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济南市专业技术人员兼职管理暂行规定等个人才市场管理法样板文...

济南市人民府发布《济南市专业技术人员兼职管理暂行规定》等六个人才市场管理法规的
发文单位:济南市人民府
文 号:济发[1988]32号
发布日期:1988-4—15
执行日期:1988—4—15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兼职条件与范围
第三章 报酬
第四章 组织和管理
第五章 奖惩
第六章 附则
各县、区人民府,市府各部门():
《济南市专业技术人员兼职管理暂行规定》、《济南市专业技术人员辞职暂行规定》、《济南市鼓励专业技术人员承包、租赁和领办乡镇企业的暂行规定》、《济南市全民企业事业单位从上聘用合同制干部的规定》、《济南市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暂行规定》、《济南市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暂行规定》,业经市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望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济南市专业技术人员兼职管理暂行规定
(一九年四月十五日济南市人民府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聪明才智,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活动的健康发展,根
据《促进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进一步推进科技的若干规定》和国家科委《科技人员业余兼职若干问题》,结合我市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应在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和不损害本单位技术经济权益的前提下进行;兼职要从个人的实际出发量力而行,认真负责;各单位对专业技术人员合理的兼职应予鼓励和支持。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济南市企事业单位和代管的中央部属、省属驻济企事业单位中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不含中、小学教师)。
 第二章 兼职条件与范围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应聘到全民、集体单位和乡镇企业从事技术业务开发、技术转让、技术业务咨询、技术业务服务、讲学、翻译、著述、编辑等兼职工作.也可应聘为“三资企业”、私人企业、个体专业户和家庭从事技术服务、行医、教学、辅导等兼职工作。
第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岗位实行八小时工作制的,兼职工作一般应在业余时间进行.如八
小时工作任务不满,需要在八小时工作时间内兼职的,必须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或者由单位统一组织安排.不实行八小时工作制的,兼职工作要在保证全面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情况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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