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0.11.01
【分 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
正文
 
关于《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2010年5月25日在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任 寿子琪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政府的委托,就《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 修订的必要性
  科学技术是引领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科学技术进步的目的在于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1996年6月20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科学技术进步的保障条件、高新技术产业化与传统产业改造、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及科技工作者的队伍建设等内容作了较为全面的规范。《条例》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以来,为上海科技事业发展发挥了非常积极的保障作用。
  据统计,本市每年的财政科技投入总量由1996年的5.63亿元(占财政支出的1.69%),增至2009年的215.3亿元(占财政支出的7.2%)。2007年至2009年,全社会研究开发经费投入占国
内生产总值的2.52%、2.64%和2.7%。每年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数量由2000年的21项(占获奖项目总数的7.29%),增至2009年的56项(占获奖项目总数的15%),并于2005年和2009年两次囊括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所有五大类别奖项。近年来,本市专利授权量和技术合同成果成交合同额也迅速增长,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进程不断加快。高新技术产业的产值已由2000年的1021.77亿元(占工业总产值的16.5%),增至2008年的6041.98亿元(占工业总产值的24.8%)。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本市科技工作在取得进步的同时,面临一些新形势、新问题,需要通过修改《条例》,提供进一步的法制保障,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2006年我国提出了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宏伟战略,这对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2007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经全面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以下简称《科技进步法》),明确了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总体目标,并围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企业技术进步、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人员以及相关保障措施作了一系列规定。2009年5月15日,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组织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项目、鼓励和
促进科技创业、增强企业创新动力和能力培育、发展创新集、加强共性技术研发和公益性服务、推动科技投融资体系建设等六个方面的目标任务。因此,《条例》需要不断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形势任务的变化,作相应的更新和调整。
  第二,实践中如何为本市今后的科技发展积聚力量、破解难题,还面临诸多值得研究的问题。例如:如何进一步激发企业的创新动力,扶持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强化产学研互动合作,加快科技成果商业化,拓宽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融资渠道,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等等。以上问题需要法律、政策、经济等多种手段的合力解决。而在法律层面上,需要明确政府在完善创新环境、营造创新氛围方面的职责,着力发挥政府财政性科技资金的引导作用。因此,《条例》需要从规范政府行为、完善公共服务角度,增加相应的规范措施,提供制度保障。
  二、 《条例(修订草案)》的起草情况
  为了做好调研起草工作,市科委全面总结《条例》的实施情况,并以座谈会形式广泛听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集团、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和专家学者等各方面的意见。草案主要内容形成后,市科委和市政府法制办按照规定程序征求政府相关部门
的意见,并就有关问题组织专题研究、协调。起草过程中,市科委和市政府法制办及时与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市人大法制委和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沟通情况,认真听取意见。经吸收各方面意见、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目前的《条例(修订草案)》。
  三、 《条例(修订草案)》的基本思路
  由于《科技进步法》的规定相当全面,有些原则性内容还在政策层面进行探索,因此,要做到既不重复上位法规定,又体现地方特和可操作性,有较大难度。起草过程中,《条例(修订草案)》主要遵循以下基本思路:一是与《科技进步法》保持一致,并尽可能作适当细化。二是围绕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环节,健全创新环境建设的行为规范。三是体现地方特点,将地方成功的实践经验提升为法律规范,同时为今后完善政策、制定操作办法留下必要空间。
  四、 《条例(修订草案)》主要内容的说明
  《条例(修订草案)》全文共四十五条,分为八章。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企业技术进步,第三章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与科学技术人员,第四章科学技术资源共享与服务,第五章科学技术普及,第六章保障措施,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现将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 关于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
  根据《科技进步法》的规定,国家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企业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扶持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实践中,企业从事技术创新活动享受的优惠政策,包括研发费用的税前列支加计扣除、自主创新和成果转化的贷款贴息担保、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等,其依据主要来自国家有关规定。因此,《条例(修订草案)》从建立引导和扶持企业技术创新活动长效机制的角度,重点作了四方面规定:
  第一,促进国有企业和中小企业的创新。上海是国有企业比较集中的城市,国有企业在实现工业化进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同时,上海也是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大户,通过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创新可以快速提升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但是,据统计,近5年(2004年到2008年)本市国有企业的技术引进与消化吸收之比为5∶1,而日本、韩国一般在1∶8左右。企业研发投入的不足,对促进创新带来很大的影响。为了促进本市国有企业在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上取得突破,《条例(修订草案)》根据《科技进步法》的规定,作了适当细化,要求利用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本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技术消化、吸收和
再创新方案作为审批或者核准的重要内容,以从制度上保障以国有资本为主的重大引进项目的消化吸收创新(见第十三条)。中小型科技企业是本市创新发展的重要生力军,为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条例(修订草案)》也对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的资金、场地、设施以及相关的服务作了规定,以进一步鼓励创新,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中小企业成活率和科技创业成功率(见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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