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指南-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附件1:
深圳市建设工程新技术认证申报指南
一、申报范围
凡申请深圳市建设工程新技术认证的项目,应属下列技术领域:
(一)建筑节能与新能源开发利用技术领域;
(二)节地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技术领域;
(三)节水与水资源开发利用技术领域;
(四)节材与材料资源合理利用技术领域;
(五)城镇环境友好技术领域;
(六)新型建筑结构、施工技术与施工、质量安全技术领域;
(七)信息化应用技术领域;
(八)其他与建设行业相关的技术领域。
二、申报主体
申报单位应在深圳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该项新技术或授权代理该项新技术的单位(国内或国外成果)。
三、申报条件
企业申报新技术认证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建设部重点实施技术领域、技术公告和技术成果推广应用的要求;
(二)通过省级或本市科技成果鉴定或取得专利时间一年以上;
(三)具备必要的应用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工法、操作手册、标准图、使用维护管理手册或技术指南等配套的技术文件;
(四)技术先进、成熟,适合在本市范围内推广应用;
(五)申报者应是成果持有者,没有成果权属争议,且具备相应的生产和技术服务能力;
(六)申报者已为新技术办理责任保险投保。
四、申报资料
企业申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表:需填写各栏内容并在封面、申报意见栏加盖企
业公章。申报表可从深圳建设信息网下载(v);
(二)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商标注
册证(如无可不提供)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公章并核验原件);
(三)技术文件:技术文件主要包括省级或本市行政主管部门
组织的鉴定、评估材料及技术研制报告或技术工作总结等文件。
其它技术文件包括:项目来源或项目研制过程(自主研发),主要原材料及性能特点,生产工艺流程图及简述,技术(产品)
性能特点及为达到相应标准中的技术性能所采取的相应技术措施等;需附主要生产、检测设备清单,产品原料是进口的需提供原
料进口证明材料,电气产品需提供“CCC认证”证书复印件;
(四)应用文件:1.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工法、操作手册、标准图、使用维护管理手册或技术指南等配套的文件;2.新技术
的适用范围及经济分析报告等;
(五)质量管理文件:包括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管理制度(如
有ISO9000质保体系认证证书的提供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可
省),从原材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质量控制点设置及质量管理措施等;
(六)检验检测报告:近期(一年内)依据新技术执行标准的抽样检测(验)报告,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的相关技术(产品)需提供有相应资质检测单位抽检的检测报告和相应的许可证批件,对其他性能有要求的新技术应同时提供相应检测报告,抽样检测(验)报告需提供1份原件,未提供原件者需提供原件核实;
(七)不符合现行相关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应取得建设部《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后方可申报;
(八)国外、生产产品可由总代理负责申报,同时应提供产品生产企业与国内总代理签订的有效合同文本和进口报关文件及有关单位的技术认证;
(九)深圳市范围内的工程应用证明;
(十)新技术责任保险凭证;
(十一)其他相关的申报资料。
上述资料用A4纸打印(或复印),一式五份,按上述顺序列出目录,装订成册,要求文字清晰,资料装订规范。
五、申报及认证程序
(一)申报单位从网上下载“深圳市建设工程新技术认证申报指南”和“深圳市建设工程新技术认证申报表”;
(二)填写“深圳市建设工程新技术认证申报表”,并按“深圳
市建设工程新技术认证申报指南”要求准备申报资料(电子档一份,纸质资料一式五份);
(三)深圳市建设科技促进中心对申报资格初审后,对申报资料情况进行核查;
(四)深圳市建设科技促进中心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不符合要求,申报单位应按专家意见整改,申报单位整改后,可再行申报;
(五)经专家论证通过的项目,在深圳建设信息网上公示,公示结果无异议的,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深圳市建设科技促进中心颁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新技术证书》(以下简称《证书》);
(六)新技术认证采取随时受理申报和不定期评审论证。《证书》有效期为二年。
六、激励措施
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办法(深建字[2006]134号),对已取得《证书》的新技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采取如下措施予以支持:
(一)获得《证书》的新技术可申请列入《深圳市建设工程新技术推广应用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二)依法应招标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中,已明确采用《目录》或已取得《证书》的新技术,且涉及新技术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或措施项目累计标底价不低于100万元的,建设单位可在工程报
建的同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新技术推广应用备案;
(三)已办理新技术推广应用备案且总承包招标一次发包造
价在1500万元以上、专业承包招标一次发包造价在8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可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并在评标方法中体现新技术推广应用优先的原则;
(四)已办理新技术推广应用备案的招标建设项目,招标人可以设置“具有采用同类新技术的施工经验”作为投标报名条件,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少于规定数量的,应降低或取消其他同类工程经验的设置,但新技术同类施工经验予以保留;
(五)但具有新技术同类施工经验的潜在投标人少于规定数
量的,投标人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批准后可继续招标;
(六)工程总承包商、专业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采用《目录》或已取得《证书》的新技术超过三项的,在其加入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时将给予特殊贡献分。
七、申报受理单位
受理单位:深圳市建设科技促进中心
联系人:陈凯、刘志闯,:83786480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8号设计大厦506室。

本文发布于:2024-09-24 04:21:1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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