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苏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管理办法

昭苏县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高层次紧缺人才的引进力度,根据《昭苏县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结合昭苏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围绕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坚持“发展需要为本、急需紧缺为先、业绩能力为要、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突出高、精、尖、缺,不拘一格,面向疆内外广纳贤才,逐步建立政府引导、单位主体、市场运作的精准引才新机制.
第三条  高层次紧缺人才管理工作由昭苏县委人才工作管理局负责管理。具体负责人才引进的计划制定、岗位设置,制定政策、招聘人才、落实待遇,协调解决引进人才工作中的问题。
第四条  高层次紧缺人才分为高层次人才(高端技术团队)和紧缺人才。高层次人才(高端技术团队)是指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能够影响和带动本县某一产业、行业(如:环保旅游、马产业、特种植业等)发展的人员或团队。紧缺人才是指我县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急需专业的,能够在用人单位起到带动作用的重点领域人才。
高层次人才主要面向现代畜牧业、特种养业、特林果业、农副产品深加工、水利水电、石油天然气工业、现代煤化工产业、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纺织工业和钢铁、建材、化工、轻工业,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生物产业、先进装备制造业、电子信息产业,旅游开发、环境保护、城镇规划、企业管理、金融证券、资本运作、商贸物流、外向型经济以及政法维稳、宣传文化、科教文卫、社会管理、城市管理等支柱产业、优势产业、新兴产业和社会事业领域。
第五条  引进人才的主体是县直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乡镇场。
第二章  引才方式与条件
第六条  高层次引进人才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采取项目聘用、科研合作,公开招聘三种方式招录。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与引进人才签订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
第七条  引进程序分为摸底调查、制定计划、设置岗位;物人选、洽谈对接;推荐申报、签订意向;办理手续、落实待遇四个步骤.
第八条  引进人才应政治素质优良,身体健康,诚实守信,遵守法律法规,无不良职业道德
记录。
第九条  高层次人才是指在国内外有重要影响的国家级和省(区)部级有突出贡献的各类专家、学者以及获得硕士以上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人员,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企业技术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三)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及学科、学术带头人;
(四)获得硕士以上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人员.
第十条  紧缺人才是指能够影响和带动某一工程领域、学科领域、技术领域的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人才,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一)具有疆内外领先水平或填补疆内外空白的科技项目、发明专利、专有技术来昭创办、合办、承包、租赁企业,能产生良好经济效益的人员;
(二)具有一技之长或特殊才能,且为昭苏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紧缺的专业技术人才、经济管理人才或高技能人才;
(三)获得学士学位且为昭苏紧缺专业的国家“双一流”高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第三章 引才政策与待遇
第十一条  积极探索编制管理与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相适应的运行机制,建立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专项编制,统筹调剂使用。
第十二条  建立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专项资金,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引才所需经费按照现行财政保障体制予以落实。县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不低于300万元。
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高层次紧缺人才来昭创业。对来昭发展的高层次紧缺人才,经认定,给予5万元-2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支持,对特别优秀并带项目、带资金、带团队来昭发展的,经认定,给予50万元-1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自治区级
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根据认定,给予30万元资助,用于奖励进站(室、中心)高层次人才。
第十五条  引进人才待遇:
(一)工资待遇。以招录、招聘、调动方式引进的人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补贴、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等相关待遇。事业单位直接聘用人才参照同职级干部确定相关待遇。企业引进人才根据其所任职务、专业水平、贡献大小等情况,由用人单位与其协商确定报酬待遇.以特聘形式引进的人才,按照“一流人才、一流业绩、一流待遇”原则,不受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可实行特殊报酬.
(二)职级待遇。以工作调动方式引进的人才,原担任行政职务的,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相应的职务,享受职级规定的政治、生活等待遇。
(三)职称待遇.通过招聘、调动方式引进的人才在专业技术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可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已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不受岗位限制,优先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作出突出贡献的,可低职高聘或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四)配偶安置待遇.引进人才的配偶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干部职工的,按干部职工调动审批程序和相关规定优先办理;配偶为非在职人员的,根据所学专业和特长推荐就业. 
(五)子女就学待遇。引进人才子女在教育阶段的入学、转学、升学,由用人单位和教育部门协商,并根据个人意愿,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妥善解决。
(六)探亲待遇。引进人才5年内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为30天。5年后,执行国家、自治区干部职工探亲假规定。探亲费用比照用人单位在职人员的报销标准和途径予以解决。
(七)社保待遇.因辞职、离职等原因而出现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无法转入的,可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帐户,可在退休时将养老保险缴费帐户归集归并,确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八)人事档案保障待遇.通过招录、招聘、调动方式引进被原单位辞退或辞职、自动离职的,经核实可连续计算工龄,并承认其原有身份、职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和工资待遇。无档案材料的人员,经调查核实可重新建档.
(九)住房待遇.引进人才签订5年以上服务协议的,可享受以下待遇: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5:30:2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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