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审判

三审合一
“三审合一”究竟是一种怎样的审判模式?为什么要推广知识产权案件“三审合一”?记者就此进行了采访。“三审分立”造就同案不同判
“‘三审合一’是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统一集中审理的审判机制,其做法是将涉及知识产权的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全部集中到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审理。如案件涉及到刑事或行政诉讼的,则分别请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的法官与知识产权庭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这是我国审判机制的一项重要改革。”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副主任李顺德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最近的一系列文件对这一模式进行了肯定,可见知识产权的“三审合一”模式应该是大势所趋。
与“三审合一”相对应的,是我国法院长期实行的“三审分立”审判机制。李顺德告诉记者,我国现在实行的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体制的基本情形是三审分立,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有管辖权的法院的民事审判第三庭(也称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由行政审判庭审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由刑事审判庭审理。“这种审判体制带来了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的四大弊端:一是审判权限的交叉重叠;二是案件受理的冲突推诿;三是审判资源的闲置浪费;四是审理标准的宽严不一。”李顺德说。
据介绍,知识产权案件中大部分的民事案件,因为具有特殊性,所以一般由中级以上法院管辖。个别的基层法院要经过最高法院的批准才能够审理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更为特殊的专利民事纠纷案件,只
能由高级法院和少量的中级法院管辖,这些中级法院基本都是省会城市的,到现在也只有70多家中级法院。而有权审理植物新品种民事纠纷案件只有高级法院和38个中级法院,审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民事纠纷案件是高级法院和43个中级法院。
但是作为知识产权刑事和行政案件,一审的管辖权却归基层法院管辖,这就会在现实中造成一些混乱,尤其是刑事和民事交叉的案件,在审理时矛盾尤为突出。因为在我国,案件的审理往往采取的是“先刑后民”原则,但是低审级的刑事管辖与高审级的民事管辖很有可能在现实中造成冲突。
此前,就曾发生过一方当事人为了获得当地基层法院(因为该基层法院无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管辖权而将普通的民事专利侵权案件变成了刑事案件,并且造成司法机关错误拘捕了对方当事人。
为了克服这些弊端,我国许多学者、法官、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提出了建立知识产权法院(或者知识产权上诉法院)的建议。但是,由于我国的法院体制改革涉及的理论和现实问题,所以,知识产权法院的建立难以一步到位,需要循序渐进地推进。“将知识产权范围内的授权、确权类行政案件归口于知识产权审判庭,推行‘三审合一’模式,成为解决上述弊端的先行措施。”李顺德说。
并不简单的名称变更
记者了解到,2000年进行了民事审判制度改革,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统一归口到民事审判
第三庭或第五庭。但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仍然分别由行政审判庭和刑事审判庭审理,而这一步改革对审判资源的配置仍然没有根本性的改变。此后,选择上海浦东新区法院等少数法院进行“三审合一”试点,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审判、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判和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审判统一归口到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并将试点法院负责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民事审判庭称为知识产权审判庭。“这不只是审判庭名称的变化,而是非常重要的一步改革。”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教授冯晓青认为,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案件日益增多,在知识产权审判资源有限的条件下,通过集中由有关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有利于人民法院整合审判资源、集中审判力量、统一执法标准,高效率地审理这类案件。
专家介绍说,目前公认最早开始‘三审合一’的是上海浦东法院。1996年1月1日,浦东法院知识产权庭、刑庭、行政庭密切配合,运用多种审判职能,审理了涉及侵犯中美合资上海吉列有限公司“飞鹰”商标的刑事、行政、民事案件。这种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统一由知识产权庭审理的立体审判模式,被已故著名知识产权专家郑成思称之为“浦东模式”,也就是后来的“三审合一”。此后,“三审合一”的“西安模式”、“武汉模式”、“重庆模式”等遍地开花。
星星之火,可以燎原。目前,全国各地都在尝试“三审合一”。截至2009年12月底,全国已有5个高级人民法院、44个中级人民法院和29个基层人民法院开展了相关试点。
五大优点值得推广
农工党中央在调研广东法院“三审合一”近一年的试点工作后认为,这种创新的审判机制显现出了五大优点:一是统一了司法尺度,化解了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的冲突矛盾;二是节约了审判资源,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三是提高了审判效率,比较充分地保护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四是有力地维护了行政机关的权威,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提高;五是有效地打击了知识产权刑事犯罪,产生了比较好的社会警示作用。因此,农工党中央建议推广“三审合一”审判模式。
对于“三审合一”,记者采访过的多位知识产权律师也持肯定看法。律师们认为,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强,需要精通知识产权的法官来审理,而法院里面精通知识产权的法官主要集中在知识产权庭,知识产权行政、刑事案件的审理就相对薄弱,因此有必要做统一的安排和协调。同时,在我国知识产权案件激增和审判资源如此稀缺的情况下,“三审合一”审判模式更加彰显了其合理性和必要性。
正因为顺应民意,又切合法院的工作需要,2009年3月23日,最高法院公布的《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的意见》就提出:“积极探索符合知识产权特点的审判组织模式,研究设置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专门知识产权审
判庭……”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也明确规定了推进‘三审合一’,各地的积极性开始高涨,不过,目前国家还没有‘一刀切’,只要条件成熟就可以开始搞,比如西北地区法院的知识产权案件少,就可以不用‘三审合
一’。总之一句话,无论是否开展三审合一,或者如何开展,都要根据现实情况决定。”李顺德说。
日前,湖南省株洲市委政法委牵头组织召开了政法联席会议,研究部署株洲市知识产权审判“三审合一”改革试点工作。会议由市委政法委副书记谭建新主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株洲市检察院、株洲市公安局等有关同志参加了会议。
