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广告法》下各模块禁止宣传内容及情形梳理

广告宣传禁止内容或情形
合规指引
一、商品或服务广告禁止内容或情形
类别序号禁止的具体内容或情形设定依据
所有类别广告1
不得违反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
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
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的规定;
《广告法》第8条2
不得违反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
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的规定;
《广告法》第8条3
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显著、清晰表示的规
定;
《广告法》第8条4
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
军徽;
《广告法》第9条5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广告法》第9条6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广告法》第9条7不得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广告法》第9条8不得妨碍社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广告法》第9条9不得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广告法》第9条10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广告法》第9条11不得含有淫秽、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广告法》第9条12不得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广告法》第9条
13不得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广告法》第9条14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广告法》第10条15
不得违反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
合的规定;
《广告法》第11条
16不得违反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
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的规定;不得违反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
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的规定;
《广告法》第11条
17
不得违反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规定;
《广告法》第12条18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广告法》第12条19禁止使用未
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广告法》第12条20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法》第13条21不得违反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的规定;《广告法》第14条22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外不得在广告中涉及疾病功能,并不得使用
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广告法》第17条23不得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法》第28条24
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
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
《广告法》第37条
25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
材、教辅资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
告,公益广告除外;
《广告法》第39条
26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劝诱其要求
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的内容;不得含有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
的内容;
《广告法》第40条
27“驰名商标”字样不得用于广告宣传;《商标法》第14条28以抽奖式有奖销售方式推销商品或服务的,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
《反不正当竞争
法》第10条2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或情形。相关法律法规
医疗广告1
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
正当手段取得医疗广告审查批准;
《广告法》第65条2不得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广告法》第48条3
医疗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说明治
愈率或者有效率;与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广告法》第16条4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
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广告;禁止利用新闻、医疗资讯服务类
专题节(栏)目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广告法》第19
条、《医疗广告管
理办法》第16条5不得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广告;《广告法》第40条
6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下列情形: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
名称、药物的;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
疗效果的;淫秽、迷信、荒诞的;贬低他人的;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
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医疗广告管理办
法》第7条
7
不得违反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的规定;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14条8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的
地址、等医疗广告内容;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间或者版面发
布该医疗机构的广告;
《医疗广告管理办
法》第16条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或情形。相关法律法规
医疗器械
广告
1
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
正当手段取得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批准;
《广告法》第65
条、《审查暂行办法》第30条
2不得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广告法》第48条
3戒毒的医疗器械不得作广告;《广告法》第15
条、《审查暂行办
法》第21条
4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说
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与其他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广告法》第16条
5
不得违反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
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的规定;不得违反医疗
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
“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的规定;
《广告法》第16条6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广告法》第19条
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广告;
7不得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广告;《广告法》第40条
8不得违反医疗器械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的规定;《审查暂行办法》
第9条、第10条、
第25条
9
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队单位或者军队
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或者利用军队装备、设施等从事广告宣传;
《审查暂行办法》第11条10
不得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
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11
不得含有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所有疾病、适应所有症状、
适应所有人,或者正常生活和病症所必需等内容;
12
不得含有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
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内容;
13
不得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
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
14
不得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免费赠送”等诱
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
“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
药品、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内容;
15
不得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
关义诊、医疗、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21:51:0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tex/3/466035.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不得   广告   内容   使用   违反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