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利第二工程局关于人才引进及激励的暂行办法

河南省水利第二工程局
关于人才引进及激励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进适应工程局需要的各类人才,鼓励工程局内部人才成长,加快工程局发展的步伐,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局及其所属各单位的人才引进、自我成长工作
第二章  人才引进
第三条  引进人才的重点是各类高、中层次人才和工程局急需人才:
(一)硕士研究生、房地产开发、中层经营管理人员等方面人才;
(二)具有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且具备中、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在工程检测及试验、测量、施工、合同管理方面有专长的技术人员;
(四)其他具有特殊技能或工程局急需的人才。
第四条  引进人才实行灵活多样的方式,因人因事制宜。
(一)通过就业或调动的形式到工程局工作;
(二)采取借调、兼职、停薪留职、辞职等聘请形式到工程局短期或长期工作;
(三)携带项目或技术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通过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入股或承包、承租、领办、创办、联办等形式到工程局工作。
第五条  人力资源部会同相关单位负责组织人才招聘、考察等引进工作,根据需求计划,通过参加毕业生双选会、网上招聘、内部推荐等多种形式进行招聘,并根据人才的来源及熟悉程度,采取不同的方式及途径进行人员考察、学历甄别,应做到宁缺勿滥。
  第六条  引进或招聘人才时,应填写《河南省水利第二工程局应聘人员登记表》(详见《员工招聘和录用办法》),同时需附引进或招聘人才的以下资料:身份证、学历证、资格证等复印件,个人简历、同类岗位经历等。人力资源部根据引进或招聘人才提供的资料,对每个
人的特长和不足进行充分的评价分析,考察是否符合工程局急需引进的人才后,由人力资源部和相关专业的主管领导组织面试,并征求有关部门负责人意见后报工程局党委,确定最终结果。
第七条  人力资源部主要考察应聘者的学历、年龄、健康状况、个人经历、专业技能学识、各类执业资格,求职者的综合素质是否符合工程局的要求,以及应聘者对于工程局的薪资待遇等方面的要求等。
第八条  人才引进到工程局报到时的手续,视其聘用方式,由人力资源部及有关单位从快从简办理。
第九条  对于引进的人才,工程局将根据实际情况,设置1-3个月试用期。对于从同行业兄弟单位引进的人才,可以不设置试用期,试用期的目的在于补救甄选中的偏差。
第十条  用人部门领导必须负责引进人才的上岗指导与工作安排。人力资源部会同用人单位,在引进当年进行试用期、半年、全年的工作成绩评价及跟踪,保证人才的质量。
第十一条  引进符合第三条第一款条件的人才,经过一年的跟踪及综合考核评价后,视其个
人综合素质,可作为享受业务骨干或副科级及以上同等待遇;引进符合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条件的人才,经过一年的跟踪及综合考核评价后,视其个人综合素质及工作经历,可安排其到工程局机关、工程项目部工作或任职。
第十二条  工程局引进的人才,视其工作能力及业绩,其工资按同等条件人员中最高工资确定;引进到局属企业工作的人才,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薪酬;携带项目到工程局工作或服务的人才,可与用人单位签订按效益分成协议,按协议领取薪酬。引进的人才在工程局工作期间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者,按照工程局相关办法予以奖励
第十三条  凡引进到工程局工作并签订5年以上(含5年)劳动合同的人才,可以一次性给予一定数额的安家补助费。补助标准为1-5万元,具体发放方式及标准由工程局研究确定。
第十四条  引进人才在外地取得的职称,凡符合国家规定的评审条件和程序的,均予以承认,并可按相应的职称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五条  工程局人力资源部及时为引进的人才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各类社会保险关系转接手续。
第十六条  在人才引进过程中始终贯穿着人员甄选和辞谢的工作,不论在人才引进过程中的哪个阶段经过甄选不合格的应聘人员均需发出辞谢通知。对于不合格人员,工程局将以各种方式发出辞谢通知,对于部分不适合应聘岗位条件,但确有一定能力的应聘人员,应列入备选人员,经常同其保持联系。
第三章  内部人才激励
第十七条  凡取得国家专利,获得地(市)级以上科技成果证书,推广应用新工艺、新技术并取得经济效益,书面提供合理化建议,在国家、省、地()级刊物、报纸上发表学术论文等的工程技术人员均可享受奖励。
第十八条  工程局组成由局三总师、项目管理中心、科技受益人组成评定小组,定期对某项发明、成果、工艺、新产品或论文进行评定,确定其价值或意义,决定奖励力度、奖励办法。
第十九条  作为发起人,凡取得国家发明专利或实行新型专利、省科技进步奖,视其对于工程局生产施工价值或意义,奖给1-2万元;
第二十条  作为发起人,获得地(市)级以上科技成果证书,视其对于工程局生产施工价值或意义,奖给0.5-1万;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节约资金者,奖给节约资金的10%
第二十一条  书面提供合理化建议节约资金者,奖给节约资金的5%
第二十二条  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科技论文(包括管理创新)并获奖,奖励2000元;在省级技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并获奖,奖励1000元。
第二十三条  所有工程局给予奖励的科技进步成果及论文,工程局具有使用权。
第二十四条  自本办法出台后考取一、二级建造师资格人员并在工程局注册,一级建造师给予5000元奖励,增项给予2000元奖励;二级建造师给予3000元奖励,增项给予1000元奖励。所有奖励必须约定相应的服务期限,服务年限未到期者办理离职手续的,将按照不足年限予以补偿。
第二十五条  凡由工程局组织一级、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工程技术人员(聘任工程系列人员),并取得相应的资格,在未经工程局同意的情况,将证书私自领取或在外注册,一经发现,将给予当事人和责任人严厉的经济惩罚。
第二十六条  人才引进、人才奖励所需资金,由工程局每年列入年度预算。
第二十七条  工程局每年对各单位引进人才、奖励人才情况在工程局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二十八条  工程局内部单位的人才引进和人才奖励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原豫水二局[2006]12号自本办法下发之日废止,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22:46:2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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