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2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 ...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2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推荐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2.03.26
【字 号】内人社办发[2012]87号
【施行日期】2012.03.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2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推荐工作的通知
(内人社办发[2012]87号)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包头市公务员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事处,各大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的通知》(中发[2011]12号)的精神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2012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68号)的要求,现就我区开展2012年度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拔条件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应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努力工作。
  (一)专业技术人才
  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近五年来取得的专业技术业绩、成果和贡献突出,并得到本地区、本系统同行专家的认可,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高深,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带头人;或者研究成果有开创性和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公认,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2、在技术研究与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或者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发展;或者在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01:35:4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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