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名词解释

1.知识产权:基于创造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
2.著作权: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作品所依法产生的权利。
3.作品: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4.出租权: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以及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但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5.展览权:许可或禁止他人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6.邻接权:与著作权邻近的权利,作品传播者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7.合理使用:著作权以外的人在法定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而无偿使用著作权人已发表的作品,但应当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的名称,并且不得侵害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8.法定许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使用著作权人已发表的作品,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
9.专利权:禁止他人为营利目的事实特定技术的财产权利。
10.优先权原则:已经在某成员国正式提出专利或注册商标的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又向其他成员国提交申请,则以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为申请日。
11.许诺销售:明确表示愿意销售专利产品的意思表示。
12.平行进口:在国内已经销售的专利产品或注册商标商品被转口到他国,他国的权利人将其相同的专利产品或注册商标商品,重新进口到国内的做法。
13.首次销售:当专利权人自己制造或许可他人制造的专利产品上市经过首次销售之后,专利权人对这些特定产品不再享有任何意义上的支配权。14.先行实施: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开始制造与专利产品相同的产品或者使用与专利技术相通的技术,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准备的,依法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该项技术。
15.商标: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为标明自己、区别他人,在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标志。
16.商标权: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使用的商标所享有的权利。
17.显著性:标记的含义或所产生的观念,与特定的商品或者服务本身没有直接的相关,具备识别商品或服务的能力。
18.固有显著性:标志由于其创造性或正确选用而具有天然的显著特征。
19.获得显著性:缺乏固有显著性的标志通过长期连续使用而产生新的含义,具备识别商品或服务的能力是,该标志被视为具备了显著特征。
20.地理标志:标示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21.通用名称:表示某一商品或服务的种类或者型号的通常名称或者约定俗成的称谓。
22.描述性标志:由直接表示商品属性或特点的词语构成的标记。
23.驰名商标:在市场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且有较强竞争力的商标。
24.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悉知,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25.巴黎公约:全称《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产生于1883年,共有176个成员国,是工业产权保护方面最重要的国际条约,也是知识产权领域第一个国际公约。
26.伯尔尼公约:全称《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产生于1886年,共有163个成员国,是著作权保护方面最重要的国际
公约之一,也是历史最悠久的著作权国际条约。
27.TRIPS协定:全称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产生于1994年,共有159个成员国,是迄今为止最具综合性的知识产权多边协定,与货物贸易协定、服务贸易协定共同构成世界贸易组织的三大支柱。

本文发布于:2024-09-25 07:13:0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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