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权在专利申请创造性评判中的影响分析

科技与创新┃Science and Technology&Innovation ·126·2020年第15期
文章编号:2095-6835(2020)15-0126-02
优先权在专利申请创造性评判中的影响分析
王洪英
(中国专利信息中心,北京100088)
摘要:以优先权在专利申请创造性评判中的影响分析为题,首先介绍了优先权核实,然后结合相关案例,对优先权在专利申请创造性评判中的影响加以研究,希望为相关行业提供借鉴。
关键词:优先权;专利申请;优先权核实;创造性评判
中图分类号:D923.42文献标识码:A DOI:10.15913/jki.kjycx.2020.15.056
站在立法宗旨的角度看,世界各国制订专利法具有相同的目的性,但各国会基于自身实际情况,制订适合本国的专利法,因此不同国家的专利法,在内容方面有所差异。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这些差异关系到专利权申请是否通过。如果在专利申请过程中涉及优先权,在审查阶段,审查员需要将技术方案是否具备优先权作为依据,使对比文件得到明确。因此对此项课题进行研究,意义十分重大。
1优先权的核实
在进行优先权审查时,如果检索出的内容提前于申请日,则表明申请的专利属于现有技术的申请,审核可以直接通过。
如果存在下述几种情况,优先权审核必不可少。简言之,将《专利审查指南》中的有关规定作为依据,如果检测出的文件为PX或PE类文件,应该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完成优先权的核实[1]。
上文所说的PX文件主要指与专利申请主题存在关联的内容,且这种关联十分密切,并且文件公开时间早于专利申请。PX类文件的存在,会对专利申请创造性造成一定的影响。PE文件主要指单位或个人所公开的内容,在主题上与专利申请日或优先日大致相当,但前者在公布时间上晚于后者,简言之就是专利申请的时间在文件公开之前或之间。
在检索出PX文件之后,需要对优先权进行审核,如果审核结果未通过,这些文件就会对专利权创造性造成直接的影响。由于PE文件的存在,导致优先权审核不通过,会导致抵触申请现象出现,专利权新颖性会被影响。
值得强调的是,申请人申请专利的时间,即使早于文件公开或主题发布时间,在申请过程中,依然可能会被划归到上述几种文件中,在这种条件下,如果优先权审核无法通过,申请人自身的申请可能会变为
现有技术后申请或抵触申请,但由于先申请与后申请技术主题性息息先关,因此审查员会将其作为依据,以实现对专利创造性和新颖性的准确判断。此外,虽然核实申请具备优先权,但申请人的优先权日晚于先相关申请公开日,则专利技术的创造性就会被先相关申请所影响。
2优先权在专利申请创造性评判中的影响分析
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对优先权在专利申请创造性评判中的影响进行如下分析。
2.1案例概述
某案例属于日本专利申请进入中国的国家阶段,对日本提出了3件专利申请的优先权要求,这个申请和各优先权文件的申请日和公开日如表1所示。
表1优先权申请时间
申请日公开日
优先权文件12014-052014-05
优先权文件22016-052016-11
优先权文件32016-032016-08专利申请进入国内时间2016-072017-03
已知该申请的权利要求为20项,独立权利要求为4项,这些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以及其在优先文件中的记录如下所述:①独立权利1,复合型螺旋桨帽由2部分构成,分别为扩散性部和收缩形部,因此2个部分相结合是独立权利要求,在优先权核实后发现,这个要求及权利方案仅在优先权文件2中有所体现。②独立权利4,复合型螺旋桨帽由4部分构成,分别为第一扩散形部、第二扩散形部、收缩形部以及直线形部。因此4个部分相加是这项独立权利的要求,在优先权核实后发现,优先权文件1对其进行了记载,但其他优先权文件并未记载。③独立权利7,复合型螺旋桨帽由多个部分构成,分别为数个引导鳍、收缩形部以及扩散形部。因此3个部分相加是独立权利7的要求,在优先权核实后发现,优先权文件3对要求方案进行了记载。④独立权利14,复合型螺旋桨帽由第一扩散形部、收缩形部、直线形部、第二扩散形部和引导鳍构成。因此5个部分相加是这项独立权利的要求,在优先权核实后得知,优先权文件3对该要求进行了体现。
审查员在初次审查阶段,向申请人下发了意见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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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3份对比文件的使用,完成上述独立权利要求创造性的评价,第一份对比文件来自于德国,其公开时间为1989年,而对比文件2和3,则属于这项专利申请的优先权,审核人员没有进行后续权利要求的审核,则判定后续权利要求的创造性被审查人员所认可。2.2优先权问题分析2.2.1
