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志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 ...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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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应佳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守涛,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志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颜华志。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骑客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志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和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骑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守涛到庭
参加诉讼。志和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当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骑客公司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志和公司:1.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骑客公司涉案专利权的产品;2.赔偿骑客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5000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6月13日,骑客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纵向双轮车体”(专利号为ZL2***********.3)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于2014年12月31日获得授权,至今有效。该专利产品自投放市场以来,受到广大消费者青睐。后骑客公司发现志和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与骑客公司涉案专利权相似的产品,经对比被诉产品落入骑客公司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志和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大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产品,损害了骑客公司的利益,应承担法律责任。故此,提起本案诉讼。
志和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骑客公司于2014年6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纵向双轮车体”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14年12月31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3。该专利最新年费缴纳时间为2018年5月25日。该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纵向双轮车体,其特征在于:包括顶盖
、内盖、底盖、轮毂电机、转动机构;顶盖、内盖、底盖均包括两个成对称布置且可相互转动的部件,内盖处于顶盖及底盖之间并与这两者配合在一起;内盖的中间横向位置固定有转动机构;内盖的左右两侧边缘位置固定有纵向设置的轮毂电机;顶盖、内盖、底盖共同配合围成安装电力驱动系统的空腔,上述电力驱动系统与轮毂电机相连;所述转动机构包括两个轴承、一个轴套、两个卡簧;两个轴承分别固定在内盖的两个相同部件的内端,轴套固定在两个轴承内并通过卡簧固定在内盖上。骑客公司明确本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为权利要求1。
2015年9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初步结论显示:涉案专利的全部权利要求1-10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权利要求1-10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以及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017年4月1日,骑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某向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申请网页保全证据公证。同日,黄某在该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的电脑在浏览器中输入www.jd.com,在进入界面搜索栏内输入“科思康旗舰店”进入该旗舰店,该旗舰店的营业执照信息显示经营者为志和公司。进入产品界面可见“科思康儿童平衡车双轮智能体感车两轮电动漂移思维扭扭车风火轮滑行自平衡电动车活动奖品土豪金”产品在售并附有产品图片,该产品界面
显示京东价¥759.00,可选择颜“经典黑”“蓝牙款(绿)”“土豪金”等多种,商品评价400+,品牌为科思康,且界面显示有“工厂直销拒绝暴利”等信息。登录账户后,选择上述颜“土豪金”产品进行购买,收货人信息为“陈生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道××号××大厦××楼××室内135××××****”,产生的订单号为5081178××××。该公证处对上述过程出具(2017)深证字第89029公证书。
2017年4月5日,骑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某再次来到向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就收取货物的行为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同日,公证人员与黄某来到深圳市福田区××道××号××大厦××楼××室,从快递人员处收取货物一包,将货物包裹打开,对包裹内的物品进行拍照,亦将物品底盖拆开,并对拆开的物品结构进行拍照。后将拆开的物品底盖装回并将物品封存交由黄某自行保管。上述货物包装外部贴有单号为Z1***********、印有“一票多件专用单”字样的“快捷快递”单据,该快递单上有手写的主单号为“3***********”,并在外包装上手写“0190”字样信息。该公证处对上述过程出具(2017)深证字第89030公证书。
当庭拆开上述公证封存物,内有纸盒装载的平衡车一台、英文版的使用手册一本及电源充电器一个。上述纸盒包装及使用手册未显示任何生产商信息。上述平衡车产品上印有“科思康”“
KESIKANG”字样信息。上述平衡车产品即骑客公司所指控的本案被诉产品。该产品结构如下:纵向双轮车体,其特征在于:包括顶盖、内盖、底盖、轮毂电机、转动机构;顶盖、内盖、底盖均包括两个成对称布置且可相互转动的部件,内盖处于顶盖及底盖之间并与这两者配合在一起;内盖的中间横向位置固定有转动机构;内盖的左右两侧边缘位置固定有纵向设置的轮毂电机;顶盖、内盖、底盖共同配合围成安装电力驱动系统的空腔,上述电力驱动系统与轮毂电机相连;所述转动机构包括两个轴承、一个轴套、两个卡簧;两个轴承分别固定在内盖的两个相同部件的内端,轴套固定在两个轴承内并通过卡簧固定在内盖上。庭审比对中,骑客公司认为被诉产品完全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骑客公司为证明公证购买的产品与公证收货产品为同一产品还提交了京东物流详情单打印件。上述打印件显示快捷快递货运单号为“3***********”的订单对应的收货人信息为“陈生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道××号××大厦××楼××室内135××××****”,产品名称为“科思康儿童平衡车双轮智能体感车两轮电动漂移思维扭扭车风火轮滑行自平衡电动车活动奖品土豪金”。
骑客公司明确要求对本案适用法定赔偿,提交了一张金额为1200元的公证费发票,并主张本案还产生了被诉产品购买费759元、公告费1000元。
另查明,“科思康”商标的权利人为志和公司。
再查明,志和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07年9月24日,注册资本108万元,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五金机电设备、制冷、制热设备,环保通风设备、无尘净化设备、体育器材、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等。
上述事实,有骑客公司提交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打印件、专利权评价报告、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公证书、被诉产品实物、京东物流详情单打印件、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页查询打印件、商标查询打印件、发票及骑客公司的当庭陈述等予以证实。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2:34:0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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