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利店转让合同(新修订完整版)

甲方(转让方):
地址:
乙方(受让方):
地址:
鉴于:
(1)甲方为本合同中转让便利店的所有权人,保证其向乙方披露的便利店经营状况等信息皆为属实。
(2)乙方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系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有开设便利店的需求,并具备开设便利店的经济能力。
(3)乙方就本合同中所转让的便利店进行了充分的考察,对所转让便利店的位置、环境、便利店的经营状况有充分的认知,并清楚知悉经营便利店所存在的风险与收益。
(4)在乙方自愿接管并继续经营“*** ”便利店的前提下,现甲方将本合同便利店转让给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1.标的资产转让
1.1号码便利店坐落:
1.2 便利店的使用面积:平方米。
1.3 便利店的商铺租金标准:
1.4 便利店的商铺租赁押金:人民币(大写)元(¥)。
1.5 转让便利店的房屋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1.6 甲方将前述便利店的经营权及其全部资产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和接管。便利店全部资产数目,
详见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附件《资产明细清单》。
1.7 下列资产不属于本合同转让的资产,由乙方自行申请授权或者重新办理:
(1)“***”商标的所有权、使用权;
(2)营业执照、烟草零售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需要自行办理的证件;
(3)POS系统的所有权、著作权。
2.转让价款及其支付方式
2.1 前述便利店的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元(¥)。便利店转让价款明细,详见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附件《资产明细清单》。
2.2 本合同签订后,便利店转让定金直接抵作便利店的转让款。转让总价款扣除转让定金后,乙方还应按期向甲方支付剩余的便利店转让款人民币(大写)元(¥)。
2.3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小时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支
付方式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第2.2条确定的剩余便利店转让款。
2.4 乙方以银行转账方式的,向本合同甲方指定的银行收款账户支付便利店转让款。甲方指定的银行收款账户为:
指定收款账号:
开户行:
户名:
2.5 本合同有关税费由双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各自承担。
3.资产的交接
3.1 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由甲方派遣盘点人员对前述便利店商品进行盘点,乙方在现场指导、监督盘点工作。双方已于年月日时完成前述便利店的盘点。盘点完成后,乙方在便利店《设备明细清单》和《商品明细清单》上签字的,视为对甲方盘点的资产明细和金额予以认可。
3.2 双方按照盘点完成后的《设备明细清单》和《商品明细清单》等确定便利店的《资产明细清单》,并进一步确认本合同便利店转让总价款。双方均无异议后,确认为本合同第2条的便利店转让总价款。
3.3 便利店盘点完毕和确定转让总价款后,双方当场签订《便利店交付确认书》(本合同附件)。双方在《便利店交付确认书》上签字后,便利店的所有资产完成交付。便利店交付之后,乙方取得便利店的资产所有权,而且便利店毁损、灭失的风险也由乙方承担。
3.4 便利店交付以后,因经营便利店所发生的亏损由乙方承担,所获得的收益也由乙方承受。
3.5 便利店交付之后,交付商品存在质量等问题的,双方按照《***连锁便利店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以下称“《商业特许经营合同》”)解决。
4.工商登记的变更以及其他手续办理
4.1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取得前述便利店的经营权。
4.2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办理工商登记的变更,并提供变更工商登记所需资料。办理变更工商登记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4.3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甲方应当积极的协助乙方重新办理烟草零售许可证,并提示乙方应当持证经营。对于重新办理烟草零售许可证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4.4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甲方应当积极的协助乙方重新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提示乙方应当持证经营。对于重新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4.5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办理银行账户、税务登记等变更,并提供相应的变更所需资料,但办理变更登记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5.人员安置与债务处理
5.1 便利店交付前,甲乙双方对便利店员工的安排进行商谈。如果乙方不愿意接受便利店的现有员工的,由甲方统一安置。
5.2 对于乙方愿意接受便利店的现有员工的,对于便利店的员工安置,应当征求员工的意愿。对于便利店交付之后,愿意继续在乙方
便利店工作的员工,乙方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购买社会保险。
5.3 对于便利店交付之后,不愿意继续在乙方便利店工作的员工,由甲方统一安置。
5.4 便利店交付之后,便利店员工由甲方统一安置的,双方协商确定人员交接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甲方应当确保乙方便利店的正常经营。
5.5 便利店交付之前,在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员工工资、社保、房屋租金、货款等债务由甲方承担;便利店交付之后,所产生的员工工资、社保、房屋租金、货款等债务由乙方承担。
5.6 便利店交付之前,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水电费用由甲方承担;便利店交付之后,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水电费用由乙方承担。
6.商业特许经营授权安排
6.1 乙方取得前述便利店的经营权以及全部资产后,应当与甲方签订《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应当继续使用“***”商标作为经营便利店的品牌,并自愿认可甲方的商业经营模式和遵守甲方的经营管理制度。
6.2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甲乙双方应当就前述便利店的经营场所签订《商铺转租合同》,甲方将前述便利店的经营场所转租给乙方。《商铺转租合同》中的转租期限不得超过甲方与房东(或者房屋所有权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确定的租赁期限。
6.3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授权乙方使用“***”品牌商标;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23:32:1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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