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中央电大学习平台知识产权法自测题

中央电大学习平台《知识产权法》自测题
填空题:10分,每题02分
1、知识产权的客体是。
2、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就是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知识产权具备的。
3、世界各国的是指产权立法,绝大多数采取制定专门的的的模式。
4、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5、作品的组成条件包括、范围有限性、可感知性和。
6、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并支付。
7、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是。
8、我国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重要有和两种方式。
9、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此前在或者在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不相近似。
10、在商品或其包装、容器以及其他附着物上所进行的装饰,叫做。
11、商标权的客体为。
12、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13、专利申请的优先权分为和两种。
14、1889年皇帝颁布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有关专利的法规。
15、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专利法是年国民党政府颁布的《专利法》。
16、判断创造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实用性的标准是、、。
17、专利权人的权利是指专利权人对其创造创造依法享受的权利,是其在、内对其取得专利权的创造创造享受的专有权。
18、阐明书是详细记载创造和实用新型的文献。
19、《专利法》要求:“创造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的内容为准,能够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20、专利侵权行为的处理方式有:、、、。
单项选择题:08分,每题02分
21、我国商标法要求,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为,自计算。
单项选择:
A:注册商标申请人寄出申请书之日起
B: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之日起
C:公告之日起
D:核准注册之日起
22、甲企业对乙企业的注册商标有异议,其申请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法定期限为。
单项选择:
A:1 年
B:2年
C:3年
D:5年
23、我国专利法要求,创造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的内容为准。
单项选择:
A:摘要
B:阐明书
C:权利要求书
D:附图
24、申请人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能够享受优先权。
单项选择:
A:3个月
B:6个月
C:12个月
D:18个月
多项选择题:08分,每题02分
25、狭义的知识产权包括()。
多项选择:
A :专利权
B :商标权
C :著作权
D :邻接权
26、我国著作权法要求,公民的作品的刊登权的保护期为。
多项选择:
A :不受限制
B :作品刊登后五十年
C :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
D :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刊登的,法律不再保护
27、地理标志权。
多项选择:
A :具备专有性
B :存续不受时间限制
C :是一个共有权
D :能够转让
28、产品专利侵权行为的体现形态有。
多项选择:
A :制造专利产品
B :销售专利产品
C :为科学研究而使用专利
D :进口专利产品
论述题:16分,每题08分
29、试述著作权一般侵权行为的种类
第『29』题参考答案:
著作权法第46条要求的一般侵权行为有11种: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刊登其作品的行为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刊登的行为(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行为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行为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措施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法律另有要求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酬劳而未支付酬劳的行为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措施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法律另有要求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演出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演出,或者录制其演出的行为(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简答题:20分,每题04分
30、简述等级商标的概念和功效。
第『30』题参考答案:
等级商标,是指同一企业在质量、规格等不一样的同类商品上所使用的系列商标。
等级商标意在表白同一经营者生产的同类商品的不一样规格、质量及其他特,以便消费者判别选购。
案例分析题:10分,每题10分
31、原告广东省南海市富士宝家用电器有限企业(如下简称富士宝企业)因与被告广东省南海市家乐仕电器有限企业(如下简称家乐仕企业)发生专利侵权及侵犯商业秘密纠纷,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利用我企业的商业秘密,向我企业的销售网络中销售其仿冒我企业专利生产的电热开水瓶,侵犯了我企业的专利权和商业秘密。祈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半成品及模具;赔偿损失200万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负担本案的所有费用。
