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职务发明专利转化的权属困境与创新

政策与商法研究
我国职务发明专利转化的权属困境与创新
贾引狮吕亚芳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广西桂林S41004》
摘要:我国职务发明专利权属是根据“雇主优先为主,约定归属为辅”的模式确定的,该模式侧重和倾向于 职务发明专利的创造,但不利于职务发明专利的转化实施,主要原因在于该模式容易产生职务发明权属争议,人 为割裂发明人与职务发明专利之间的联系,也在实践中容易造成发明人创造意愿与职务发明成果实施之间的“错 位%为了促进我国职务发明专利的市场转化,有必要对我国职务发明专利权属制度进行一定的改革,如增加约 定方式将部分职务发明专利归属于发明人;探索发明人与单位共同申请职务发明专利权的形式;同时积极探索职 务发明成果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将发明人的被奖励权前置升级为知识产权,提高发明人转化职务发明成果的积极性。
关键词:职务发明专利;权属;转化
中图分类号:G4文献标识码:A
自我国《专利法》1984年提出“职务发明”概念起,历经30余年的发展,截至2015年底,中国国内专利申 请总量累计总量达4853594件,其中职务发明专利申请3708192件,占同期专利申请总量的76. 但是,不论是从职务发明专利的相关研究文献,还是本课题组进行的实践调研分析,我国职务发明专利的实施却不尽人意,难以发挥发明专利的市场价值。
1我国职务发明专利的权利归属概述
关于职务发明原始权利的归属,当今世界存在两种权属模式,|种是以美国、日本等国为代表的“发明 人优先原则”,即职务发明专利的相关权利优先归雇员,雇主可以通过公司管理制度或者劳动雇佣合同约定而获得权利,该模式尊重发明人创造的事实行为,呈 现出很强的人格化彩。另一种则是“雇遺优先原则”,即雇员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直接归雇主,该模式 是以劳动归属为中心,尊重雇主的投资和管理贡献,为 专利权的归属抹上了|层经济实用主义彩。
我国有关职务发明专利权属的规定是《专利法》的第六条,该条是我画区分非职务发明与职务发明的准绳,第1款属于强制性规范,即将“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 造归属为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人为单位,当事人不得通过约定将职务发明变更为非职务发明;第3款属于约定性规范,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将“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进行权利 归属的划分。根据上述规定,我国对职务发明专利归属是以“雇主优先为主,约定归属为辅”为模式的。
但是,如果我们仔细分析该条的规定,可以发现该 条款本身存在着很多模糊和争议之处。如第1款中的 “遺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与第3款中的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两者之间的关系应如何理解?“利用”是否包栝“主要利用”?如何认定发明人
doi:10. 19311/jki. 1672-3198. 2016. 17. 081
是“主要利用”还是4‘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第 3款的规定是否存在着将“非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 件”的非职务发明,通过合同约定改变为原始取得的“职务发明创造”情形?以上条款的模糊导致了职务发明实践认定的困难,发明人与单位由此产生的争议也很大,必然影响到相关专利成果的市场转化。
2 我国职务发明专利权利归属制度不利于职务发明专利的实施
我国《专利法》按照“雇员优先为主,约定归属为辅”的原则对职务发明专利归属做出了规定,看似充分 照顾到了单位和发明人的双方利益,但实际上却存在着诸多模糊和争议之处,不利于职务发明专利的实施。
首先,上述规定容易产生专利权归属纠纷,不利于 专利的实施。在实践中,发明人都是“理性的经济人”,自然会评估该发明创造的经济价值和可实施程度。如 果发明人认为该发明创造容易转化实施,经济价值较高,必然想方设法避免“专利权人为单位”的情形出现,强调该发明创造是“利用”而非要利用”本
单位的物 质技术条件,因此,现实中就出现了很多单位技术人员 想方设法将职务发明申请为非职务发明专利的现象;相反,如果发明人认为该发明创造不容易实施,经济价 值难以实现,此时获得单位的奖励、补助对发明人来说则是一种“看得见的收益”,尤其对于很多高校、科研院 所的发明人而言,对于不容易转化实施的发明创造,申请为职务发明,不但可以获得单位的奖励,而且可以为 自己以后申报课题、评定职称更为有利,自然倾向为申 报为职务发明专利。如此便会产生“不容易转化实施”的发明创造经常被申请为职务发明专利的情形;而对 于“容易转化实施”的发明创造经常被申请为非职务发明专利,为日后的专利权属纠纷埋下了隐患。甚至有 些发明人,为了避免此种问题的发生,干脆索性不申请 专利,很多单位的科技工作者成为科技成果转化的“地
基金项目:广西知识产权局2015年专利专项“广西职务发明专利转化运用制约因素分析及对策研究”课题资助。
作者简介:贾引狮(1978 —),男,山西闻喜人,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吕亚芳(1980 —) *女,山西阳城人,法学博士,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讲师。
158 ■现代商贸工业丨2016年第17期
现代商贸工业
下工作者”。如此一来,很多获得授权的职务发明V利 自身就不具备实施的基础,自然不利于专利的有效实施。