今年年初,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株洲中院确定为全省知识产权审判“三审合一”机制试点法院后,该院出台了株洲知识产权审判“三审合一”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具体内容为:株洲中院和天元区法院改革原民事审判第三庭,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统一纳入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株洲中院和天元区法院建立涉知识产权“三审合一”案件案由目录库,依法受理涉及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四大类,共114个案由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刑法》分则部分第三章第七节,即第213-220条规定的7种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商标、专利、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指定天元区法院集中管辖全市知识产权刑事、行政一审案件。除天元区法院外的其他8个基层法院不得再行受理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出现管辖冲突,株洲中院认为有必要时,可依法将天元区法院受理的同一案件事实的刑事、行政案件提级到中院知识产权庭统一审理。2012年11月1日起发生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直接移送至天元区检察院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由天元区检察院向天元区法院提起公诉。其他各县(市)、区人民法院不得再受理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当事人提起自诉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此次会议决定,全市范围内从2012年11月1日起发生的知识产权案件,将一律适用“三审合一”制度,并在市委政法委的统一协调下稳妥解决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合力促进“三审合一”株洲模式的逐步完善和成熟。公、检、法三家就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形成经常性的沟通协调机制,、强化知识产权审判“三审合一”改革的软实力,全面打造知识产权审判“株洲模式”的亮点和品牌。
(一)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
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二)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三)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四)其他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知识产权权属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天元区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主要有哪些?
发布时间:2009-03-18 10:50:27
(一)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申请诉前停止侵犯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行为案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其他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纠纷案件。(二)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申请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以及诉前证据保全案件;其他商标纠纷案件。
(三)侵犯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纠纷案件;侵犯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纠纷案件;伪造、冒用认证标志纠纷案件;伪造、冒用名优标志纠纷案件;伪造产地纠纷案件;虚假宣传纠纷案件;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纠纷案件;其他类型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五)发现权、发明权纠纷案件。
(六)其他类型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诉前禁令
(一)下列人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在商标侵权纠纷中,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诉前责令停止侵犯商标权行为的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中,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商标注册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
在著作权侵权纠纷(包括计算机软件)中,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诉前责令停止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行为。
(二)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责令停止侵犯商标、著作权的行为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申请的具体内容、范围和理由等事项。申请的理由包括有关行为如不及时制止会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具体说明。
2.申请人的权利证明。申请人应当提交能证明其权利真实有效的文件,包括权利证书等凭证,如商标注册证、作品底稿、作品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等等。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独占使用许可合同、排他使用许可合同及其相关材料。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单独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权利人放弃申请的证明材料。商标、著作权财产权利的继承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已经继承或者正在继承的证据材料。
3.被申请人实施侵权行为的证据。申请人应当提交能证明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的证据,包括被控侵权产品等等。
4.申请人应提供有效的担保。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将驳回申请。在执行停止有关侵权行为的裁定的过程中,被申请人可能因采取该项措施造成更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追加相应的担保。申请人不追加担保的,可以解除该项措施。人民法院采取的上述措施,不因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而解除,但申请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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