被告辩称:1、我企业拥有自己的专利。该专利与原告的专利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不组成对原告专利的侵权。2、原告的专利是剽窃他人的产品和已经有技术得来的,已被多人向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撤消祈求,其中包括我企业。目前,国家专利局正在对原告的专利进行审查,法院应当中断审理本案。3、原告的销售网络在其每个产品的保修卡上均能够到,是公开的。原告的诉讼祈求无理,应当驳回。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1996年8月12日,原告富士宝企业向国家专利局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1997年5月14日被公告,5月21日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公报载明的专利保护范围是:本专利主视图所示的电热开水瓶外观设计为直立式。被告家乐仕企业于1998年9月交来其依法取得的专利证书。该专利的申请日期为1997年7月24日,授权日为1998年7月3日。经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法院依法委托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教授委员会对于两种是否相同或近似的问题进行了技术判定,结论是:家乐仕企业生产的G
D 601、G D 602电热开水瓶与富士宝企业外观设计专利相近似。
原告富士宝企业数年来通过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在全国各地建立了83个一级经销单位;500个二级销售网点,形成了一个较大规模的销售网络。富士宝企业对上述经营信息采取了对应的保密措施,包括对知悉企业销售网络的销售人员常常进行保密教育,明确保密义务,并制定员工手册,注明“对企业的业务秘
密、技术资料以及工作会议统计等均视为商业秘密,不得向外泄漏,违者受到严肃处理”。富士宝企业的专利产品1996年的销售额是1亿元,1997年为6831万元。
被告家乐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潘某于1991年任富士宝企业的销售员,1995年任销售部经理,1997年6月辞职离开富士宝企业。潘某辞职前,已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注册了家乐仕企业。同年7月,家乐仕企业向国家专利局提出电热开水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8月开始生产G D 601、G D 602电热开水瓶,10月投放市场。经佛山市会计师事务所对家乐仕企业的财务账册审计后查明,家乐仕企业于1997年11月、12月开始向富士宝企业的销售网络中销售自己的产品,计有武汉商海电器有限企业、吴江市明炀工业品有限企业等单位。这些单位均处在富士宝企业的销售网络中,其中部分单位为富士宝企业至今尚未公之于众的秘密客户。仅从家乐仕企业不完整的帐目上统计,该企业从1997年10月至1998年3月生产被控电热开水瓶69 882个,销售66498个。该企业每销售一个产品的税后纯利润为1536元。
另查明:被告家乐仕企业对原告富士宝企业的专利,曾向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申请,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原因是已经有他人对富士宝企业的专利提出撤消申
请。1998年6月23日,国家专利局通过实质审查后,驳回了撤消专利申请,维持了富士宝企业的专利。
问:1、原告的专利是否是已经有技术?被告的抗辩是否成立?
2、原告与被告的专利是否相同?怎样认定?为何?
3、被告是否侵犯原告商业秘密?被告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为何?
4、怎样判决?
第『31』题参考答案:
(1)原告富士宝企业依法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后,国家专利局又对该专利进行了实质审查,明确维持了该专利,驳回了对该专利提出的撤消祈求。故被告家乐仕企业对富士宝企业的专利以其是已经有技术为由提出的抗辩,本案不再重复包括。
(2)双方当事人对同一类产品都享受专利权的侵权纠纷,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如下简称专利法)第九条要求的先申请标准进行审理,以确认是否存在侵权问题。家乐仕企业以自己也有专利权为由要求驳回富士宝企业诉讼祈求,理由不能成立。专利法要求∶"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标制造、销售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要求∶"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教授委员会技术判定结论是:家乐仕企业生产的G D 601、G D 602电热开水瓶与富士宝企业外观设计专利相近似。家乐仕企业生产和销售的G D 601、G D 602电热开水瓶组成对富士宝企业专利的侵权。
(3)原告富士宝企业对自己的销售网络、客户名单等经营信息采取了对应的保密措施。数年来,这些
经营信息给富士宝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使该企业具备较强的竞争优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合法竞争法》(如下简称反不合法竞争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要求,该经营信息是富士宝企业的商业秘密。为了给消费者提供维修便利,富士宝企业虽然将自己的部分客户名单在保修卡上公开,但其他客户的名单尚未解密。被告家乐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潘某在富士宝企业工作期间掌握了该企业的商业秘密后,明知这些商业秘密是该企业通过长时间的投入才得来,该企业与其员工订有保密的约定,却辞职自行办厂,并违背与富士宝企业的保密约定,将其掌握的富士宝企业商业秘密提供应家乐仕企业。家乐仕企业利用这些信息从事销售活动,以至在短时间内就获取了高额利润。这种行为正是反不合法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所严禁的不合法竞争行为。依照反不合法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要求,家乐仕企业对侵犯富士宝企业的商业秘密给该企业导致的损害,应当负担赔偿责任。
(4)综上判决:
一、被告家乐仕企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G D 601、G D 602电热开水瓶,并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销毁G D 601、G D
602电热开水瓶侵权产品的模具。
二、被告家乐仕企业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富士宝企业经济损失、律师费、调查费,逾期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拖延履行金。
三、被告家乐仕企业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报纸上书面对原告富士宝企业公开赔礼道歉(其内容经本院审定),消除影响。
四、被告家乐仕企业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年内不得利用原告富士宝企业的经营信息、销售网络销售与富士宝企业专利相同类的产品。
案件受理费、审计费、判定费,由被告家乐仕企业负担。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7:18:2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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