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某、王某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与超某某(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丁某某、王某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文章属性
【案 由】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
【案 号】(2019)鲁民终728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时间 】2019.09.23
裁判规则
  同行业经营者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在与涉案商标核准注册类别相同的商品上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标识,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其行为构成商标权的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正文
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与超某某(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丁某某、王某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超某某(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陈埭岸兜。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某某,男,1970年1月6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
  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泽良,福建佳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英连,山东鼎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九都镇工业区(九都
镇新东村)。
  法定代表人:陈洪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兴涛,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王某某,男,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超某某(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某某公司)、丁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波辉公司)、原审被告王某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1民初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超某某公司与丁某某共同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七波辉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1.超某某公司使用的商标与七波辉公司享有的商标并不相同或近似,不会造成混淆误认,没有侵犯七波辉公司的商标权。首先,超某某公司使用的商标与七波辉公司享有商标权的商标在整体结构上并不相同或近似,二者在组成、读音、字母及中文译体的构成上也存在明显不同,公众不会产生混淆和误认。2.原审法院将超某某公司与丁某某列为本案被告,认定二者存在共同侵权行为,认定事实错误。涉案商标系由劲翔联合商标事务所注册持有,然后将涉案商标转让许可台湾七波威儿童体育用品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波威公司)使用。七波威公司授权超某某公司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使用商标,丁某某在本案中没有以个人名义对外经营,均是七波威公司与超某某公司进行生产经营,丁某某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一审法院认定超某某公司与丁某某为共同侵权人无事实与法律依据。3.一审法院程序违法。劲翔联合商标事务所在申请及许可他人使用的过程中,均存在主观上的恶意,应认定其构成侵权行为并承担侵权责任。超某某公司与丁某某在一审中申请追加劲翔联合商标事务所为本案被告,但未得到支持。一审法院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违反法律程序。4.一审判决赔偿经济损失400万元不当。超某某公司生产被控侵权商品的时间较短,不足一年,实际利润较低且在收到七波辉公司的诉讼材料后立即停止了侵权行为。而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法院适用法定赔偿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一审法院要求超某某公司和丁某某承担400万元的赔偿数额,适用法律错误。
  前审经过
  七波辉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一审法院认定超某某公司和丁某某侵犯了七波辉公司的商标专用权,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1.超某某公司使用的第10278006号商标与七波辉公司在先注册的第8543434号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效商标。2.超某某公司使用的被控侵权标识与七波辉公司的涉案商标构成相同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一审法院认定超某某公司构成商标侵权事实认定清楚。二、一审法院将超某某公司与丁某某列为被告,认定丁某某应对超某某公司的侵权行为承担共同赔偿责任,认定事实清楚。1.丁某某于2016年11月21日在香港注册了七波威公司,是该公司的唯一股东兼法定代表人,随即以七波威公司的名义受让第10278006号商标,并于2017年1月1日授权其为法定代表人的超某某公司使用。从上述事实来看,丁某某帮助实施的上述行为使超某某公司具备了从事一系列侵权行为的基础。丁某某和超某某公司对涉案侵权行为主观上具有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客观上注册了七波威公司作为实施侵权的工具,并与超某某公司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在结果上具有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同一性。其各自行为已经结合构成了一个具有内在联系的共同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丁某某和超某某公司构成共同侵