优先权较多
优先权涉及较多,主要指专利申请要求书中含有大量的技术内容,且这些技术内容在国内外专利申请书中有所体现,在优先权项目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
案例中专利权申请优先权文件1,对权利要求4~6的技术方案进行了体现,权利要求技术方案享有的优先权,需要将优先权文件1作为标准,在查阅资料后得知,这项权利的日期为2014-05。而优先权文件2则记载了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技术方案享有的优先权,需要将优先权2作为依据,其日期为2016-05。与之相同,剩余权利要求需要将优先权文件3作为依据,权利日期为2016-03。
以权利要求1和7的技术方案为切入点,可以发现,两种权利方案并无本质上差别,最大的差别体现为权利要求7的技术特征较多,结合上述分析得知,权利要求1所享有的优先权为优先权文件2,其日期为2016-05。由于优先权文件2并未记载权利要求7中的新增技术特征,因此这项权利要求所享有的权利要求,不能是优先权文件2中的优先权,与之相似的优先权情况,如果技术方案的权利要求,已经在新申请中明确记载,则具有优先权,如果先申请中并未记载技术方案,则不具有优先权。2.2.2
创造性对比文件
案例中专利申请,可以作为创造性评价依据的文件为优先权文件1和2,这样就构成了影响创造性的情形,简言之,优先权文件影响了后申请专利的创造性。据了解得知,该专利申请的时间为2016-05,假如不对优先权进行审核,则这个专利的申请时间与优先权文件1相同,为2014-05,但这个专利申请的优先权文件不是在中国提出的申请,因此,需要判断其是否属于PE 文件[2]。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优先权文件1和2的公开日,与专利申请的时间大致相同,这就构成了PX 文件,再加上,优先权文件没有对该专利申请的多项技术方案予以体现,因此优先权审核不通过。这样一来,7~20的现有技术由优先权文件1和2所决定。但考虑到优先权文件2和权利要求7的技术文件大致相同,且权利要求14的技术文件与优先权文件1匹配程度较高,因此审查人员在审查阶段,将优先权文件2作为了评价依据,实现对权利要求7的评价,主要评价内容为创造性,在评价权利要求14的创造性时,将优先权文件1作为评价标准。
2.2.3范围对创造性的影响
范围对创造性的影响,主要指权利要求范围越大创造性
越强,对比时,需要以权利要求范围为主。以上述案例中权利要求4和14为例,在初次审核阶段,审核
人员对权利要求4较为认可,与权利要求4相比,权利要求14的范围较小,因此权利要求4具备创造性,而权利要求14则与之相反。与此同时,权利要求14的限定也多于权利要求4。
在看到上述结论后,可能会产生一定困惑——审查人员在认可权利要求4创造性的同时,有没有考虑到权利要求14的限定,这种困惑很好解答,权利要求4的限定之所以少于权利要求14,主要是优先权文件1的优先权,被权利要求4所享有,因此与其他权利要求相比,更具创造性。2.3案例启示
在科学技术发展背景下,对现有技术方案提出改进申请的情况必然会出现,但后改进的方案却不具备申请优先权,这种现象具有不可逆的特点,但在提前申请之前,后申请当前技术对专利申请创造性的影响却可以被规避,为此,需要注意以下方面的要点。
如果申请时间延后,并非是技术研发本身所致,则后申请的时间应该在先申请公布日之前。通过应用这种措施,避免先申请的文件成为后申请审查的对比文件。例如,在上述申请中,在优先权文件1和2尚未公布前完成优先权文件3的申请,则优先权文件3的对比文件中就不会出现优先权文件1和2,这是规避创造性问题的有效途径。若存在后续申请,杜绝提前公开的情况。以上述申请为例,据了解得知,优先权文件2在申请日和公开日上差距较小,前后不超过3个月,显然是专利申请者提出的要求,如果没有特殊要求,申请日和公开日的间隔长达18个月,如果按照这一时间标准公开优先权文件,则优先权文件2的公开日必然滞后于文件3的申请日,这样就可以对后续创造性问题进行规避。3结论
综上所述,在新时期背景下,科学技术实现了快速发展,诸多技术在融入科学技术后,出现了变动,在技术出现变动后,专利申请人员需要申请设计方案的变更。此时,可能会出现涉及多项优先权、申请人自身优先权文件成为对比文件等现象,这些现象的存在,必然会影响创造性。建议专利申请者调整申请时间和杜绝提前公开的方式,对上述现象进行规避,从而实现预期的目的。参考文献:
[1]代丽荣.浅谈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期限与实审期限及优先
权日变化对其的影响[J ].专利代理,2019(1):60-63.[2]刘芸芸,庞启成.浅析专利申请中要求本国优先权时存
在的风险[J ].专利代理,2018(4):42-45.
〔编辑:严丽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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