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人员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专业技术人员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技术档案的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专业技术档案是对专业技术人员个人经历和工作实践的记载,它真实反映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能力、工作态度和业绩,是评价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依据,也是逐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专业技术档案是人事档案的重要补充,是了解和正确使用专业技术人员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专业技术档案由人事科负责组卷和管理,并负责维护其完整和安全。
  第五条  专业技术档案归档范围
  1.历次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申报表,任职资格通知资料、资格证书、聘任文件的复印件。
  2.业务自传和业务工作总结。
  3.专业技术学历、学位证书、学习成绩等材料的复印件,参加国内外各种考察、进修、培训证书(复印件)、证明和鉴定材料。
4.从事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证明材料;每年度的科研项目、成果等。
5.在各类专业技术报刊、杂志或学术会议上发表或出版的著作、译文、论文,各种被采纳的专业技术讲义、工作报告、建议等目录、著作和期刊复印件;专业技术成果鉴定、获奖、发明专利证书、培养人才证明及其它有备案价值的各种专业技术工作成就证明等材料。
  6.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材料、考评记录及各种民主评议材料。
  7.本省卫生系统或省部级以上劳模、省(部)优、突贡专家、拔尖人材、院级以上单位(含院级)评审的优秀党员、先进工作者(或积极分子)等的档案材料及颁发的证书、奖状及各种奖励证明复印件等。
  8.在各专委会及学术团体任职的文件或聘书复印件。
  第六条  材料的归档和要求
  1.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即内容完整、印章完备、手续齐全、材料真实、准确。
  2.有关重大科技成果材料,应有同行专家评价、鉴定书、获奖证书等,属于集体成果的,应有说明本人在其中的地位、作用和贡献的材料。
3.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的证明材料,应以本人人事档案中的有关记载为依据,个人自行索取的证明材料不予收集。
4.有关学历方面的材料,以学籍档案和毕业证书为准。 
5.职工在我院工作期间经医院同意申报评定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材料。
  6.档案材料使用A4规格的办公用纸,一律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笔和复写纸书写。
7.档案的整理、保管与保护与人事档案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相同。
8.每年年底由各科室负责人提醒并集中收集科室人员新增专业技术档案资料,交人事科组卷。
  第七条  档案的利用
1.因工作需要,上级主管部门和院内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人事部门的工作人员,业务技术负责人,学术、技术团体,业务、技术考评组织等,经过批准同意后,可查阅利用。
2.借阅技术档案须经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并按规定填写借阅手续。
3.技术档案的借阅应在档案室查阅,一般不外借,如特殊情况需要借出的,须报主管领导批准,做好借阅登记并按期归还。
4.查阅者不得涂改、拆散、增添、抽换、圈划、打杠、批注、污损档案,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档案内容。
5.按保密原则,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其管理制度参照人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6.职工离职或退休,在一个月内将本人专业技术档案按规定转移。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09:21:2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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