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务真题及参考答案

2009年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务真题及解析
第一节 试卷
本试卷包含
*试题说明及答题须知
*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无效宣告请求书所附的意见陈述书
*对比文件1及附图
*对比文件2及附图
*请求人张某提交的补充意见陈述书
*对比文件3
*有关后续改进的技术内容说明及附图
*草稿纸
试题说明
本专利代理实务试题包括无效实务题和申请实务题两部分。
第一部分 无效实务题
专利权人郑某拥有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名称为“头颈矫治器”,专利号为ZL00201234.5。
请求人张某针对该专利于2009年2月2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该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对比文件1和2。
专利权人郑某委托甲代理公司于2009年3月2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请求人张某于2009年4月20日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书和对比文件3。 口头审理定于2009年6月15日举行。郑某委托甲代理公司代理人参加口头审理,张某委托王某和乙代理公司李某分别作为公民代理和专利代理人参加口头审理。
假设应试者作为甲代理公司的代理人接受指派具体承办该无效案件,要求应试者:
1.撰写2009年3月23日提交给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2.撰写2009年3月23日提交给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意见陈述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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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结合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对请求人于2009年4月20日提交补充意见陈述书和对比文件是否符合无效宣告程序中的相关规定,以及所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是否成立,撰写意见陈述书;
4.出席口头审理时,发表对对方出席口头审理人员的身份和资格的意见。 应试者撰写意见陈述书;时应当结合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进行,并应当依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及本试卷所提供的事实进行有理有据的答辩。
第二部分 申请实务题
假设口头审理结束后,郑某提供了一份记载其在上述专利基础上进行了后续改进的技术内容说明,委托甲代理公司代理申请发明专利,应试者接受指派具体办理。要求应试者:
根据郑某所提供的技术内容说明。考虑由该头颈矫治器实用新型专利和对比文件1至3所构成的现有技术,为郑某撰写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所撰写的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应当既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审差指南的相关规定,又具有尽可能宽的保护范围以最大限度地维护申请人利益。
如果所撰写发明专利申请权利要求书中包含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独立权利要求,请简述这些独立权利要求能够合案申请的理由。如果应试者认为该申请的一部分内容应当通过一份或多份分案申请提出,则应当进行相应说明,并撰写出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
答题须知
1.作为考试,应试者在完成题目时应当接受并仅限于本试卷所提供的事实。同时,应试者在完成无效实务题的过程中不必考虑本试卷提供的二份专利文件的真实性,应将其均视为真实、公开的专利文件。
2.有关知识点的正确答案应当以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审查指南》以及相应的《审查指南修改公报》的内容为准。
3.应试者应当将各题答案按顺序写在正式答题卡相对应的答题区域内。
4.本试卷第16至19页为草稿纸,写在草稿纸上的内容不作为正式答案,不用于评卷。考试结束时,草稿纸应当随试卷、答题卡一同交由监考老师收回。
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公告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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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12]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21]ZL 专利号00201234.5
[45]授权公告日 2001年8月8日
[11]授权公告号CN 2411234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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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申请日2000.10.8
[21]申请号00201234.5
[73]专利权人郑某
[专利代理机构]乙代理公司
(其余著录项目略)
权利要求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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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种由枕套(1)、枕芯(2)构成的头颈矫治器,其特征在于:中间部位设有近似于头形的凹陷槽(3),凹陷槽下方为头枕(4)、凹陷槽沿头颈矫治器宽度方向的两侧为颈枕(5),其整体尺寸为长50cm—80cm、宽20cm—60cm、高6cm—18cm,制成长方体、圆柱体或长椭圆体三种形状。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头颈矫治器,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气囊(6)。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头颈矫治器,其特征在于气囊(6)和振动按摩器
(7)之间设置有隔层(8)。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头颈矫治器,其特征在于颈枕(5)内装有振动按摩器(7)。
5.一种由枕套(1)、枕芯(2)构成的药枕,其特征在于包括头枕(4)和颈枕
(5),头枕(4)和/或颈枕(5)上面缝缀药垫(9),其中装有预防和颈椎病的药物。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药枕,其特征在于药垫(9)内装有重量配比为3:2的茶叶和荞麦皮的混合物。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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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颈矫治器
本实用新型属于医疗保健用品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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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上有荞麦皮枕、织物枕及药枕等多种枕头,形状一般是长方体或圆柱体。由于该形状与人体颈椎在自然放松状态下的生理曲线不一致,导致人们在仰卧或侧卧时都不能很好地放松颈椎,容易引发或加重颈椎病。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解决上述问题。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由枕套、枕芯构成的头颈矫治器,中间部位设有近似于头形的凹陷槽,凹陷槽下方为头枕、凹陷槽沿头颈矫治器宽度方向的两侧为颈枕,其整体尺寸为长50cm~80cm、宽20cm~60cm、高6cm~18cm,可制成长方体、圆柱体或长椭圆体等不同形状。头颈矫治器还包括气囊,颈枕内装有振动按摩器。
图1为本实用新型头颈矫治器的整体透视图;
图2为图1中沿A—A 的剖而图。
下面结合附图进一步说明本实用新型最佳实施例的具体结构。
如图1、2所示,该头颈矫治器由枕套1、枕芯2组成,头颈矫治器的中间部位设有凹陷槽3,凹陷槽下方是头枕4,凹陷槽沿头颈矫治器宽度方向的两侧为颈枕5,头枕4与颈枕5的形状配合可使睡眠者的颈椎处于自然放松状态。此外,该头颈矫治器还可包括气囊6和/或振动按摩器7。中空气囊6位于枕芯2的底部,可通过充、放气调节矫治器高度。按摩器7位于颈枕5内,振动可起活血化瘀作用。头颈矫治器还可包括缝缀在头枕4和/或颈枕5上的药垫9,其中充填有预防和颈椎病的药物,药物为重量配比为3:2的茶叶和荞麦皮的混合物。
此外,为了避免振动按摩器7的振动作用可能被气囊6的缓冲作用所抵消,可在二者之间设置隔层8。隔层8由硬质聚合物例如橡胶材料制成,从而在同时使用气囊和振动按摩器时保证其发挥各自的作用。
本头颈矫治器具有使人感觉舒适和预防、颈椎病的双重作用。
说明书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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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的具体意见陈述正文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请求人现请求宣告专利号为00201234.5、名称为“头颈矫治器”的实用新型专利全部无效,具体理由如下:
1.权利要求1、2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头颈矫治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颈椎乐枕头,包括中间部分有头形凹陷槽,
凹陷槽下面的枕芯实体即头枕、颈垫,该颈椎乐枕头可制成长方休、圆柱体、长椭圆体等不同形状,其整体尺寸一般是长350mm—650mm、宽为250mm—550mm、高为60mm—160mm。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由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其当然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2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头颈矫治器包括气囊。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通过充、放气来调整枕头高低的气囊,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颈枕内装有振动按摩器,对比文件2公开了枕芯内设置振动机构,并指出该振动机构可单独设置在头枕和颈枕部位。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将该振动机构应用到对比文件1公开的枕头中,从而得到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气囊(6)和振动按摩器(7)之间设置有隔层
(8)”,但是,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中并没有出现技术特征“气囊(6)”和“振动按摩器(7)”,从而导致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5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独立权利要求5和1之间共同的技术特征是枕套、枕芯、头枕和颈枕。但上述特征均已经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属于现有技术,未对新颖性和创造性作智 权 百 科 z h i q u a n b a i k e .c o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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