怪物能量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裁决纠纷上诉案

怪物能量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裁决纠纷上诉案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商标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裁决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19 
【案件字号】(2019)京行终77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苏志甫俞惠斌陈曦 
【审理法官】苏志甫俞惠斌陈曦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怪物能量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罗骏桦 
【当事人】怪物能量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罗骏桦 
【当事人-个人】罗骏桦 
【当事人-公司】怪物能量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经典案例】涉港澳台案例 
【代理律师/律所】左玉国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汤娟娟北京罗杰(上海)律师事务所;靳恒伟上海汉盛(北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左玉国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汤娟娟北京罗杰(上海)律师事务所靳恒伟上海汉盛(北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左玉国汤娟娟靳恒伟 
【代理律所】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北京罗杰(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汉盛(北京)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怪物能量公司;罗骏桦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怪物能量公司主张驰名的“MONSTER”“MONSTER ENERGY”系列商标,其显著识别部分为“MONSTER”。 
【权责关键词】合法管辖第三人关联性合法性不予受理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更新时间】2022-09-20 21:42:32 
怪物能量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裁决纠纷上诉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京行终7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怪物能量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92879科罗娜芒斯特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格雷˙霍尔,副总裁兼高级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玉国,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娟娟,北京罗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罗骏桦,男,1967年11月27日出生,住台湾地区台北市内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恒伟,上海汉盛(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怪物能量公司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简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行初515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
     一、争议商标
     1.注册人:罗骏桦。
     2.注册号:第8163053号。
     3.申请日期:2010年3月30日。
     4.注册日期:2015年4月21日。
     5.专用权期限至:2022年9月6日。
     6.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类似3013):冰棒、冰淇淋等。
     7.标志:
     二、引证商标
     (一)引证商标一
     1.注册人:怪物能量公司。
     2.注册号:第5397978号。
     3.申请日期:2006年6月5日。
     4.专用权期限至:2021年1月13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商品(第32类,类似3202-3203):无酒精饮料、能量型饮料、果汁等。
     (二)引证商标二
     1.注册人:怪物能量公司。
     2.注册号:第5447961号。
     3.申请日期:2006年6月28日。
     4.专用权期限至:2019年5月27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商品(第32类,类似3201-3202):无酒精饮料、啤酒等。
     (三)引证商标三
     1.注册人:怪物能量公司。
     2.注册号:第5405587号。
     3.申请日期:2006年6月8日。
     4.专用权期限至:2019年11月6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商品(第32类,类似3202-3203):果汁、无酒精饮料等。
     (四)引证商标四
     1.注册人:怪物能量公司。
     2.注册号:第7774651号。
     3.申请日期:2009年10月22日。
     4.专用权期限至:2021年2月13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商品(第32类,类似3202):无酒精饮料。
     (五)引证商标五
     1.注册人:怪物能量公司。
     2.注册号:第7814437号。
     3.申请日期:2009年11月6日。
     4.专用权期限至:2020年12月13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商品(第32类,类似3202):无酒精饮料等。
     三、被诉裁定:商评字[2016]第51517号《关于第8163053号“冰館ICE MONSTER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被诉裁定作出时间:2016年6月12日。
     该裁定认定: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查明的事实,怪物能量公司在有关争议商标的异议复审案件中曾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评字(2014)第102992号《关于第8163053号“冰館ICE MONSTER及图”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简称第102992号异议复审裁定)中已裁定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怪物能量公司亦未提出新的事实及理由,故本案中,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于该部分主张,不再予以评述。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20:15:0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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