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书中的独立权利要求与从属权利要求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说:“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由从属权利要求”,又说“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饮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我的问题是,既然有“可以”二字,就意味着可以不写从属权利要求;既然从属权利是对独立权利作出限定的,那谁还画蛇添足地写从属要求呢,那样不是缩小了保护范围吗?如果说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独立权利的范围过宽,那为什么会出现有的专利因为独立权利要求过宽(而从属权利合乎要求),要求裁定专利无效呢?不是自相矛盾吗?高法说,独立权利的无效不影响从属权利,如何理解呢?
答:
1.权利要求书中当然可以只有独立权利要求;
2.一份专利的保护范围是以最宽的为准的(独立权利要求),写了从权不是意味着范围只有从权那么大;
3.这样写的目的不是为了防止独权范围过宽,而是为了防止申请过程中独权保护范围过宽而被驳回(被审查员到影响新颖性创造性的对比文件),此时答复审查意见的时候可以把更为下
位的从权(范围小,方案更具体,更不容易被驳)上升为独权。审查过程是一个讨价还价的过程,多准备点筹码总是好的,更重要的原因在于如果涉及无效,只能在很有限的方式内对权利要求做改动,没有从权,你就被动了;
4.如果仅仅是独权范围过宽,从权没问题,那么只能是部分无效,而从权是有效的,这也是为什么要写从权的一个原因,如果这时候你没有从权,那么你的独权被无效就相当于整个无效了,有从权的话还可以有机会获得相对小的范围的一个权利,总比没有的好,而且谁也不能说范围小了就没有用了,有时候还是很有用的;
5.接上所述,权利要求的无效是一条一条分析的,因为每个权利要求的范围(技术方案)是不一样的,包含的技术特征也就不一样,独立权利要求包含特征最少,最容易被无效,从权相比多了特征,所以面对一样的对比文件,能无效独权不一定能无效从权。

本文发布于:2024-09-25 00:36:0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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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权利   要求   范围   独立   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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