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引进紧缺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

重庆市巴南区引进紧缺人才优惠政策
一、引才对象
根据人才的全日制学历和所学专业,将引才对象分为以下两类:
(一)第一类
1.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选;
2.重庆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计划(千人计划)人选;
3。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具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人选;
4.具有正高级职称,有专业技术特长和创新创造能力的优秀人才;
5。有相关工作经验、具有高校及国家级研究院(所)博士研究生学历的人才,工作经历和所学专业与拟任岗位、职务相关。
(二)第二类:此类特指由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引进的紧缺人才
1.有相关工作经验、具有“985"、“211”高校及国家级研究院(所)硕士研究生学历的人才,工作经历和所学专业与拟任岗位、职务相关;
2。具有副高级职称,有专业技术特长和创新创造能力的优秀人才。
此外,对于受到国家级表彰、承担国家级课题、具有专业特长或突出才能的紧缺人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人才类别,并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二、工作及生活待遇
(一)工资待遇
以聘任方式引进到我区企、事业单位的人才,其工资报酬可实行岗位薪级工资制度,也可实行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制度。其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二)生活待遇
1。引进到我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紧缺人才,由用人单位提供不超过2年的免费住宿;引进到我区企业和非公经济社会组织的紧缺人才,由用人单位提供住宿,住宿条件和使用年限等由本人与用人单位协商。
2。引进到我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紧缺人才,给予一定安家补助。其中,第一类人才,安家补助费为6—10万元,每年发放金额不低于1。2万元,5年内发放完毕.
3。引进到我区企业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的人才,其
安家补助由本人与用人单位协商。
4对特别优秀、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由主管单位申报,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后,可享受特殊奖励.
三、相关权益
1.引进到我区,并承担省(市)部级及以上重点科研项目的紧缺人才,由本人或用人单位向科委提出申请,审批同意后给予适当科研启动经费.
2。对引进到我区的紧缺人才,取得重大科技成果或有重大贡献的,可优先作为“巴南英才”或区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符合条件的,向市政府申报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
3。引进到我区的紧缺人才创办的企业,其申报条件、程序和优惠政策按照《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实施意见》(巴南府发〔2010〕133号)规定执行,总体按照“投资者出一点、财政补一点、税收返一点、金融机构贷一点"的原则给予补贴.
4。引进带有技术、专利等科技成果的紧缺人才,经科技主管部门审定后,可以将其技术、发明专利或创造的经济效益作为股份投入获取收益.具体操作由本人与用人单位协商。
5。对引进到我区的第一类人才,根据有关规定和个
人条件,在尊重本人意愿的前提下,可聘为区政府科技顾问,也可推荐为区人大代表候选人或人大常委会委员或政协常委候选人。
6.引进到我区的紧缺人才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未满5年的,不得享受本优惠政策,并赔偿一定损失。
四、培养使用
1。引进到我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紧缺人才,可采用调动、聘用、借用、客座、合作开发、技术攻关、项目咨询、聘请顾问、兼职等多种方式,重点是采取聘用、借用、客座、聘请顾问、兼职等形式。引进的紧缺人才有突出贡献的,可破格提拔或晋升。引进人才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按规定程序申报,不受岗位数额限制;有突出贡献的,可破格提拔或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人员,作出突出贡献的,可在尊重本人意愿的基础上,经区调配领导小组审定调入。
2。引进到我区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社会组织的紧缺人才,其职务和岗位由本人与用人单位协商,其职务晋升参照用人单位有关规定执行。柔性引进到我区的人才,可实行“户口不迁、关系不转、来去自由”
的政策,其工资待遇、奖金、生活费用等由本人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3.引进的紧缺人才在区外取得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的,
凡符合国家规定的评审条件和程序,均予以承认,享受区内同级人员同等待遇。
五、保障服务
1.引进到我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紧缺人才,在编制上予以保障。
2。对于引进到我区的,具有外地户籍的紧缺人才,可将其户籍关系在区人才交流中心落户(集体户),也可由区公安分局负责转入户籍关系,或尊重本人意愿保留其原有户籍关系.
3。引进到我区机关事业单位的紧缺人才,可享受健康保障服务。其中,引进到我区机关事业单位的,每年优先安排健康体检和疗养;引进到企业或非公有制经济社会组织的,其健康保障服务可由本人与用人单位协商办理。
4。引进到我区的第一类人才的配偶、子女可随调随迁,随调配偶、子女的工作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政策规定协调安排.未成年子女入学不受划片招生范围的限制,由区教委妥善安排到就近较好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就学、入托,免收择校、转学等费用。对于引进到我区的第二类人才,需解决其配偶、子女就业或读书的,可由本人向相关部门申请,经同意后按照政策规定办理。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3:55:4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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