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字【2008】90号
一、总则
1.为加强对学生创新意识、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鼓励学生积极参加课外科技创新实践活动,促进学生个性发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创新奖励学分(以下简称奖励学分)是指全日制本科生在校期间,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从事科研和实践活动而取得具有一定创新意义的智力劳动成果或其他优秀成果,经学校教务处组织评审认定后给予奖励的学分。
二、奖励范围
主要包括国家级和省级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大学生外语竞赛、ACM/ICPC(国际大学生程序设计竞赛)、大学生物理实验竞赛、大学生化学实验竞赛、计算机程序设计竞赛、“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和文化、艺术、体育类竞赛等。
2.公开发表的作品
在国际、国内正式出版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文学作品、书评、调查报告、读书心得等,以收到的正式出版物为准。
3.科技成果与发明创造
科技成果主要包括科学研究成果和各种产品、软件、课件等技术成果,以获奖、转让、推广、通过鉴定为准;发明创造以专利证书为准。
4.本科生科研训练计划项目
参加**大学本科生科研训练计划项目,结题并通过验收。
通过外语、计算机等级考试,或在本校通过普通话测试,或取得国家级或省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职业技能资格证书。职业技能资格证书主要包括:教师资格证、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会计师资格证、电子商务师资格证、市场营销师资格证、人力资源管理师资格证、项目管理师资格证、秘书资格证、导游资格证、心理咨询师资格证、厨师资格证、对外汉语教师资格证、机动车驾驶证等。
三、奖励学分标准
1.学科竞赛活动奖励学分评定标准(表1)
表1 学科竞赛活动奖励学分评定标准
2.公开发表的作品奖励学分评定标准(表2)
表2 发表的作品奖励学分评定标准
3.科技成果与发明创造奖励学分评定标准(表3)
表3 科技成果与发明创造奖励学分评定标准
4.本科生科研训练计划项目奖励学分评定标准(表4)
表4 本科生科研训练计划项目奖励学分评定标准
5. 等级考试证书与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奖励学分评定标准(表5)
表5 等级考试证书和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奖励学分评定标准
6.同一学生同一学年同一项目不累加得分,只记最高奖励学分分值;集体奖项与个人奖项有重复的,取最高值计奖励学分,不重复计算;同一项目跨年度再次获得更高档次奖励,以计算补差值的方式记录学分。
四、奖励学分认定程序
1.各教学单位成立奖励学分核定小组,负责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教务处负责异议的裁决和奖励学分的最终认定。
2.每学年第1学期初受理奖励学分的申报工作。由学生本人填写《**大学奖励学分申请表》一式两份,经所在学院审核公示后,统一报教务处审批。具体实
施程序为:第一周为学生申请时间(附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第二周为学院审核公示时间,第三周为教务处审批时间,第四周反馈学院登记学分。
通过大学外语六级、口语合格证四级、计算机等级考试三或四级、普通话一级乙等以上考试者,不用学生单独申报奖励学分,由教务处直接通知学院(系)登记奖励学分。
3.对毕业班学生,在毕业当年的5月8日~15日单独受理一次,成果截止时间为当年的4月30日。
5.在申请奖励学分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以考试舞弊论处。对帮助申请人弄虚作假的有关人员,学校将按有关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五、奖励学分记载及用途
1.学生取得的奖励学分由教务处书面通知学生所在学院记入学生本人创新成绩档案,课程名称登记为“创新实践n”,成绩一律记为“优秀”,考核形式为“考查”。
2.学生获得的奖励学分,不计入其学分绩点。
3.学生获得的奖励学分,在毕业资格审查时可替代未修够的综合素质公选课或专业任选课的学分。其中,替代综合素质公选课一般不超过4学分,替代专业任选课一般不超过4学分,超出部分计入总学分。
4.奖励学分是奖学金评定、三好学生评比、免试研究生推荐的参考条件。
六、附则
1.各院(系)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2.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