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万家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上诉案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裁决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30
【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450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东勇郭伟吴静
【审理法官】王东勇郭伟吴静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华润万家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
【当事人】华润万家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
【当事人-公司】华润万家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
【代理律师/律所】林琳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林海燕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林琳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林海燕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林琳林海燕
【代理律所】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华润万家有限公司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权责关键词】证明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可知,截止本案审理终结之时,引证商标三、十二、十三仍为在先有效商标。鉴于华润万家公司对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六、七、九、十、十二至十五、十七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不持异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在此基础上,判断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关键在于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六、七、九、十、十二至十五、十七是否构成近似商标。具体而言,诉争商标系由汉字“万家"和字母“Mart"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三、六、七、九、十、十二至十五、十七在文字构成、排列次序、呼叫发音等方面接近,若将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提供者产生误认,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六、七、九、十、十二至十五、十七构成近似商标。据此,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之情形,其不应获准注册。 此外,商标延伸注册适用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基础商标在引证商标申请日前,经过使用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但华润万家公司提交的证据数量有限,尚不足以证明其在先基础商标满足前述条件,故对其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 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可知,截止本案审理终结之时,引证商标三、十二、十三仍为在先有效商标。鉴于华润万家公司对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六、七、九、十、十二至十五、十七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不持异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在此基础上,判断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关键在于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六、七、九、十、十二至十五、十七是否构成近似商标。具体而言,诉争商标系由汉字“万家"和字母“Mart"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三、六、七、九、十、十二至十五、十七在文字构成、排列次序、呼叫发音等方面接近,若将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提供者产生误认,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六、七、九、十、十二至十五、十七构成近似商标。据此,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之情形,其不应获准注册。 此外,商标延伸注册
适用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基础商标在引证商标申请日前,经过使用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但华润万家公司提交的证据数量有限,尚不足以证明其在先基础商标满足前述条件,故对其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论正确,应予维持。华润万家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百元,均由华润万家有限公司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31 12:59:47
【一审法院查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 一、诉争商标 1.申请人:华润万家公司 2.申请号:32948733 3.申请日期:2018年8月17日 4.标志: 5.指定使用服务(第35类,类似3502;3503):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 二、引证商标二 1.注册人:福克思电器有限公司 2.注册号:13131123 3.申请日期:2013年8月23日 4.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1月13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服务(第35类,类似 3506):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 三、引证商标三 1.注册人:万鸿 2.注册号:15722761 3.申请日期:2014年11月17日 4.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9月20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服务(第35类,类似3501-3504;3506):广告;广告宣传;商业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拍卖;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文字处理。 四、引证商标六 1.注册人:惠东县正川药业有限公司 2.注册号:23119671 3.申请日期:2017年3月13日 4.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6月6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服务(第35类,类似3502-3508):商业信息代理;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计算机文档管理;会计;寻赞助。 五、引证商标七 1.注册人:浙江未来之星五金机电有限公司 2.注册号:15392748 3.申请日期:2014年9月22日 4.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2月20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服务(第35类,类似3502-3508):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人事管理咨询;寻赞助;绘制账单、账目报表;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商业企业迁移;对购买定单进行行政处理;电话市场营销。 六、引证商标九 1.注册人:北京通联天地科技有限公司 2.注册号:18217590 3.申请日期:2015年11月2日 4.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2月6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服务(第35类,类似3501-3503;3506;
3508):商业管理咨询;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寻赞助;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进出口代理;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 七、引证商标十 1.注册人:夏国平 2.注册号:22504343 3.申请日期:2017年1月4日 4.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3月27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服务(第35类,类似3503-3504):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电话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演员的商业管理;表演艺术家经纪。 八、引证商标十二 1.注册人:上海彦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2.注册号:9721989 3.申请日期:2011年7月15日 4.专用权期限至:2024年1月13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服务(第35类,类似3501-3504;3506-3508):广告;商业管理辅助;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市场研究;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人员招收;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会计;寻赞助。 九、引证商标十三 1.注册人:重庆安迪时光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2.注册号:19178786 3.申请日期:2016年3月1日 4.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4月6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服务(第35类,类似3501-3504;3506;3508):广告代理;广告牌出租;点击付费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商业信息;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
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寻赞助。 十、引证商标十四 1.注册人: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 2.注册号:5616336 3.申请日期:2006年9月19日 4.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1月27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服务(第35类,类似3501-3503):张贴广告;室外广告;货物展出;广告;商业橱窗布置;电视商业广告;广告传播;商业研究;商业调查;进出口代理。 十一、引证商标十五 1.注册人:韶关市鹏源经贸有限公司 2.注册号:3755481 3.申请日期:2003年10月16日 4.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9月20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服务(第35类,类似3501-3503;3505-3506;3508):广告;商业信息代理;市场研究;进出口代理;推销(替他人);替他人作中介(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复印机出租;办公室用机器和设备的租赁;自动售货机出租;商业场所搬迁。 十二、引证商标十七 1.注册人:惠东县正川药业有限公司 2.注册号:28547012 3.申请日期:2018年1月5日 4.初审公告日期:2018年9月20日 5.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12月20日 6.标志: 7.核定使用服务(第35类,类似3503;3508-3509):市场营销;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寻赞助;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 十三、被诉决定:商评字[2019]第250962号《关于第32948733号“万家Mar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被诉决定作出时间:2019年10
月21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诉争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对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十四、其他事实 在原审庭审过程中,华润万家公司在庭审过程中明确表示对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不持异议。 截至原审判决前,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撤销在“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电话市场营销;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上的使用并公告。(撤销公告167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