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科学院科技奖励办法

农业科学院科技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院科技奖励管理,表彰奖励我院在农业科技创新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调动和激发全院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加速我院科技事业的进步,促进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奖励内容包括:获国际科技奖、省级以上科技成果奖、中华农业科技奖、农业部农牧渔业丰收奖、科技论文奖、科技著作奖、国家专利权奖、科技标准奖、科研项目争取奖、科研平台建设奖、决策建议奖、院科学技术奖。
第二章奖励对象和范围
第三条奖励对象:除获得的科技奖励成果之外,原则上只
对全部知识产权属于AA省农业科学院及院属各研究所(中心)的科技成果给予奖励。
(一)除了本条上述规定外,非我院及院属单位主持的项目,获得省级及以上政府科技奖励的(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创新团队奖四类),如果我院或院属单位及科技人员同时排名第二或第三的,也可按比例给予奖励。
(二)本办法奖励涉及到的奖金主要奖给获奖项目(课题组)组或者科研团队。部分明确属于对个人奖励的,由项目(课题)主持人(或者第一完成人)按规定的权重比例分配到各参与完成人,分配权重比例表见附件一。
(三)我院和院属研究所(中心)均未挂名,仅以我院职工个人名义完成或参与完成的成果,不属于本办法奖励对象。
第四条奖励范围
(一)获国家科技奖励的科技成果;
(二)获AA省政府和农业农村部三等奖以上的科技成果;
(三)在《Nature》、《Science》、《cell》上发表的农业类科学研究学术论文和评述论文;被SCI、EI、SSCI数据库收录的论文;在全国一级学报正式期刊上发表的农业科技学术论文;获得国家正式出版批文书号并在国内外正式出版的农业科技专著。
国家一级学报是指国家一级学会主办的权威刊物。农业科技专著是指原创性的、创作型专著。
科技编著、科普图书,发表在增刊、特刊、专刊、论文集的论文,学术会议交流论文,论文摘要和品种、产品和技术类介绍文章,及其它刊物发表的论文,均不属于本奖励办法范围。
(四)当年获得授权国家发明专利(不含: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技术规程);
(五)获国际、国家科技大奖及中华农业科技奖等;
(六)获得政府审定并颁布实施的国际、国家级标准和国家行业标准;
(七)决策建议奖,以获得采纳为标准。按省部级、国家级两个档次进行奖励。
(八)新争取到的重大科研项目、重大科研平台;
第三章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励
第五条配套奖励标准:
院对各相关获奖成果,选择可能存在情形的最高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为:
(一)国家级科技成果:获国家科学技术最高奖奖励100万元;获国家三大科技奖(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特等奖奖励100万元,一、二等奖分别奖励60万元、40万元;其中申报国家奖励的项目,通过国家奖励办的形式审查,每个奖励5万元,项目进入答辩程序但未获奖,按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含申报奖励5
万元)。获国家科学技术创新团队奖励100万元。
(二)省级科技成果:获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奖励50万元,获省级三大科技奖(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特等奖、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8万元、3万元。获省科学技术创新团队奖奖励30万元。
(三)获中华农业科技奖和农业部农牧渔业丰收奖的成果:对照奖励等级,分别为: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2万元。
(四)上述(一)和(二)两类成果中,主持单位为院外的,但我院或院属研究所(中心)作为第二完成单位且我院职工排名进入前三的,分别对照(一)和(二)的标准,按20%的比例奖励该项目的我院参与单位(人);我院或者院属研究所(中心)作为第三完成单位且我院职工排名进入前三的,分别对照(一)和(二)的标准,按照10%的比例奖励该项目的我院参与单位(人)。
第四章院科学技术奖
第六条设立AA省农业科学院科学技术奖,按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科学技术创新团队奖分类申报,对院属各单位主持完成的科技成果给予奖励。我院科研人员在职称晋级时,AA省农业科学院科学技术奖等同于省科技进步三等奖。