权。三、劲翔联合商标事务所不是本案必要共同被告,一审法院依法驳回超某某公司和丁某某追加被告的申请程序合法。四、一审法院判赔400万元合法合理。一审法院依据七波辉品牌的知名度、影响力和品牌价值与市场占有率,超某某公司的注册资本、生产能力、宣传的营业额、日生产能力、出口额及全国各地的覆盖地域、线下实体店及线上网店多渠道侵权方式、同时实施了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极强主观恶意,以及七波辉公司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判赔400万元,并无不当。
  王某某没有答辩意见。
  七波辉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超某某公司、丁某某、王某某:1.立即停止侵犯七波辉公司注册商标权的行为,并销毁现存侵权产品及标识;2.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3.赔偿七波辉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合理开支共计1000万元;4.在《中国工商报》、《福建日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5.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如下事实:1.2001年3月28日、2011年8月14日、2011年9月7日,第1545218号“”商标、第8543393号“”商标、第8543434号“”商标先后核准注册。波辉鞋服公司通过受让及自行申请注册的方式,成为上述商标的商标权人。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25类,包括:
鞋、足球鞋、服装等,注册有效期至2021年3月27日、2021年8月13日、2021年9月6日。
  2014年5月28日,波辉鞋服公司出具授权证明书,将包括上述商标在内的多个商标授权七波辉公司独占使用,授权期限自2014年5月28日至2020年5月29日,授权内容包括七波辉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等维权活动。
  2.七波辉公司及品牌获得了诸多荣誉。2011年4月,被中国流行协会授予“中国青少年专属产品彩研发基地证书”;2012年3月,被中国行业企业信息发布中心授予“全国青少年专属产品第一品牌”;2012年4月,被中国皮革协会授予“2012中国童鞋优秀品牌”;2015年至2018年,被世界品牌实验室授予“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证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于2013年12月27日作出商标驰字[2013]56号批复,认定第1545218号“”商标(“七波辉7-POOVE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
  七波辉公司提供的2013年、2014年纳税证明,分别为1042万元、1122万元。2013年3月,七波辉公司与北京天娱传媒有限公司签订艺员广告合同及授权书,由其旗下艺人李宇春广告代言七波辉公司的“七波辉”品牌产品。七波辉公司还与多家广告公司签订广告合同,在中央电视台少儿频道进行品牌宣传。《世界品牌评论》、《销售与世界》等杂志及诸多国内报纸刊登七
波辉公司“七波辉”品牌的广告宣传。七波辉公司的“七波辉”品牌产品销往全国各地,在国内多地设有专卖店及卖场。
  七波辉公司提供了2013年至2015年的审计报告书,反映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57114990.68元、120487776.23元、126978666.84元。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2012年至2016年纳税证明,纳税额分别为3633072.55元、8035641.92元、9399611.14元、7778738.57元、3101930.21元。
  3.七波辉公司向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公证处、福建省厦门市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处先后作出(2018)济长清证民字第57号公证书、(2017)厦证经字第2306号公证书、(2017)厦证内字第30110、32410、32901号公证书、(2018)厦证内字第1268、1870、1871、4468、4534、12479号公证书,上述11份公证书记载了上述公证过程。
  第57号公证书记载的内容是,2018年1月3日,在王某某处,花费220元购买超某某公司生产的“台湾七波威”童鞋两双。公证人员对王某某经营的门店店招上使用的“超某某”、“”、“台湾七波威”、“”等标识予以拍照,并对购买的童鞋予以封存。经当庭拆封查看,童鞋产品包装上标注七波威公司为授权商、超某某公司为制造商。手提袋、包装盒、吊牌、包装纸等产品的包装
上多处标注“”商标及七波威公司的全称,但“台湾七波威”的字体大而突出醒目,形成“”和“台湾七波威”上下组合的标识。
  第2306号公证书记载的内容是,2017年10月27日,在河南省区路号现代童鞋广场“台湾七波威生活馆”店铺,花费546元购买超某某公司生产的“台湾七波威”童鞋七双。
  第30110号公证书记载的内容是,2017年9月21日,在云南省昆明市螺狮湾国际商贸城“鱼塘千之行”店铺,花费139元购买超某某公司生产的“台湾七波威”童鞋一双。
  第32410号公证书记载的内容是,2017年11月20日,在江西省抚州市资溪县建设中路“红豆皮鞋”店铺,花费100元购买超某某公司生产的“台湾七波威”童鞋一双。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16:23:1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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