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装企业的法律风险与规避策略

服装企业的知识产
律风险与规避策略
近期,笔者通过上市公司年报、网络等途径,采集了服装行业包括 报喜鸟、雅戈尔、七匹狼、杉杉等11 家上市公司近年来公开的 51 个 , XX 百圆裤业、 雷蒙西服、 XX 柯利亚诺、 XX 阔老等 60 余家非上市公 的 83 个案例。整理发现,其中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32 例,买 同纠纷 30 例,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 25 例,借款合同(银行)纠纷11 例,著作权纠纷 9 例,专利侵权纠纷 8 例,商业秘密 7 例,劳动合同 3 例,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3 例,其他包括运输合同纠纷、合营合同 纷、行政诉讼、商业信誉、消费者投诉等 6 例。
从案数量和性质来看,知识产权四大类纠纷(商标、著作权、专 利、不正当竞争)最多,共计56 例,约占42%。而从案件的审判结果和 给企业造成的危害来看,知识产权的伤害后果是最严重的,无论是侵权 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还是判决结果对于侵权人的制裁,双方都会 识产权案件而元气大伤。
些数据和这些数据暗地里每一个案件纠纷成因、 争议焦点以与审判结 果,折射出了中国服装企业现阶段存在的最大法律风险:知识产权法律 险。
本文拟通过揭示案例的方式,通过分析案件的成因、表现形式、危 害后, 总结出服装企业特有的知识产权法律风险,并为服装企业如何 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规避这些风险提供一些实战策略, 以期使服装 业能借他山之石防范风险、稳健经营。

一、服装企业主要存在哪些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根据险的成因, 可以把服装企业的风险分为外部法律风险和内部 律风险。
(一)企业外部法律风险: 主要指服装企业无法摆布的、因法律部环境而造成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两类:
1、国内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对企业名称或者字号“傍名牌”行为, 长莫与。
20XX 至 20XX 期间,报喜鸟在全国各地进行了商标维权的系列诉讼, 有七个案例,分别由成都、广州、 XX、重庆、 XX 温州等省市中院或者高 院做出判决,故意思的是,这七个案例案情几乎是一样的,都是一个中 内地人到 XX 花一万元港币注册了“XX 报喜鸟公司”,
然后再从大陆不 干的第三人企业手中通过转让取得一个鸟形商标和一个“德派”商标。 有了企业名称和商标,这家 XX 报喜鸟公司就在全国的报喜鸟专营店 的城市大量发展代理商,授权他们使用 XX 报喜鸟的企业名称和鸟形商 标和“德”商标生产和销售服装,以XX 报喜鸟公司的名义销售服装。
各地法院都判决 XX 报喜鸟公司即将住手授权大陆主体使用其企业 名称;大陆主体即将住手生产销售标有“报喜鸟”文字的服装;大陆主 XX 报喜鸟共同赔偿报喜鸟经济损失并登报导歉。 但是驳回了报喜 鸟公司要求 XX 报喜鸟公司住手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报喜鸟”的诉讼请
报喜鸟集团公司诉广州市报喜鸟服装 XX 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 案中,法院判决被告广州市报喜鸟服装 XX 即将住手侵犯原告对“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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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鸟”商标的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住手使用“报喜鸟”作为其 业字号。
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 “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 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 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 企业名称登记主管 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十三条规定: “当事人认为他人将 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 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 企业名称登记 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XX 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域,上述规定并不合用,所以,导致法院 于 XX 报喜鸟企业名称的无可奈何,相应的对这种将内地知名商标在 XX 注册为商号进行获利的行为打击力度不够彻底。
2、服装是否属于实用艺术品,是否应受《著作权法》保护,法律 和司法实践莫衷一是,没有定论。
20XXXX 省高院对华斯公司诉无锡梦燕制衣 XX 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决认为: 关于实用艺术品作品的概念在我国著作权法中没有明文规 ,……, 华斯公司虽然对涉案两款服
装的设计图拥有著作权,但根据 两款服装设计图生产的成衣并未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 而是产 。 因此, 在本案中从服装设计图到服装成衣的行为不构成著作权法意 的复制, 梦燕公司生产与华斯公司服装设计图类似的服装的行为不 成对该产品设计图的著作权侵权。 华斯公司关于“梦燕公司生产、销

售与我公司款式、花相同的服装,侵犯了我公司享有的著作权”的诉 请求不能成立。
1999 年市二中院对胡三三诉裘海索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的判决认 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如何对“服装作品”的属性从 律上予以恰当定位, 就是说要对此类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 品范围作出判断。在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所保护的作品类型之中未明实用艺术作品, 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七)项在界定美术作 品时,采用了非详尽列举的方式,即规定美术作品指“绘画、书法、雕 塑、建造等以线条、采或者其它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 体的造艺术作品”。由此可以解释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 单指纯艺术性的美术作品,还包含了实用艺术作品在内, 故对服装艺 术作品的保护,应当可以合用对美术作品的保护规定
本案原告胡三三所设计的“服装作品”与被告裘海索设计的并获得 全国美展金奖的“服装作品”均是为时装设计大赛而完成的表演服装作 品,从其艺术造型、结构和采的外在形态来看,均带有较强的艺术美 感,是将艺术性与实用性融为一体的,利用服装形式语言来表现的立体 造型艺术作品,应视其为服装艺术作品并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原告 三对其设计的服装艺术作品应当享有著作权。
上述两个案例最后都判决被告不构成侵权,但对于服装是否是作  ,是否享有著作权的结论却彻底相反。 XX 省高院认为服装设计图是作 品,享有著作权,但根据设计图生产出的服装是产品,而不是著作权法 意义上的作品;而二中院则认为服装属于艺术作品,享有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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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记得上学时,讲著作权法课的老师曾经讲到服装的问题,他说不批 量生产的时装设计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但批量生产的服装是产  品,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现在想想,
这样的说法,在实践中很 难于去明确判断是否有权,以与是否侵权。第一是这种说法本身是学理 解释,并没有体现在任何一部明确的法律法规中;第二是如果先是不批 量的时装设计,然后批量生产,批量生产后被摹仿,是否构成侵权?批 量生产前的样衣算不算时装设计作品?单件是实用艺术品, 多件就变 实用品,显然这种说法不符合逻辑。
正是由于法律规定的不明确、不统一,造成执法机关各行其是,使 得服装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司法认定浮现混乱。两个法 只所以得出不同的结论, 正是因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实用艺术作品是 否属于作权保护的作品以与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定义是什么,所以, 装是否属于实用艺术作品, 什么样的服装算是达到了艺术作品的境界 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了。 XX 省高院认为, “如果把体现在服装上的 点变化与创新都由设计者个人垄断, 则无法平衡个人利益与社会公 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因此,惟独对那些具有实用性但更具有艺术欣赏性 的服才干作为实用艺术作品得到著作权保护, 保护的客体是体现在这 装上的设计者的思想、情感的具有艺术性的独特表达方式。本案中, 华斯司称其设计的两款服装的构思体现了返朴归真, 该构思的表现方 式是在普通茄克服装样式的基础上利用整张动物皮毛上的天然花, 用蕾丝花边做成慷慨格装饰、领口和袖口采用毛皮装饰、采用一字领和 燕子领等。从实用艺术品作品所要求的艺术性来看,该两款服装仅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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