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费用的规定有哪些

专利申请费⽤的规定有哪些
专利申请费⽤的规定有哪些?店铺⼩编为您准备了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
专利申请费⽤的规定有哪些
具体法律规定内容如下
《中华⼈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九⼗三条向国务院专利⾏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续时,应当缴纳下列费⽤:
(⼀)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优先权要求费;
(⼆)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复审费;
(三)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年费;
(四)恢复权利请求费、延长期限请求费;
(五)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效宣告请求费。
前款所列各种费⽤的缴纳标准,由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专利⾏政部门规定。
《中华⼈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四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费⽤,可以直接向国务院专利⾏政部门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汇付,或者以国务院专利⾏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式缴纳。
通过邮局或者银⾏汇付的,应当在送交国务院专利⾏政部门的汇单上写明正确的申请号或者专利号以及缴纳的费⽤名称。不符合本款规定的,视为未办理缴费⼿续。
直接向国务院专利⾏政部门缴纳费⽤的,以缴纳当⽇为缴费⽇;以邮局汇付⽅式缴纳费⽤的,以邮局汇出的邮戳⽇为缴费⽇;以银⾏汇付⽅式缴纳费⽤的,以银⾏实际汇出⽇为缴费⽇。
多缴、重缴、错缴专利费⽤的,当事⼈可以⾃缴费⽇起3年内,向国务院专利⾏政部门提出退款请求,国务院专利⾏政部门应当予以退还。
第九⼗五条申请⼈应当⾃申请⽇起2个⽉内或者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起15⽇内缴纳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和必要的申请附加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的,其申请视为撤回。
申请⼈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缴纳申请费的同时缴纳优先权要求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九⼗六条当事⼈请求实质审查或者复审的,应当在专利法及本细则规定的相关期限内缴纳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第九⼗七条申请⼈办理登记⼿续时,应当缴纳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和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的,视为未办理登记⼿续。
第九⼗⼋条授予专利权当年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上⼀年度期满前缴纳。专利权⼈未缴纳或者未缴⾜的,国务院专利⾏政部门应当通知专利权⼈⾃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起6个⽉内补缴,同时缴纳滞纳⾦;滞纳⾦的⾦额按照每超过规定的缴费时间1个⽉,加收当年全额年费的5%计算;期满未缴纳的,专利权⾃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起终⽌。
第九⼗九条恢复权利请求费应当在本细则规定的相关期限内缴纳;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延长期限请求费应当在相应期限届满之⽇前缴纳;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效宣告请求费应当⾃提出请求之⽇起1个⽉内缴纳;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第⼀百条申请⼈或者专利权⼈缴纳本细则规定的各种费⽤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国务院专利⾏政部
门提出减缴或者缓缴的请求。减缴或者缓缴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国务院专利⾏政部门规定。
以上就是⼩编为您准备的相关法律知识,如果您还有问题,建议您向店铺律师进⾏咨询。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7:38:3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tex/3/457724.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缴纳   应当   请求   规定   部门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