词】证明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1.申请人:图奇交互公司。    2.申请号:23077241。    3.申请日期:2017年3月9日。    4.标志    5.指定使用商品(第38类,类似3801-3802):音频广播等(简称复审服务)。    二、引证商标    1.申请人:深圳市有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2.申请号:12887860。    3.申请日期:2013年7月9日。    4.初审公告日期:2014年9月13日。    5.注册公告日期:2014年12月14日。    6.专用期限至:2024年12月13日。    7.标志    8.核定使用商品(第38类,类似3801-3802):无线电广播等。    三、被诉决定:商评字[2018]第94839号《关于第2307724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
决定书》。    被诉决定作出时间:2018年5月30日。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以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201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为由,决定: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四、其他事实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经审查,作出《商标驳回通知书》,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驳回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图奇交互公司不服被诉决定并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    原审诉讼中,图奇交互公司提交了共存同意书等证据,以证明诉争商标的可注册性。    在原审庭审过程中,图奇交互公司明确表示对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不持异议。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本案中,图奇交互公司明确表示对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不持异议,本院经审理予以确认。    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相比较,在元素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并非完全相同,考虑到引证商标权利人已出具共存同意书,故本院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即使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
亦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原审判决及被诉决定适用法律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图奇交互公司上诉理由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以支持。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有误,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行初10449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94839号《关于第2307724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就图奇交互公司针对第23077241号图形商标复审申请作出决定。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人民币一百元,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3 18:25:27 
【一审法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且有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档案、被诉决定、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同意书不能导致相关公众对其进行区别辨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图奇交互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图奇交互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判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一、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权利人已出具共存同意书,诉争商标应获准注册。三、诉争商标经使用不会与引证商标产生混淆误认。    综上,图奇交互公司上诉理由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以支持。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有误,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图奇交互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京行终238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图奇交互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
     法定代表人:马克·霍夫曼,秘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会娟,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金玲,北京铸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运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图奇交互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简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行初1044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8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1.申请人:图奇交互公司。
     2.申请号:23077241。
     3.申请日期:2017年3月9日。
     4.标志
     5.指定使用商品(第38类,类似3801-3802):音频广播等(简称复审服务)。
     二、引证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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