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职务发明设计人报酬纠纷案

翁某某诉上海浦东伊维燃油喷射有限公司、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职务发明设计人报酬纠纷案
文章属性
【案 由】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
【案 号】(2008)沪高民三(知)终字第23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时间 】2008.04.18
裁判规则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报酬;被授予专利
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许可实施该项专利收取的使用费纳税后提取不低于1 0 % 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正文
翁某某诉上海浦东伊维燃油喷射有限公司、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职务发明设计人报酬纠纷案
 原告:翁某某,男,汉族,65岁,住上海市白桦路。
  被告:上海浦东伊维燃油喷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大道。
  法定代表人:白洪法,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大道。
  法定代表人:陈龙兴,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翁某某因与被告上海浦东伊维燃油喷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维公司)、上海柴油机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柴公司)发生职务发明设计人报酬纠纷,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翁某某诉称:原告曾在被告伊维公司任职,系“P7N型喷油泵总成”和“PE型喷油泵总成”两项科技成果的第一完成人和主要贡献者,前述科技成果中“喷油泵挺柱体滚轮锁簧装置”、“矩形截面柱塞弹簧喷油泵”两项技术系原告的职务发明。2001年4月17曰,伊维公司的母公司亦即被告上柴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涉案专利,并于次年1月23日获得授权。2003年1月1日,上柴公司与伊维公司签订合同将涉案专利无偿转让给伊维公司。2003年11月4日,伊维公司与案外人上海电装燃油喷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装公司)签订了《F7、PE型柴油喷射泵技术转让协议》,根据该协议,电装公司应向伊维公司支付人民币250万元的入门费和产品净售价4%的技术提成费。至2005年12月31日,电装公司已支付了“P7型柴油喷射泵技术”提成费人民币598万余元,以及“PE型柴油喷射泵技术”入门费人民币250万元和提成费人民币1090万余元。此外,伊维公司还自行生产、销售过使用了涉案专利的相关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许可实施该项专利收取的使用费纳税后提取不低于10%
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和上海市《关于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均规定,专利权人在专利许可他人实施后可在税后收益中提取不低于30%作为设计人的报酬。原告是“P7N型喷油泵总成”和“PE型喷油泵总成”科技成果的第一完成人和主要贡献者,也是“喷油泵挺柱体滚轮锁簧装置”和“矩形截面柱塞弹簧喷油泵”的唯一发明人,上柴公司与伊维公司许可他人实施专利,应当依法向原告支付相应职务报酬。综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截至2007年4月的两项职务发明创造专利许可使用费的职务报酬人民币200万元。
  原告翁某某起诉时还主张被告伊维公司支付自行实施专利的职务报酬等三项内容,经两次变更诉讼请求后不再提起,但保留对该部分职务报酬权益另案追索的权利。
  被吿伊维公司、上柴公司辩称:1.原告翁某某无权向伊维公司主张“P7N型喷油泵总成”和“PE型喷油泵总成”两项涉案专利的职务报酬请求权。涉案两项专利不是原吿在被告伊维公司任职期间完成的,而是由上柴公司的相关技术人员在1994年完成的,2003年11月1日,上柴公司与伊维公司签订合同,将涉案专利转让给伊维公司,伊维公司许可案外人使用转让
来的专利自然无需向本公司工作人员支付报酬;2.翁某某无权向上柴公司主张涉案两项专利的职务报酬请求权。涉案两项专利均已被宣告无效,上柴公司在转让专利时未获任何利益,向原告支付职务报酬没有依据;3.原告所主张的职务报酬金额不合理。原告拥有的两项职务发明只是相关喷油泵总成中的零部件,该发明在喷油泵总成中的贡献度仅为3.65%,原告主张支付200万元没有法律依据。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被告上柴公司是被告伊维公司的股东之一,其出资占伊维公司注册资本的90%。原告翁某某自1995年12月15日伊维公司成立之日起一直担任该公司的总工程师,2005年3月退休。
  2001年4月17日,被告上柴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喷油泵挺柱体滚轮锁簧装置”和“矩形截面柱塞弹簧喷油泵”实用新型专利,2002年1月23日国家知i只产权局决定将前述两项专利权授予上柴公司,专利号为ZL01238898.X和ZLO01238896.3,专利证书上所列设计人均为原告翁某某。
  2003年9月,被告上柴公司与被告伊维公司协商认为,由于伊维公司是上柴公司的一个子公
司,其专利申请统一由上柴公司出面办理,因此当时专利权人落款为上柴公司。目前市场经济意识增强,涉及知识产权归属问题,上述三项专利应该归属伊维公司,应当办理专利权转移法律手续。双方形成共识,共同签署了书面情况说明。同年11月1日,上柴公司与伊维公司双方签订了两份《专利权转让合同》,约定上柴公司将ZL01238898.X和ZL01238896.3专利权无偿转让给伊维公司。“矩形截面柱塞弹簧喷油泵”专利权转让登记日为2004年2月27日,“喷油泵挺柱体滚轮锁簧装置”专利权转让登记日为2004年4月23日。
  2003年11月4日,被告伊维公司作为许可方,案外人电装公司作为被许可方签订《P7、PE型柴油喷射泵技术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6.1:作为对根据本协议3.1款提供技术情报以及根据本协议第2条许可权利的报酬,被许可方应向许可方支付以下款项:(1)入门费系不退还费用,P7型柴油喷射泵(以下简称朽栗)为人民币零万元(¥0000),PE型柴油喷射栗(以下简称PE泵)为人民币贰佰伍拾万元(¥2500000),应由被许可方在本协议生效日后六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许可方……(2)技术提成费系不退还费用,为被许可方在本协议期限内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理的合同产品净售价的百分之四(4%)……7.3:许可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税款的规定,自行缴纳税款……”前述协议还将“打、PE型柴油喷射泵技术特性”、“专利清单”、“技术情报”作为附件。前述协议生效后,伊维公司已收到电装公司支付的
协议约定的人门费人民币250万元,根据伊维公司提供提成费收取情况汇总表,各项税额(营业税、附加税、企业所得税)扣除之前的提成费数额为:P7泵2003年、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1月至4月的提成费收入分别为303227,66元、4000821.22元、1678563.97元、2267125.80元、912224.01元;PE泵2003年、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1月至4月的提成费收人分别为282654.95元、5448673,97元、5175504.24元、3827915.48元、1383375.81元。伊维公司据此计算,P7泵提成费收入扣除营业税、附加税和企业所得税之后2003年、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1月至4月的净收益分别为243438.74元、3211959.30元、1347593.12元、1820105.27元、732356.24元;PE泵入门费收人扣除营业税、附加税和企业所得税之后的净收益为2007062.50元,PE栗提成费收入扣除营业税、附加税和企业所得税之后2003年、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1月至4月的净收益分别为226922.46元、4374331.68元、4155024.19元、3073146.25元、1110608.68元。原告翁某某认为二被告没有提供专门针对P7泵、PE泵许可使用费的单项纳税凭证,只有总的纳税凭证,因此对是否存在减免税相关税额以及是否实际缴纳提出质疑。伊维公司表示汇总表中涉及的税额已实际缴纳,不存在减免税情况,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前述协议所涉P7泵总成技术中含有“喷油泵挺柱体滚轮锁簧装置”一项专利,PE泵总成技术中含有“喷油泵挺柱体滚轮锁簧装置”、“矩形截面柱塞弹簧喷油泵”两项专利。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8:46:4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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