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菏泽市专利奖励办法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菏泽市专利奖励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菏泽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6.05.26
【字 号】菏政发〔2016〕20号
【施行日期】2016.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利其他规定
正文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菏泽市专利奖励办法的通知
 
菏政发〔2016〕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菏泽市专利奖励办法》已经2016年5月26日第4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实施。
 
菏泽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26日
 
菏泽市专利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调动全市企事业单位个人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提升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加快全市产业转型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山东省专利条例》、《山东省专利奖励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菏泽市专利奖(以下称市专利奖),用于奖励为我市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做出贡献的专利权人和发明人。市专利奖每年度评审一次。
  市专利奖分为“市专利技术奖”、“市优秀专利发明人奖”。
  第三条 市专利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四条 市政府设立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称市评审委员会),负责市专利奖的评审工作。市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各专业领域的专家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市评审办公室)设在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市专利技术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特等奖授奖专利不超过2项,一等奖授奖专利不超过5项,二等奖授奖专利不超过10项,三等奖授奖专利不超过15项。奖金数额分别为特等奖10万元、一等奖2万元、二等奖1万元、三等奖5千元。
  市优秀专利发明人奖不分等级,每年授奖人数不超过10名,奖金数额5千元。
  市专利奖的奖金以及评审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市专利奖由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六条 获奖专利发明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应将获奖情况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职称评聘、职务晋升、业绩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申报市专利技术奖的专利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专利技术价值高,创新性强,或者在技术上有重大突破,对推动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较大作用;
  (二)符合产业发展方向;
  (三)专利实施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应当是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或个人拥有的无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设计人纠纷的有效专利。曾得过国家、省、市专利奖的专利不得申报。
  第八条 申报市优秀专利发明人奖的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政治素质和社会公德,爱岗敬业,刻苦创新,具备较高的发明创造能力和水平;
  (二)发明技术水平高,已经实施并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应当是有效专利的发明人,且无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设计人纠纷。评奖年度前三年内曾获“市优秀专利发明人奖”的不得申报。
  第九条 申报市专利技术奖,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菏泽市专利技术奖申报书》;
  (二)专利证书复印件;
  (三)专利实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证明;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 申报市优秀专利发明人奖,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菏泽市优秀专利发明人奖申报书》;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与本人有关的专利证书复印件;
  (四)专利实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证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条 市专利奖申报、推荐和评审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报单位和个人按本办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真实、有效的材料,报送所在县(区)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市直有关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
  (二)各县(区)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市直有关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对参评项目签署推荐意见,报市评审办公室;
  (三)市评审办公室对受理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按照专业相近原则进行分组,并在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四)市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初评,并对初评结果进行审查,综合评定后提出拟授奖项目,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五)公示期内对拟授奖项目有异议的,可向市评审办公室提出。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提交表明真实身份证明材料;
  (六)市评审办公室对异议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结果报市评审委员会,由市评审委员会做出处理决定。市评审办公室应当将处理决定及时通知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
  (七)市评审委员会根据公示情况,作出授奖项目及奖励等级的决议,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应遵守评审纪律,不得透露参评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如与参评项目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者其他违反评审纪律行为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由其所在单位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 单位或个人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市专利奖的,由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取消该单位或个人两届申报市专利奖的资格;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专利奖的,暂停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工作人员,由有关部门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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