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勇(冀市监邢处〔2021〕13053421000125号)

刘志勇(冀市监邢处〔2021〕13053421000125号)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 
【发文案号】冀市监邢处〔2021〕13053421000125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331486570130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331486600200 
【处罚日期】2021.07.30 
【处罚机关】清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 
【处罚机关】清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清河县 
【处罚对象】刘志勇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01 16:30:00 
清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市监处罚〔2021〕121 号
当事人:清河县弘昂滤清器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534MA0CJ5NU7M
住所(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坝营镇徐家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志勇
2021 年 5 月 10 日,我局执法人员接举报后,依法对位于坝营镇徐家村的清河县弘昂滤清器厂进行检查。现场有带有“ "标识,型号为“7L0129620A"和“4B0819644"的滤清器共 107个;带有“ "标识,型号为“4H0129620D"、“8K0.819.439.B"、“1GD129620"、“1J0129620"、“03C129620F"、“8KD819439"、“4H1.819.429.A"、“1K0129620"、“4F0133843B"的滤清器共716 个;带有“VW AG"标识,型号为“04E.129.620.A"、“036129620M"、“1K1819653A"、“5QD129620A"的滤清器共 610个;带有“ "标识,型号为“8KD819439"和“04E129620"的滤清器包装盒 270 个。当事人当场不能提供上述物品的商标授权使用相关手续及正规合法来源发票。经主管领导薛革文批准,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物品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于同日经主管领导批准,对此案立案调查,由董忆林、王洪印二人承办。
经调查,当事人经营的带有“ "“VW AG"“ "标识的滤清器和包装盒是当事人于 2021 年 3 月 10 日在清河县现代庄园小区北侧路边的一辆小厢货车上购进,包装盒是销售方免费赠第 1 页 共 7 页送的。当事人不能提供销售方的具体地址及其他的详细信息,也无法与之取得联系。主
要销售给来拿货的开网店的客户,并无法提供买家的具体信息。
上述带有“ "“VW AG"“ "标识的滤清器具体购销情况如下:
带有“ "标识,型号为“7L0129620A"的滤清器购进了80 个,进价 8.5 元/个,已售出 28 个,售价 9 元/个,剩余 52 个;型号为“4B0819644"的滤清器购进了 75 个,进价 4 元/个,已售出 20 个,售价 4.5 元/个,剩余 55 个。
带“VW AG"标识,型号为“5QD129620A"的滤清器购进了140 个,进价 4.2 元/个,已售出 4 个,售价 4.7 元/个,剩余 136个;型号为“036129620M"的滤清器购进了 125 个,进价 4 元/个,已售出 47 个,售价 4.5 元/个,剩余 78 个;型号为“04E.129.620.A"的滤清器购进了 280 个,进价 2.5 元/个,已售出 16 个,售价 3 元/个,剩余 264 个;型号为“1K1819653A"的滤清器购进了 150 个,进价 4.5 元/个,已售出 18 个,售价 5元/个,剩余 132 个。
带有“ "标识,型号为“1GD129620"的滤清器购进了150 个,进价 3 元/个,已售出 76 个,售价 3.5 元/个,剩余 74个;型号为“03C129620F"的滤清器购进了 50 个,进价 3.5 元/个,已售出 36 个,售价 4 元/个,剩余 14 个;型号为“1J0129620"的滤清器购进了 200 个,进价 4 元/个,
已售出 76 个,售价 4.5元/个,剩余 124 个;型号为“8k0.819.439.B"的滤清器购进了153 个,进价 5.5 元/个,已售出 3 个,售价 6 元/个,剩余 150个;型号为“4H0129620D"的滤清器购进了 53 个,进价 7 元/个,已售出 3 个,售价 7.5 元/个,剩余 50 个;型号为“8KD819439"的滤清器购进了 155 个,进价 2.5 元/个,已售出 5 个,售价 2.8第 2 页 共 7 页元/个,剩余 150 个;型号为“4H1.819.429.A"的滤清器购进了 33 个,进价 2.5 元/个,已售出 5 个,售价 2.8 元/个,剩余28 个;型号为“1K0129620"的滤清器购进了 120 个,进价 4.5元/个,已售出 34 个,售价 5 元/个,剩余 86 个;型号为“4F0133843B"的滤清器购进了 90 个,进价 4.5 元/个,已售出 50 个,售价 5 元/个,剩余 40 个。
当事人未取得上述商标标识授权等相关证明材料且不能提供物品是合法来源,至案发前,非法经营额共计 8384.9 元,销售额共计 1950.8 元。
经调查,“ "商标标识为沃尔克斯瓦金股份公司(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在 19 类商品上的注册商标(注册号:205770),核定使用商品包括车辆及其组成部件和备件。该商标于 1986 年7 月 15 日变更注册人名义为: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大众汽车股份公司,商品国际分类变更为第 12 类。经查第 7 类注册商标(0748-发电机、非陆地车辆用马达和引擎及其零部件)其中
包含空气滤清器(引擎部件)C070413,该类似第(二)部分商品与第七版及以前版本 1202 汽车零部件,汽车配件,1203 摩托车配件及其他现属于 0738、0748 的发动机零部件等商品交叉检索。
“VW AG"商标标识为大众汽车股份公司在第 12 类商品上使用的注册商标(注册号:G684299 号)。核定使用商品:车辆及其部件;汽车用马达。有效期自 2017 年 11 月 13 日至 2027年 11 月 13 日。
“ "商标标识为奥迪股份公司在 7 类商品上的注册商标(注册号:第 8567229 号),专用权期限 2011 年 08 月 28 日至2021 年 08 月 27 日。
2021 年 5 月 10 日,我局委托上海拓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对上述“ "“VW AG"“ "的滤清器及包装盒进行鉴定。2021 年第 3 页 共 7 页7 月 17 日收到上海拓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的鉴定报告,鉴定结果为带有“ "“VW AG"“ "标识的滤清器共 1433 个及包装盒 270 个,均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 年 5 月 10 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拍摄的录像及照片,证明当事人销售带有“ "“VW AG"“ "标识的滤清器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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