其次,上述规定看似维护了单位的权利归属,但单 位实施曹利的实际效果却不甚乐观s目前我国职务发 明专利主要集中在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的职务发明专利实施情况比较理想,但是众多高校、科研院所 的职务发明9利的转化实施率却很低。据2013年教 育部科技发展中心统计,该年教育部共拨付给高校科研经费1170亿元,专利许可及转让收人仅4. 34亿元,转化率不足0.4%。这是因为高校本身是非荇利性事业单位法人,科技成果转化对高校来说不是其第一要务,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如何对高校来说压力不大,由此 很多高校的科研成果转化效果不甚理想。以我校为 例,近三年来每年我校均获得超过100项以上的职务发明专利授权,但鲜有成功的转化案例,今年自治区科技厅首次给我校下达了 4项科技成果转化的任务,学 校领导和科技管理部门都觉得压力很大。因为,高校 是非诗利性事业法人,很难担当好技术转化市场主体的角,让其作为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本身就是一个“童话”,必须通过职务发明专利权属改革,激发各方转 化职务发明专利的积极性。
再次,现行的职务发明专利权属规定不利于激发发明人的转化热情。由于职务发明专利的权利归属为 单位,那么最后专利权的许可转让、投资人股等均由单 位实施,那么就会出现发明人虽然知道该发明创造的价值,但却无权实施职务发明的成果,有些发明人甚至连知情权都难以保障,因此影响了发明人自己实施该发明专利的积极性。事实上,职务发明专利的产生具有共同的属性:单位提供物质技术条件,发
明人付出创 造性智力劳动。对此,有人形象地比喻发明人是职务发明#利的“母亲”,单位是职务发明专利的“父亲'但是现有的“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单位”机制人为割裂了 职务发明专利与发明人之间的“母子”关系,没有了权 利归属,发明人对专利转化的决策就没有发言权,许多 职务发明专利就成为“有爹无娘”的孤儿科技成果,自然不利于职务发明专利的转化实施。据统计,我国职 务发明专利前20位的高校专利权的平均年龄只有4. 9年;全国高校职务发明专利平均寿命只有3年,只交3 年的专利维持费就被放弃了,
最后,在现有职务发明专利权属制度下,发明人的 意愿与曹利转化实施之间存在着“不对称”问题。根据 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人J I有“署名和获得奖励报酬 的权利”,但是奖励和报酬主要和专利实施的效益正相 关,由于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为单位,专利实施的效益 则主要看单位的推广应用情况,发明人自己无法控制《因此发明人真正看重的是“署名权”,而非“奖励和报酬”,当前我国大学和科研机构的职务发明占的比重较高,获得“署名权”的发明人就可以在职称评定、科技奖 励、课题申报、人才称号等方面获得收益。由此,我国 很多职务发明人研发职务发明的初衷并不是为了推广 实施,而是能否获得授权专利的“署名”,这也是当前我 国众多大学、科研机构职务发明专利“躺在实验室”,实 际实施率和转化率不高的原因所在。
3创新职务发明专利权属制度,促进职务发明专利的转化
3.1对我国职务发明专利权属规定进行适当修改
当前,正在进行《专利法》的新一轮修改工作,各方 对职务发明专利权属的修改也是智者见智,观点不一。实际上,任何法律条文的修改必须建立当前的现实養求之上,当前我国的客观情况是职务发明专利的数量很多,但是转化实施率较低。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对当前的职务发明专利权属理念进行反思,我们应当从偏重和引导职务发明创造,转化为偏重和引等职务发明转化上来。依据当前我国职务发明专利实施率低的现状,就需要对我国当前的“雇员优先为主,约定归属为 辅”职务发明专利权属制度进行一定的修改,具体建议 为增加“约定归属”的情形,以提高发明人转化、实施职 务发明专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具体建议如下:第一,明确“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第二,建议继续保留^處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同时增加发 明人与单位约定权属的相关规定,比如规定发明人可以与单位通过合同约定为非职务发明,或者通过合同约定为共有发明创造。实际上,我国有些单位已缝在该方面进行了实践探索,如西南交通大学在2016年3 月出台新规,职务发明人可与高校共同申请#利;第 三,明确“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为非职务发明,非依合同或其他约定不得改变其权利归属,且禁止单位通过内部行为变更为职务发明。
3.2积极探索职务发明专利权的混合所有制形式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和改革过程中,我国创造性地提出了混合所有制经济形式,即在所 有制结构中,既有国有、集体等公有经济成分,也可以 有私营、外资、个体等非公有经济成分。混合所有制有 利于盘活国有资产存量,为实现政企分开创造了产权条件,有利于国企转制,促进了国民经济快速
发展。在 保持职务发明专利权属归单位的总原则下,为了解决 权利归属缺陷对职务发明专利实施的不利影响,可以 允许某些领域的制度创新。
综上所述,我国职务发明专利转化实施率低有很多原因,其他职务发明专利权属的缺陷是其主要原因之一u为此,我们必须对现有的职务发明专利权属制度进行一定的修改,调动各方积极性,以推进我国职务 发明专利的转化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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