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案例

2016年山东省高等学校大学生模拟法庭比赛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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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鳄鱼恤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长沙湾道680号丽新商业中心10楼。
法定代表人:林建名,该公司主席兼行政总裁。
被告:烟台侑美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福盈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车圭宪,该公司董事长。
案情介绍:
原告鳄鱼恤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246898号“CROCODILE”文字商标,经续展,有效期延长至2016年3月29日。核定使用商标类别为25类,包括衬衫;裤子;汗衫及其它衣服等商品。
鳄鱼国际公司在韩国也注册了相关商标。其中,2005年10月5日注册的0633791号“CROCODI
LE”文字商标,有效期至2015年10月5日,指定商品类别为第25类,包括罩衫、女式衬衫、T恤衫等。
韩国亨籍公司是鳄鱼国际公司在韩国的女装被授权商。2009年11月8日,依据其与鳄鱼国际公司的商标授权合约,亨籍公司与韩国三镇株式会社(以下简8称三镇公司)签订订单订购了只限于在韩国国内市场销售之产品。三镇公司又将上述订单委托烟台侑美服装有限公司在中国生产。2009年11月19日,被告与三镇公司签订来料加工合同,约定由被告为三镇公司加工涤纶针织女衬衫6200件,交付时间为2010年1月20日。
亨籍公司向被告出具授权书,授权被告在中国境内生产加工鳄鱼牌(Crocodile)女性服装,有效期为2009年12月1日至2010年11月30日。
2010年1月26日,威海海关作出《采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措施通知书》,告知以涉嫌侵犯知识产权为由,将被告申报出口的涤纶针织女衬衫6162件扣留。
2010年9月29日,威海海关向原告发出《知识产权调查结果通知书》,告知对被告于2010年1月14日申报出口的涤纶针织女士衬衫6162件,不能认定侵犯了原告的“CROCODILE”商标,
通知原告有权就上述货物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措施。如在2010年11月3日前,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将放行上述货物。
2010年11月4日,威海海关向被告发出货物放行通知,将扣留被告的涤纶针织女式衬衫6162件予以放行。上述产品已出口到韩国。
涉案女式衬衫的外包装上、衬衫领标上和衬衫吊牌上都有 “CROCODILE”文字、鳄鱼图形和“LADIES”文字组成的标识。
原告还提供证据表明,被告侑美公司在接受韩国公司订单的同时,还加工生产同款式鳄鱼牌女装3500件,全部销往日本。原告虽然自1990年起即开始生产鳄鱼牌服饰并大量出口日本,但并未在日本注册鳄鱼文字或图形商标。
原告鳄鱼恤有限公司因被告烟台侑美服装有限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于2010年12月23日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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