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02.12.27
【字 号】京高法发[2002]365号
【施行日期】2002.12.27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京高法发[2002]365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海淀区、朝阳区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已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2年12月23日第二十七次会议(总第九十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院反映。本解答中的规定有与其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不相一致的,应当以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为准。
  特此通知。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精神,结合我市审判实践,我院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如下解答意见:
  一、程序类
  1. 诉前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行为措施的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申请由立案庭(或者程序机构)还是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民庭审理?
  在起诉前,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和证据保全的,应由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民庭审理。
  2. 因指控侵权不实或者因一方当事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证据保全、诉前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另一方当事人请求申请人赔偿的,如何处理?
  被控侵权人或者被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指控人或者申请人赔偿;也可以在原侵权之诉中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后种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处理。
  3. 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专利无效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如果人民法院不能通知到第三人或者第三人接到
通知后不到庭参加诉讼的如何处理?
  在专利无效行政诉讼中,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均为与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请求人或者专利权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三人对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不服的,有权提起上诉。因此,人民法院通知不到第三人的,应当公告送达通知;第三人接到通知后不到庭参加诉讼的,应说明理由并明确是否放弃其所有的诉讼权利;公告送达或者接到通知后不到庭参加诉讼,也不明确放弃权利的,仍应列为第三人。
  对有关商标确权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参照此办法处理。
  二、专利类
  4. 如何理解检索报告的性质?
  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专利侵权诉讼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专利法这一规定的目的是,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实用新型专利权法律确定性不够的缺点,避免不必要的专利权转让、许可活动和专利
侵权诉讼。在检索报告中,对实用新型专利不符合新颖性或者创造性规定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引证对比文件,说明理由,并附具所引证对比文件的复印件。因此,检索报告仅针对新颖性和创造性这两项条件,不是对实用新型专利进行全面的实质审查;检索报告的效力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发明专利的实质审查中得出的审查结论、专利复审委员会在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作出的无效决定不同,只能作为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性的初步证据。
  三、著作权类
  5. 如何理解汇编作品的保护范围?
  汇编作品的独创性体现在按照特定要求对内容进行选择或者对内容进行编排上,因此,汇编作品的保护范围是指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在判断被控侵权物是否侵犯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时,应看被控侵权物是否使用了汇编作品的选择或者编排。被控侵权物使用了汇编作品的大部分内容或者汇编作品的实质部分的,亦可以认定构成对汇编作品的选择或者编排的使用。
  6. 如何判断被控侵权物是否落入专有使用权(包括专有出版权)的保护范围?
  作品的专有使用权是一种可排除他人以相同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被控侵权物以与专有使用相同的方式完整使用了享有专有使用权的作品,或者使用了该作品的实质部分的,均落入专有使用权的保护范围。
  7. 争议作品是合作作品,作者人数众多的,如何确定诉讼当事人?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因此,涉及争议作品是合作作品的诉讼是必要共同诉讼,合作作品的作者均为必要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合作作品作者没有参加诉讼的,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作者下落不明,或者利用直接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公告送达。
  涉及争议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其创作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因此,作者仅对其享有著作权部分主张权利的,不是必要共同诉讼。
  8. 涉及计算机网络的著作权侵权诉讼,原告仅起诉网络服务商,没有起诉直接提供侵权信息的用户的,是否可以?
  可比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0条的规定处
理。
  9. 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对侵害著作权的损害赔偿规定了法定赔偿方法,按照国家规定付酬标准的倍数计算赔偿数额的方法能否继续适用?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法定赔偿适用的前提,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37条第(3)款“国家规定有付酬标准的,按付酬标准的2--5倍计算赔偿数额。”规定的基础是,权利人的部分损失能够查清。因此,该赔偿计算方法可以继续适用。
  四、商标类
  10. 如何判定文字商标是否近似?
  判断文字商标是否近似应以是否造成普通消费者的误认为标准,考虑所用文字在读音、字体、含义、排列顺序等方面是否容易引起误认,并应当将文字商标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
  一般情况下,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为近似商标: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05:26:3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tex/3/439856.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作品   诉讼   规定   著作权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