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东黎族自治县促进科技创新发展...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东黎族自治县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2.07.13
【字 号】乐府办规〔2022〕4号
【施行日期】2022.08.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
正文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东黎族自治县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乐府办规〔2022〕4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东黎族自治县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13日
乐东黎族自治县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奖励扶持措施
  第三章  申报审核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4·13”重要讲话和中央12号文件精神,推动我县科技创新驱动发展,助力海南自贸港建设,根据《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琼发〔2017〕12号)、《海南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琼府〔2020〕50号)、《海南省以超常规手段打赢科技创新翻身仗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琼府办〔2021〕24号)和《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市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等五个工作指引的通知》(琼科〔2019〕203号)等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科技创新是指创造和应用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采用新的生产方式和经营管理模式,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提供新服务的过程。
  第三条 成立以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
业农村局、县商务招商局、县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司法局、县统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南繁管理局、县科学技术协会、国家税务总局乐东黎族自治县税务局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县科研经费奖励扶持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奖励扶持资金的审核工作。县科研经费奖励扶持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县科技工业信息化局,由县科技工业信息化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四条 本措施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收征管关系和统计关系均在本县辖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财务制度的企事业单位。本措施所指的高新技术企业为通过海南省科学技术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二章  奖励扶持措施
  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对首次申报并通过省科学技术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过省级政策扶持资金奖励外,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适用于2020年以来我县通过省科学技术厅认定且有效期内不迁出的高新技术企业);对有效期满后再次申报且通过省科学技术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适用于本年度或上一年度被省科学技术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事业单位提供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
经县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初审通过后向省科学技术厅推荐申报但最终不被省科学技术厅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申报费奖励3万元。
  第六条 引进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对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综合企业贡献、产业带动、创新带动、就业带动等因素给予奖励。在认定有效期内,对整体迁入我县的高新技术企业(被省科学技术厅认定备案为乐东黎族自治县高新技术企业),符合自贸港发展方向且签署3年内不迁出承诺书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七条 研发经费奖励。县研究和试验发展(R&D)的所有科研机构研发经费以科技统计报表中“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投入为准,经核定后按实际研发投入10%给予一次性不高于30万元奖励;纳统企业研发经费以国家税务总局乐东黎族自治县税务局提供的上一年度“可加计扣除研发费”为准,经核定后按“可加计扣除研发费”10%给予一次性不高于30万元奖励。持续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支持力度,对在经营发生严重亏损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按规定减免高新技术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八条 建立科研机构奖励措施。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技术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研机构。对获批为国家级、省级科研机构分
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资金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添置、技术引进、人员培训与科研人员奖励等。对经省认定授予“海南省院士工作站”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30万元。国内外著名科研院所、大学在我县设立科研机构的,可采用“一事一议”方式奖励。
  第九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建立县科技型中小企业库,培育发展创新创业型科技企业。对纳入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库的(省科学技术厅认定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一次性给予每家入库企业3万元奖励。
  第十条 科研平台、创新载体奖励。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或管理运营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等科技创新载体,积极支持和孵化高新技术企业。对在我县辖区内投资建设或管理运营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且有实质性运营(在我县有纳税贡献、人员工资、缴交社保等相关证明)的企事业单位,经县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审批备案后,给予一次性15万元经费奖励(适用于上一年度获批的科研平台和创新载体)。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扶持。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扶持包括高新技术产品研发奖励、产业科研项目扶持、技术合同认定奖励和科普基地、科技示范基地扶持。
  (一)高新技术产品研发奖励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的新产品被省科学技术厅认定为高新技术产品,给予一次性15万元研发奖励。
  (二)产业科研项目扶持
  1.县政府确定的发展产业链牵头单位根据产业发展需求,向县科技工业信息化局推荐立项的科研项目(每年度每个产业链最多2个科研项目),每个科研项目给予一次性不高于20万元资金扶持。
  2.“揭榜挂帅”重点科研项目扶持。由县科研经费奖励扶持评审领导小组推荐并经县政府审定,每个科研项目给予一次性不高于50万元资金扶持。
  3.5G互联网建设项目扶持。采取项目事后支持的形式,给予每个建设项目一次性不高于20万元扶持(以项目相关费用发票为准)。
  4.其他科研项目扶持。对当年度或上一年度获得省部级以上立项的科研项目,给予一次性不
高于10万元扶持;申报获得省部级以上的奖项(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转化奖、自然科学奖),一等奖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二等奖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三等奖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
  (三)技术合同认定奖励
  经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系统认定,且在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和县科技工业信息化局登记备案的技术合同(以交易额到账凭证为准),给予每项一次性不高于5万元奖励。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6:45:2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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