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松协电器有限公司(原名镇江市电冰箱 - 最高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苏知民终字第0042号上诉人镇江市松协电器有限公司(原名镇江市电冰箱组件厂,以下简称松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日本电产三协株式会社(原名株式会社三协精机制作所,以下简称三协株式会社)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宁民三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松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毛依星,被上诉人三协株式会社的委托代理人王惠香、邢志到庭参加诉讼。
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松协公司与三协株式会社就本案与(2010)苏知民终字第0043号两案于2010年10月18日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松协公司于本调解协议生效后15日内向三协株式会社支付赔偿款人民币180000元,该款汇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账户。
二、三协株式会社同意以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松协公司实施ZL96113408.9发明专利,许可费按照专利产品的销售额的4.5%计算,每半年结算、支付一次,详细内容双方另行签订许可合同;松协公司只能自行
生产制造,不能委托他人代为制造、销售该产品;专利许可合同有效期自本调解协议签署之日起至专利届满之日止;若有出口的情况,按照离岸价作为基准计算产品的销售价格;三协株式会社在专利许可期间内尽力维护该专利的有效性。
三、三协株式会社有权知悉松协公司制造、销售产品的相关情况,松协公司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向三协株式会社报告专利产品的销售情况(包括销售对象、销售数额和销售价格);三协株式会社认为有必要时,可指令律师或其他人员对松协公司制造销售专利产品的情况予以核查,松协公司应予以配合;或者,双方对报告内容有争议的,均可以委托法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四、松协公司承诺:其已与郭海勤协商,郭海勤同意在3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撤回针对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案的申请(案件编号:4W100333);松协公司承诺不再以自己或者他人的名义对涉案专利提出无效请求。
五、如果松协公司违反上述协议内容,三协株式会社有权终止许可合同,并要求松协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0元;如果三协株式会社实际损失高出上述数额,三协株式会社可要求赔偿高出部分。
六、两案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共计2028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5600元,减半收取2800元,总计23087元,由松协公司负担;三协株式会社已支付的一审案件受理费19287元,由松协公司在本调解协议生效后15日内与180000元一并支付,该款汇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账户。
七、双方当事人对本调解协议互负保密义务。
八、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
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吕 娜
审 判 员  徐美芬
代理审判员  陈芳华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包文炯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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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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