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永忠与凡咏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申永忠与凡咏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25 
【案件字号】(2020)京03民终32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邓青菁张清波高贵 
【审理法官】邓青菁张清波高贵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申永忠;凡咏齐 
【当事人】申永忠凡咏齐 
【当事人-个人】申永忠凡咏齐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申永忠 
【被告】凡咏齐 
【本院观点】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权责关键词】违约金第三人共同诉讼书证质证诉讼请求中止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凡咏齐实际向申永忠出借了款项,申永忠亦收到该笔欠款,双方之间通过借贷宝签订了电子协议,形成民间借贷关系。申永忠作为借款人有义务偿还借款。现申永忠上诉称已向案外人偿还借款,但其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该还款与本案所涉债务存在关联关系,故其该项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申永忠主张本案借款涉及刑事犯罪,但针对该主张并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故本院难以采信。  综上所述,申永忠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申永忠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23:50:01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申永忠与凡咏齐均系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旗下运营借贷宝平台实名认证会员。2016年12月10日,申永忠通过借贷宝平台向凡咏齐借款3720元,双方签订编号为xxx的《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为2016年12月10日至2017年2月11
日,年化利率为14%,还款方式为借款期限到期日一次性偿还本金和利息,还款日的次日视为宽限期,借款人在还款日24:00点前未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宽限期当日仍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借款利率计收利息;借款人于宽限期24:00前仍未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视为借款人逾期,自逾期之日(宽限期次日)起,则按照24%的年化利率计收利息,直至借款人清偿全部借款本息为止。本协议采用电子文本形式制成。经借款人通过借贷宝平台在线同意发布后成立,在出借人的出借资金划付至借款人借贷宝账户之日起生效。各方均认可电子文本形式的协议效力。出借人、借款人和人人催均委托人人行通过其设立的专用服务器保管所有与本协议有关的书面文件和电子信息。本协议任何一方下载打印本协议文本,均不得添加、修改或者涂改任何条款。同日,凡咏齐将其借贷宝账户(会员编号:xxx,客户ID:1100xxxx8295,客户姓名凡咏齐)上的资金3720元转账至申永忠借贷宝账户(会员编号:xxx,客户ID:1100xxxx1536,客户姓名申永忠)。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申永忠申请追加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促信科技有限公司为共同申永忠,因上述两个公司并非必要共同诉讼,一审法院对申永忠的该项申请不予准许。对于申永忠的其他抗辩理由,因申永忠并未提供相应证
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根据凡咏齐提供的证据及当庭陈述,借贷宝属电子借款平台,借款双方凭身份信息进行注册和交易,并签订电子协议,借贷双方通过操作各自借贷宝账户完成转账交易,电子协议本身即是认定借款关系和借款主体的依据,故凡咏齐与申永忠之间已经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受法律保护。凡咏齐履行了出借款项义务,申永忠作为借款人有义务偿还借款。故一审法院对凡咏齐要求申永忠偿还借款本金586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双方在《借款协议》中进行了约定,且未超过法律规定,现凡咏齐要求申永忠自2018年7月19日起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申永忠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一审法院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申永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凡咏齐借款本金5860元;二、申永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凡咏齐支付利息(以586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上诉人诉称】申永忠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诉讼费由凡咏齐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本案资金与刑事案件相关联,一审法院遗漏重要事实。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永忠通过答辩的形式向一审法院提交了本案和形式案件相关联的事实,资金与类犯罪有关。同时,申永忠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其他法院的裁定书证明上述事实。2.本案格式条款内容侵害申永忠的合法权益,一审法院未予审查。合同违约金条款侵害申永忠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审查。同时,合同还约定了畸高的催收费、服务费,违背公序良俗。一审法院对该事实未加以审理。3.申永忠有证据证明已经向平台指定的催收单位交付了款项。4.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根据民刑交叉案件的司法解释以及相关生效裁判,本案应当中止审理。凡咏齐辩称,我方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申永忠的上诉请求。我不知道对方说的还款情况,他负债可能好几十万,不知道是还给谁的,我也没有委托第三方进行催收,本案是我自己诉讼的。综上所述,申永忠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0:33:5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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