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发明专利实质审查中修改超范围的判断

浅析发明专利实质审查修改超范围的判断
摘要:在实质审查中,申请人通常会根据审查意见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判断修改是否超范围是实质审查的一个重点内容,也是审查工作的难点。为解决这一难点,本文针对专利法第33条第1款的内容进行深入解析,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对于判断中的难点进行分析说明,旨在提升法条适用的能力,保障审查质量和效率。
关键词:发明专利;修改超范围;实质审查
一、法条解析及基本审查思路
《专利法》第33条第1款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这里我们需要明确,首先,判断的主体并非审查员,也并非申请人,而是本领域技术人员[1]。其次,上述“范围”并非“保护范围”,而是“记载的范围”。两者的一大区别在于,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越多,其“保护范围”越小,但“记载的范围”越大[2]。最后,原始范围包括: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包括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和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判断思路: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从方案的整体出发,判断修改是否超范围[3]。同时,在实质审查中,我们可以把修改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是修改的内容原文有相同的文字记载;二是修改的内容原文没有相同的文字记载。其中,第一种情况是否一定不超范围,以及第二种情况是否一定超范围,这是在判断修改是否超范围时存在疑难的地方,下面将通过两个案例进行具体分析。
二、案例分析
案例一,权利要求1:一种页面预加载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由用户终端执行,包括:获取终端上显示的当前网页页面,所述当前网页页面包括多个子链接;提取各个子链接的特征信息;其中,所述特征信息包括子链接本身包含的关键词;获取用户的页面访问特征;根据各个子链接的特征信息和用户的页面访问特征,从所述多个子链接中确定出所述用户预点击的第一目标子链接;将所述第一目标子链接对应的网页页面预加载到所述终端中。
一通后,申请人在权利要求1中加入“其中,所述页面访问特征包括用户的历史访问偏好和相似用户的访问偏好”。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了以下内容:“实施例二,在实施例一(与权利要求1内容相同)的基础上,优选地,所述页面访问特征包括用户的历史访问偏好”。“实施例三,
一种页面预加载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由服务器执行,服务器获取终端上显示的当前网页页面,所述当前网页页面包括多个子链接;提取各个子链接的特征信息;其中,所述特征信息包括子链接本身包含的关键词;获取用户的页面访问特征;根据各个子链接的特征信息和用户的页面访问特征,从所述多个子链接中确定出所述用户预点击的第一目标子链接;将所述第一目标子链接对应的网页页面发送给终端进行预加载。 优选地,所述页面访问特征包括相似用户的访问偏好。服务器提取存储在服务器中的与当前用户基础信息相似的其他用户的历史访问记录,确定相似用户的访问偏好。进一步地,服务器根据子链接的特征信息和用户的页面访问特征,从所述多个子链接中确定出所述用户预点击的第一目标子链接。服务器将所述第一目标子链接对应的网页页面发送给终端进行预加载”。
问题:加入的内容在原文中均有对应的文字记载,上述修改是否没有超出原始记载的范围?分析:在实施例二中,是由终端提取用户的历史访问偏好。而在实施例三中,是由服务器提取相似用户的访问偏好。也即,原始记载中并没有“单独通过终端提取用户的历史访问偏好和相似用户的访问偏好”的范围。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其方法执行的主体是终端,出现了单独通过终端提取用户的历史访问偏好和相似用户的访问偏好的范围。因此,上述修改超出了原始记载的范围。
案例二,权利要求1:一种无线信号发射器,其特征在于,包括:控制器,用于根据用户指令确定传输频率;逆变器,用于产生符合所述传输频率的无线信号;匹配网络,用于自动选择发射线圈;发射线圈,用于发射无线信号。
一通后,申请人将“匹配网络,用于自动选择发射线圈”修改为“匹配网络,用于根据所述传输频率自动选择与所述传输频率相对应的发射线圈”。说明书中记载了以下内容:“在实施例一(与权利要求1内容相同)的基础上,优选地,所述发射线圈包括第一发射线圈和第二发射线圈;第一发射线圈可以用于发射相对较低频率的信号,例如,110KHz-205KHz的信号;第二发射线圈可以发射相对较高频率的信号,例如,6.765MHz-6.795MHz的信号”。
问题:加入的内容在原文中没有对应的文字记载,上述修改是否超出原始记载的范围?分析:实施例二记载了由第一发射线圈发射相对较低的频率的信号,第二发射线圈发射相对较高的频率的信号,并分别给出了“较低频率”和“较高频率”对应的频率范围。这与本领域中关于信号频率高低的划分相一致。并且,发射不同频率范围的线圈,其线圈属性必然不同,这就唯一限定了“当频率较低时选择第一发射线圈,当频率较高时选择第二发射线圈”这一执行方式,其能够支撑“根据传输频率自动选择发射线圈”这一概括修改方式。因此,上述修改没有超出原始记载的范围。
三、总结
本文对《专利法》第33条第1款的含义进行了解析,得出了判断修改超范围的基本审查思路,并通过案例进行了分析。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以及从方案整体出发这一审查思路,不应仅局限于创造性的审查,而是应贯穿实质审查的全过程。只有充分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全面把握本申请技术方案,才能保证审查的正确性和准确性,从而提高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
参考文献
[1] 浅论专利法中的修改超范围,陈立兵,《中国发明与专利》。
[2] 中国专利法详解,尹新天 著,《知识产权出版社》。
[3] 从《专利法》第33条探析“修改超范围”审查中的两个问题,于萍,《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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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4-09-22 21:36:1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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