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湾区加强科技创新促进实体经 ...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湾区加强科技创新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8.12.19
【字 号】珠金府办〔2018〕22号
【施行日期】2018.12.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
正文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湾区加强科技创新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珠金府办〔2018〕22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直各单位,区各人民团体,航空产业园管委会各局办,驻区各单位:
  《金湾区加强科技创新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奖励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科工信局反映。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9日
 
金湾区加强科技创新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奖励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持续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金湾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实现广东“四个走在全国前列”和推动珠海经济特区“二次创业”贡献力量,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
  第一条 对获得国内及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1万元奖励;对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2000元奖励;对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登记批准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每件给予1000元奖励。
  第二条 对获得美国、日本、欧洲国家或欧盟的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3万元奖励,
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2万元奖励。同一发明专利在两个及以上国家获得授权的,按照2个国家标准进行奖励。对成功提交PCT专利申请的,每件给予2万元奖励。
  第三条 对获得《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GB/T 29490-2013)认证的,且在认证通过年度内发明专利申请达3件及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四条 对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按照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标准进行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分别按照50万元、30万元的标准进行奖励。
  第五条 对获得国家、省专利奖金奖的项目,分别按照100万元、5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项目的企事业单位为第一完成者,且项目在本区实施);对获得国家、省专利奖优秀奖的项目,分别按照50万元、30万元的标准进行奖励(项目的企事业单位为第一完成者,且项目在本区实施)。
  第六条 在知识产权受到不法侵害、不实侵权指控或宣告无效指控时,开展维权行动并获得成功的,根据有关生效法律文书,每个案件给予5万元的维权费资助。
  第七条 对获得市财政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利息及费用补贴、专利保险补贴的,分别按照1:1标准给予配套补贴。
  第八条 对向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购买技术成果的本区企业,在技术交易中涉及专利转让且包含核心技术发明专利并在本区实现转化的(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等),按经主管部门登记的技术交易合同中实际发生交易额的30%给予补贴,单个合同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每家企业年度获得的累计补贴不超过1000万元。
 
第二章 品牌培育与质量标准提升
  第九条 对首次入选《金湾优质产品推荐目录》的产品,每个产品给予3万元奖励,每家企业年度获得的累计奖励不超过30万元。鼓励本区企业(单位)采购已在指定网站注册登记的《金湾优质产品推荐目录》产品,对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采购项目给予采购方5%资助,每家企业每年累计资
  助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条 对企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每件商标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企业产品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认定的,每个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企业产品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认定的,每个名牌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参与先进装备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标准制定,对参与制定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企业,分别按照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三章 高新技术企业树标提质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积极申报高企认定,对积极申报高企认定(包括重新认定)的企业,在企业完成提交纸质申报材料后,给予5万元的申报费用补贴。
  第十三条 对通过认定(包括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进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入库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支持企业进行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按照1000元/件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积极引进珠海市外生物医药、航空航天、高端装备制造、人工智能技术及装备、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电子商务等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企业完成异地搬迁手续,且在我区年度实际投资达1000万元及以上,给予引进企业100万元的奖励。
 
第四章 科技创新载体建设
  第十六条 对获得国家、省、市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中心、技术中心,分别按照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对首次获得国家、省、市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及重点实验室,分别按照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对首次经国家认可委员会认证,具备法定检测资质、面向产业提供检测服务的开放性技术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重大研发机构引进由区政府按“一事一议”的方式决定。
  第十八条 对新获得国家、省、市级孵化器认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
  第十九条 对新获得国家、省、市众创空间认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
  第二十条 对孵化器、众创空间新培育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家按照10万元的标准资助相关管理方;鼓励孵化器、加速器等孵化机构从市外引进高新技术企业,新引进高新技术企业年度一次性实际投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给予引进机构20万元/家的奖励。
 
第五章 科技创新研发能力提升
  第二十一条 对在我区工业企业工作满三年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职业技能人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按照20%、30%、50%的标准分三年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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