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里木大学科研工作业绩津贴管理办法

塔里木大学科研工作业绩津贴管理办法
(修订稿)
为推动我校科研工作的可持续发展,激发广大师生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稳步提高我校科研项目立项、科研经费及科研成果的数量和质量,构建我校科研创新体系,提高我校科研创新能力,推进我校教学研究型大学的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科研工作业绩津贴指学校对科研人员在科学研究过程中所取得的工作业绩而设立的专项津贴。
第二条科研工作业绩津贴包括:科研立项业绩津贴,科研成果及成果转化业绩津贴,科技服务业绩津贴、科研先进集体(个人)业绩津贴、科研平台运行管理业绩津贴。
第三条科研工作业绩津贴每年列入学校财务预算。
第四条科研工作业绩津贴标准:科研工作业绩根据不同类型核算成科研工作量(计分),每工作量(分)津贴标准为20元。
第五条科研工作业绩核算标准
1.  科研立项
科研项目级别分国家级、省部级、市厅局级、校内项目与校配套全额支持项目、其他横向合作和委托项目,按项目执行年限分年度核算。
国家级项目:由国家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列入国家科技计划体系的科研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中的国家课题、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中的国家课题等。
省部级项目:教育部等国家相关部委下达的科研项目,国务院直属企业设立的科研项目和科研基金,省科技厅、党委宣传部哲学社会规划办(含兵团)下达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
市厅局级项目:省(含兵团)其他厅局下达科研计划、校级项目、省级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阿拉尔市
(农一师)科技计划项目。
其他项目:由研究部门或企业委托、横向合作等项目。
2.  科研成果
核算科研工作量的科研成果须以塔里木大学为第一知识产权单位;学术著作指经塔里木大学审批,由国家认可的正规出版社出版的科研著作,包括专著、编著;学术论文不重复核算工作量,符合两种或以上奖励标准,择其最高奖金额度进行奖励;授权专利指由塔里木大学科技处进行审核后申请,产权属于塔里木大学。
3.  科研获奖3.1  自然科学类
3.2  人文社会科学类
A类:基础性研究
国家级奖励范围:指荣获国家社科规划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
省部级奖励范围:指中国高校(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获奖成果,全国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新疆(含兵团)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全国专业一级学会举办的评奖活动中获奖的人文科学研究优秀成果;
厅局级(含校级):指由省级其他部门、学校举办的评奖活动获奖的人文科学研究优秀成果;
B类:应用性研究:
1)研究(咨询)报告或政策建议的内容,被中共中央或国务院采纳或得到国家领导人的重要批示的研究成果,核算标准:500分;
2)研究(咨询)报告或政策建议被省部级单位采纳或得到省部级单位主要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的研究成果,核算标准:250分;
3.3  技术展览类
以塔里木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的获奖成果,按本办法规定全额计算。以塔里木大学为第二署名单位的获奖成果,按本办法规定额度的50%核算;以塔里木大学为第三(含)以后署名单位的获奖成果,按本办
法规定额度的30%核算。
3.4  先进集体与个人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02:14:5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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