第七条院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每个项目的有效完成人员不超过12人。科学技术创新团队奖不超过2个,有效完成人员不超过10人。
第八条院科学技术奖项目由院科技处负责受理和形式审查,院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审,院党委批准。
院科学技术奖评审程序:(一)由专家初评;(二)复评时项目(课题)组公开汇报、答疑:项目主持人向院学术委员会和科研人员代表作现场PPT汇报、答疑;(三)院学术委员会现场评分评审; (四)院党委审核批准;(五)全院公示;(六)发文确认。
第九条对获得院科学技术奖的主要完成人员和完成单位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奖金额为每项5万元。创新团队奖,每个奖励10万元。
第十条对获院奖项目,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以上科技奖励。未获院奖项目原则上不予推荐申报省级以上科技奖励;如有特殊情况需推荐,由院学委会评审后,报院党委审批。
第五章科技论文、著作和发明专利、品种奖励第十一条本办法奖励的论文、专著和专利专指涉农科技类学术论文、原创的创作型专著,第一完成单位可以是AA省农业科学院、院属研究所(中心)、与我院共建的AA大学研究生院隆平分院、杂交水稻国家重点实验室;原则上要求第一完成人、最重要的通讯作者是我院在职职工或我院职工作为导师正在培养的AA大学研究生院隆平分院研究生、杂交水稻国家重点实验室聘用人员。其它论文、专著和专利均不在此奖励办法范围。对论文、专利的奖励直接到个人。
第十二条关于第一完成人的认定:
(一)原创的创作型科技专著按排名顺序认定。
(二)专业论文第一完成人的认定:
1、如果论文没有通讯作者,其排名第一的作为第一完成人。
2、如果论文有通讯作者的,通讯作者视同为第一完成人。在一篇论文中,如果我院有2位以上的通讯作者,则以最后一位通讯作者作为第一完成人,另外一位排名第二;余下依次排位。
(三)每篇符合条件的论文、专著只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
第十三条科技论文奖励标准:
(一)在《Nature》、《Science》、《cell》上发表论文及被SCI、EI、SSCI收录的论文奖励,见科技论文奖励标准表。
科技论文奖励标准表
备注:1、以上科技论文奖励标准表中,每篇论文的奖励只选择上表情形中可能存在的最高标准奖励一次。例如:如果一篇论文中我院有多个作者,则只选择其中最高标准的情况对论文进行一次性奖励(如第一、第二、第三完成人均为我院职工,那么只选择第一完成人的标准对论文进行一次性奖励,则第二和第三完成人的情况已经包括在该一次性奖励里面,不再另外重复奖励)。
2、奖金发到单位或科研团队,由排名靠前的我院完成人按贡献大小分配给获奖论文的我院作者。
(二)国外知名出版社正式出版的专著每部一次性奖励2万元。国内出版社正式出版科技专著奖励0.5万元。SCI非一区、EI非一区、SSCI非一区收录的论文、国家一级学报论文,每篇分别奖励0.5万元、0.2万元、0.2万元、0.1万元。
(三)影响因子以论文发表当年权威机构公布的数据为准;若当年未公布,以上一年度该刊物的影响因子为准。影响因子精确到小数点后1位,按实取数,不按四舍五入。
(四)同一论文(含中、英文版)在不同刊物发表的,只按一篇奖励。同一论文被SCI、EI、SSCI多次收录的,只奖励一次。
(五)论文、著作获奖只奖励到我院排名靠前的完成人,具体奖金分配由该完成人按照贡献大小和权重比例分配到参与该项工作的我院参与人。
(六)我院职工作为导师正在培养的AA大学研究生院隆平分院的研究生发表的论文、科技专著按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对知识产权的奖励标准为:获得授权的国际发明专利每项奖励5万元;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项奖励0.5万元。国家审定品种,每个奖励5万元,省审定品种,每个奖励1万元,获植物新品种权,每个奖励0.5万元,国家登记品种,每个奖励0.2万元,国家新农药每个奖励10万元,国家新肥料,每个奖励2万元。
第六章国家技术标准、政策建议奖励第十五条国家技术标准奖励对象为:AA省农业科学院或院属研究所(中心)作为第一完成单位,且获得政府正式颁布执行的国家级(含国际)标准及国家行业标准。
第十六条奖励额度:我院牵头制订的国际标准获得颁布实施的,每项奖励30万元;牵头制订的国家标准获颁布实施的,每项奖励10万元;牵头制订的国家行业标准获颁布实施的,每项奖励5万元。奖金发到单位(课题组、项目组),由单位(课题组、项目组)按贡献具体分配。
第十七条政策性建议奖励对象为:我院在职员工向省委政府、国家部委、中央政府、省级以上的党代会、两会提交有关农业发展或农业科技创新方面的政策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21:40:2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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