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
开发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科计 2019 21号
各区㊁县(市)㊁大江东(经开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企业自主创新㊁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的核心作用,推动实现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和我市‘中共杭州市委㊁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科技创新加快创新活力之城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特制定‘杭州市中小微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㊂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3月1日
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
㊀㊀第一条㊀本办法所称中心:是指由本市科技企业(包括农业科技企业)自主建设,并经市㊁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依条件审核认定,具有相对独立地位的科研开发实体或组织㊂
第二条㊀主要任务:中心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导向和依托企业创新发展需求,以企业为主体组织科技攻关㊁协同创新,开展新技术㊁新产品㊁新工艺研发,开展企业科技创新人才引进和培养,开展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创造㊁运用㊁管理和保护;开展对外技术交流㊁合作和服务,突破企业创新发展的技术瓶颈,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㊂
第三条㊀组织管理:中心建设管理工作遵循 企业主体㊁政府引导㊁统筹规划㊁合力推进㊁科学评价㊁动态管理 的原则㊂
中心建设发展方向㊁目标任务由建设单位(企业)自主确定,并自筹解决中心建设运行必要的人㊁财㊁物等保障条件㊂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归口管理中心认定工作,负责中心建设的政策指引㊁指导服务,公布认定的中心名单,核发中心证书㊂
各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中心的组织申报㊁评审推荐和日常管理服务㊂
第四条㊀认定条件:申请认定中心的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㊂
(一)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市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㊁科技型企业和农业科技企业㊂企业重视科技创新和自主技术研发,能为中心建设运行提供良好科研条件和必要的条件保障㊂企业诚信经营,发展良好,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㊁重大质量事故㊁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严重失信等行为㊂
(二)在申请认定报时,企业已建立中心的组织架构,中心的发展方向㊁目标任务明确,有一支较稳定的研发队伍㊂其中,负责人具有承担研发中心带头人相应的品德㊁能力和业绩,专职从事研发活
㊃91㊃
部门文件杭州市人民政府公报(2019年第3期)
动人员10人以上㊁或占企业在册职工比例10%以上㊂
(三)中心拥有自主研发㊁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活动必需的实验(试验)条件及基础设施㊂其中,科研场地相对集中,面积200平方米以上;专用科研设备原值总额200万元以上,软件研发等轻资产企业㊁农业类科技企业可适当放宽㊂(四)中心科研活动各项规章制度健全,财务实行单独建账核算,所需经费纳入建设企业财务年度预算,上一年度自筹研究开发费用投入200万元以上,或占企业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3%以上㊂
(五)中心具备较好的研发成果基础㊂申报前,依托企业已组织实施一批技术创新项目(市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企业自主立项技术创新项目等3项以上);取得一批科研成果,获得授权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㊁植物新品种㊁国家级农作物品种㊁国家新药㊁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㊁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1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㊁外观设计专利㊁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㊁登记(奖励)成果等3项以上㊂
(六)鼓励与其他企业㊁高校或科研机构联合组建中心,提高中心创新能力㊂联合组建的中心须有联合组建的协议书,明确主要依托单位,以及各个组建单位在中心组建与运行中的权利与义务㊂第五条㊀认定程序:
(一)企业对照本办法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地(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中心认定申请表(含申报承诺);
2.中心建设方案;
3.中心建设依托单位现有专职研发人员,办公场地㊁设备资产,已拥有研发成果知识产权明细表;
4.依托单位及中心状况的上一年度的专项审计报告㊂
(二)各地科技管理部门对企业提交申请进行审查㊁评审㊂评审通过的,推荐上报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㊂
(三)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各地科技管理部门推荐上报的中心进行备案复核㊁公示,经复核㊁公示无异议的,正式发文认定,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 杭州市级企业高新技术研发中心证书 ㊂(四)为规范中心名称,中心原则上采用 依托单位字号+核心研发方向+市级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 的形式命名㊂
第六条㊀运行管理:
(一)中心建设单位(企业)应根据市㊁区科技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制定中心运行发展规划,健全中心组织架构,集聚专职研发队伍,保障相关科研条件,确保中心各项科技创新活动开展并取得成效㊂
(二)市㊁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向中心提供科技政策㊁科研立项㊁成果转化等方面的信息和服务,中心向市㊁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反馈运行状况,研发成果㊁发展绩效等信息,合力推进市级企业高新技术研发中心持续发展㊂
(三)中心建设实行动态管理㊂为掌握中心运行状况并减少干扰,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原则上每三年组织一次中心运行绩效评估㊂对评估较差的中心,第一次督促整改,第二次除名摘牌㊂(四)中心建设运行中,发生地址㊁名称等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发生前6个月内提出申请㊂如仅变更中心地址等非实质性情
况的,书面报告所在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核实备案;如中心名称㊁组织架构㊁研发方向㊁目标任务发生重大调整的,需经区科技管理部门确认,报市科委备案㊂必要时,需要重新申报认定㊂
(五)市㊁区科技管理部门在中心建设运行中,发现建设单位(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撤销认定,收回证书,建设企业三年内不得申请中心认定,不得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和财政资金资助㊂(1)在申请认定㊁建设运行㊁检查评估中,弄虚作假㊂
(2)中心运行期间,违反国家㊁省㊁市科技管理和财政资金使用规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严重科研失信的㊂
(3)中心无正当理由不反馈运行信息,不接受检查评估㊁不进行变更事项申报,影响中心规范管理的㊂
第七条㊀本办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㊂
第八条㊀本办法由杭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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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公报(2019年第3期)部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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