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的客体(专利知识讲座41)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
韩晓春
41、发明专利的客体
这里所说的“发明”,是指三种专利中的发明专利。第三次修改的专利法第2条对发明进行了定义:“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在第三次修改专利法以前,对三种专利的定义是放在细则中规定的,第三次修改专利法,将定义统一提升到专利法中,但对定义的内容并没有变化。需要说明的是,定义只是对发明专利概念的概括,并不等于全部专利性的条件,对授予专利性的条件,专利法有专门的条款进行规定,当然,也包括要符合定义。那么,发明专利保护的客体是什么呢?根据该条的定义,应当认为发明专利保护的客体是“技术方案”。当然,是具有专利性的技术方案。那么,发明专利客体具有什么样的特征呢?应当认为,发明专利的客体具有如下两点特征:
一、具有概括性
或者说上位性,这是由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特殊性所决定的。专利权基于是无形财产,其财产权的界限只能由政府对外进行公告或公示公众才能知晓。而发明人作出的发明创造,必然具有不同程度的概括性,而不是一件具体的产品或者一个具体的方法。否则,如果保护范围限于一件具体的产品,或者一个具体的方法,
申请专利就没有意义了。因为“天底下没有两片相同的叶子”,比如工厂生产了100台电视机,如果专利权只保护其中的某一台,其他99台均不保护,别人生产相同的电视机也不侵权,该专利权就没有意义了。如果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涉及“一种”电视机,必然是所有该种类电视机均应当受到保护,即所有未经许可生产此种电视机的,均构成专利侵权。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和附图可以解释权利要求。假如一项关于手表的发明,其权利要求为“一种电子手表,包括表壳、电子机芯和指针式表盘,其特征在于表盘上有液晶显示屏”。显然,该发明点在于表盘上的液晶显示屏。具有该权利要求必要技术特征的手表可以有如下情况:
如图所示,图上的几只手表均落入该权利要求的范围,在该权利要求得到说明书支持的情况下,未经许可制造上述手表的行为,均构成专利侵权。显然,图上的几只手表并未穷尽该权利要求所涵盖的所有手表,三只手表均有液晶显示屏,但其显示屏的形状是不一样的,且显示屏上显示方式和内容也是不一样的。具体的形式和内容是不可穷尽的,可以有分辩率、灰阶度、秒表、倒记时,甚至是血压显示等形式上和功能上的不同。因此,发明专利的客体具有概括性这一特征。打个夸张的比喻,太阳下面有一片云彩,云彩会笼罩一片阴影,阴影下有一片庄稼地,庄稼地里种有数不清的高梁和玉米。“云彩”就相当于独立权利要求,“阴影”就相当于其保护范围,“每一株高梁或玉米”就相当于每一件具体的产品或方法。权利要求概括的越高、越上位,“阴影”笼罩的面积越大,保护的范围越大,就有更多具体的产品或方法落入其保护范围。从属权利要求相对于独立权利要求来讲保护范围要窄,但仍是上位的。再小的从属权利要求也不会是“一株玉米”,也要概括许多株玉米。假如真有一权利要求仅限定保护某一件特定产品,就象仅保护一株玉米一样,那么该权利要求就没有存在的意义了。
二、具有逻辑上的再现性
所谓逻辑上的再现性,是说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只要在逻辑上可以实现,就满足了专利法中规定的实用性的要求。在产品发明的情况下,并不要求一定已经作出相应的产品,在方法发明的情况下,并不要求该方法已经在生产线上实施。如一件涉及“消音”的发明,如果发明人已经在实验室内完成了子弹在钢管中高速运动时,其噪音降低到最小的实验,并不要求申请人一定要作出一把真来。又如手机
厂商如果已经完成了日光通过彩液晶屏给其下面的电池充电的发明,该厂商就可以申请利用日光进行充电的手机,而不一定做出真手机来,因为手机厂商毫无疑问可以作出带有通过彩液晶屏充电的手机。即审查员在审查发明的专利性时,只要判断其是否在逻辑上可以再现,如果在逻辑上可以再现,就满足了专利法规定的条件。因此,发明专利客体的一个重要的特征,就是具有逻辑上的再现性。逻辑上的再现性不仅表现在申请人不必事先作出该专利产品,还包括申请人也不可能再现要求保护的所有产品。如上述手机厂商申请了日光通过液晶显示屏给下面充电电池充电的技术方案。该手机厂商即使作出了手机的样品,也只能作出有限有几种。手机厂商所要保护的是抽象的可以通过日光进行充电的“手机”。而现实生活中的手机或
者是直板手机,或者是翻盖手机,或者是滑盖手机。手机厂商不可能将其要求保护的手机一一穷尽的再现,因此,从这一角度讲,逻辑上的再现性是发明专利客体的第二个特征。
正确把握发明专利的客体及其特点,可以帮助我们更好的理解专利制度,以及为正确的撰写专利申请文件和正确的判断专利的保护范围,建立一个科学的逻辑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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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0:30:1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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