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案例学习资料

一、节目名称侵害商标权纠纷
案例1:非诚勿扰商标侵权案
2009年,金阿欢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申请注册“非誠勿擾”商标。2010年9月,金阿欢的“非誠勿擾”商标被正式核准注册,注册号为7199523号,核定使用类别为第45类的交友服务和婚姻介绍所等。
江苏卫视于2010年初推出大型婚恋交友类节目《非诚勿扰》,凭借精良的节目制作和全新的婚恋交友模式,迅速得到观众广泛认可,屡屡创下省级卫视的收视纪录。金阿欢以侵犯商标权为由,将江苏卫视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南山法院一审认为,江苏卫视使用“非诚勿扰”为商标性使用,但其为电视节目,与金阿欢拥有的“非诚勿扰”商标核定服务类别不同,属于不同类商品(服务),不构成侵权。据此,南山法院驳回了金阿欢的起诉。金阿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深圳中院二审认定,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节目,从服务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判定,均是提供征婚、相亲、交友的服务,与金阿欢拥有的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商标核定的服务
项目相同。法院认为,金阿欢的“非诚勿扰”商标已投入商业使用,但由于江苏卫视的知名度及节目的宣传,使得公众造成反向混淆。同时,江苏卫视通过播出《非诚勿扰》,收取大量广告费用,足以证明其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商业使用,构成商标侵权。最终,深圳中院判令江苏卫视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
案例2:非常了得商标侵权案
《非常了得》系由江苏卫视播出、长江龙新媒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龙公司)制作并出品的一档热播电视节目。2012年6月19日,长江龙公司就《非常了得LOGO》美术作品和《〈非常了得〉益智答题电视节目》作品分别向国家版权局进行了作品登记证书记载该节目于2011年3月2日开始构思,着手创作,于2011年4月28日完成,于2011年6月8日晚首播。
同舟公司设立于2010年7月14日,经营范围为知识产权代理;知识产权信息咨询;市场调查。2011年5月26日,同舟公司委托北京某代理公司申请“非常了得”商标注册。2011年6月22日,同舟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该商标。2012年7月21日,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1类,包括学校(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婚庆主持(司仪);流动图书
馆;图书出版;无线电文娱节目;娱乐;体操训练;动物训练;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有效期限自2012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0日止。该商标图案为“非常了得”四个汉字。(见附图一)2012年10月29日,同舟公司与南京市某社区共同举办了首届“非常了得”才艺展示有奖活动。此外,除“非常了得”外,同舟公司还申请并被核准注册“一站到底”、“老公看你的”电视节目名称等商标100多个。
2013年2月14日,国家商标局核准了长江龙公司申请注册的第10280003号“非常了得”图文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8类,包括电视播放;电视广播;新闻社;通讯社;有线电视播放;信息传送;移动电话通讯;;卫星传送;提供全球计算机网络用户接入服务(服务商)。有效期限自2013年2月14日至2023年2月13日止。该商标图案上部为经变形处理的“非常了得”四个汉字,下部为倒置的三角锥体。(见附图二)长江龙公司曾于2013年1月16日就同舟公司的“非常了得”商标提出争议申请。2013年12月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同舟公司认为长江龙公司与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以下简称江苏电视台)共同侵犯了其“非常了得”商标专用权,故诉至南京玄武法院,请求判令江苏电视台、长江龙公司立即停止侵犯“非常了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同舟公司用于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0000
元。南京玄武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同舟公司“非常了得”注册商标与长江龙公司制作和出品并由江苏电视台播出的《非常了得》节目所使用的长江龙公司“非常了得”注册商标,前者仅为文字,后者为文字加图形,相比较存在构图上的差异,虽然两个商标的主要构成部分均为“非常了得”文字,但并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一审判决驳回同舟公司的诉讼请求。同舟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主观上,江苏电视台、长江龙公司不具有侵权故意。客观上,江苏电视台使用被控侵权标识的行为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涉案商标注册的类别包括“无线电文娱节目、娱乐”等内容,同舟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使用涉案商标的行为仅为举办一次“非常了得”才艺展示有奖活动,该活动与被控侵权的电视节目在具体内容、展示形式、受众范围等方面均具有较大差异,尚不足以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而且,“非常了得”电视节目业已在全国范围内产生较大的影响力,该节目的独特形式、活动规则、主持风格均与其所使用的被控侵权标识共同形成了不可分割的整体,从而使节目标识具有相当的显著性,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同舟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江苏高院申请再审。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同舟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符合再审条件。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4:32:1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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