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江区培育扶持自主知识产权的若干意见...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江区培育扶持自主知识产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洛江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03.29
【字 号】泉洛政文〔 2017〕 36号
【施行日期】2017.03.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
正文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江区培育扶持自主知识产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泉洛政文〔 2017〕 36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
  《洛江区培育扶持自主知识产权的若干意见》已于 2017年 3月 1日经区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
  2017年 3月 29日
 
洛江区培育扶持自主知识产权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鼓励和调动洛江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推动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的应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培育扶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实力提升,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若干意见》(国知发管字〔 2013〕 87号)、《关于修订福建省专利申请资助办法的通知》(闽知规〔 2015〕 28号)、《泉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泉州市专利申请资助规定的通知》(泉知〔 2015〕 41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专利运用和保护的意见》(泉政办〔 2016〕 16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洛江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主要扶持奖励范围
  (一)专利的扶持奖励
  1.国内专利:
  发明专利获得国内授权的每件奖励 3万元。实用新型专利获得国内授权的每件奖励 2000元。外观设计专利获得国内授权的每件奖励 500元。
  2.国外专利:
  通过 PCT程序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每件奖励 4000元。发明专利获得国外授权的每件奖励 3万元。实用新型专利获得国外授权的每件奖励 4000元。外观设计专利获得国外授权的每件奖励 800元。
  3.香港、澳门、台湾专利授权的,具体金额参照向国外申请专利并授权的资助额度执行。对向两个以上(含两个)国家(地区)专利局授权的同一件专利,奖励最多不超过两次。
  (二)知识产权引导工程的扶持奖励
  4.对列入国家、省、市知识产权试点企业考核验收合格后,分别给予 2万元、 1万元、 0.5万元的知识产权工作资金。在一年中,对列入不同级别的试点企业,执行最高奖励金额,不重复奖励。
  5.对列入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单位考核验收合格后,分别给予 3万元、 2万元、 1万元的知识产权工作资金。在一年中,对列入不同级别的示范、优势企业,执行最高奖励金额,不重复奖励。
  6.对列入国家、省、市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中小学校的,分别给予 0.5万元、 1万元知识产权工作资金。在一年中,对列入不同级别的教育试点、示范中小学校,执行最高奖励金额,不重复奖励。
  (三)优秀专利的扶持奖励
  7.对获得国家、省、市专利奖的专利权人给予奖励。分别给予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一次性奖励 50万元、 10万元 ,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一次性奖励 10万元、 5万元;分别给予获得福建省专利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专利权人一次性奖励 20万元、 10万元、 8万元、 5万元;分别给予获得泉州市专利重大发明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专利权人一次性奖励 10万元、 8万元、 5万元、 3万元。
  (四)专利实施和产业化项目的扶持奖励
  8.对于重大专利技术实施与产业化、重点行业知识产权战略研究与实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与专利信息应用推广等,以立项的形式给予资金支持。
  9.对列入福建省专利技术实施与产业化计划的项目,按上级扶持资金总额 10%的比例给予
资金配套。
  (五)知识产权保护的扶持奖励
  10.专利保护专项行动、跨部门知识产权执法协作、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以及知识产权执法交流研讨活动;专利行政执法能力建设,包括建立专利案件专家咨询诊断、专利预警机制等,列入扶持范围。
  11.开展知识产权战略与发展规划、知识产权专家顾问团活动,以及知识产权宏观管理政策等研究、制定,支持专利代理、评估、咨询等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壮大,支持行业协会、知识产权学术团体等社团组织开展咨询、研讨交流和法律维权等服务,列入扶持范围。
  二、经费管理办法
  12.本意见产生的相关经费(以下简称经费)由区财政预算安排,根据经济发展情况逐年适度增加。当年资金若有结余,滚存下年使用。
  13.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专款专用原则,区科技和知识产权局具体负责经费的管理,区财政局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14.经费实行无偿支持,主要用于专利授权的奖励、专利实施和产业化项目的资助、专利维权保护、知识产权试点示范、知识产权引导工程建设、表彰与奖励先进等。
  15.扶持、奖励经费均按有关规定集中申报,每年度集中审批和发放一次,列入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范围。扶持、奖励经费主要用于企业购置研究开发所需的仪器设备、研究开发、知识产权事务费、科技成果和技术的转让和推广等。
  三、奖励与申报
  16.扶持、奖励的项目以该专利或奖励得到正式批准和确认的当年度或下一年度为申请的有效期限,同一个专利不得重复申报奖励,项目扶持不重复颁发。
  17.凡第一申请人为本区所属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专利及实施专利产业化的,且企业必须正常运作,可以依照本意见参与评奖或申请扶持资金。
  18.申请扶持或奖励的专利权应属于本区的,并且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如有专利权属纠纷,应待法定部门裁定后再申请扶持奖励。
  19.申请产业化扶持的专利项目应当符合《专利法》的规定及本区的产业发展方向,有好的市场前景,项目的实施地在洛江行政区域内,且具备实施专利技术的基本生产条件,包括在本区有实施场地、有必要的设备、实施专利技术的研发人员和一定的自有资金等。
  20.获得专利扶持或者奖励的单位或个人应按有关要求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发放的资金全额追回,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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