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决书

******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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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住所地:*********大浪街道****大浪南路*****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所享有的ZL2***********.6,名称为“一种伸缩杆”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并销毁及清除库存;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费用)20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一种伸缩杆”的实用新型专利,并于*********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6。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原告允许擅自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上述专利权的产品,遂公证购买了上述侵权产品。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专利权,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为此,原告提起了诉讼。
被告************答辩称:被告只是销售商,对销售的产品是否存在侵权并不知情,即便存在侵权,对于原告**的赔偿金额也有异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依**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交了证据: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无效宣告决定书、缴费收据、***********公证书等,**认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并在案佐证,至于原告能否实现**目的将在说理部分予以阐述。
根据上述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一种伸缩杆”的实用新型专利,*********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6。该专利权至今合法有效。专利权利**1.一种伸缩杆,包括至少两节同轴套接的大伸缩节及小伸缩节,所述小伸缩节的后端固定有定位件,其**在于:所述定位件包括与所述小伸缩节外壁面相贴合的基面以及突出于所述基面的弧形鼓面,所述弧形鼓面抵靠所述大伸缩节的内壁面。2.根据权利**1所述的伸缩杆,其**在于:所述定位件包括两个弧形鼓面及一个基面,所述基面位于所述定位件的中部,所述弧形鼓面位于所述定位件的两端。3.根据权利**2所述的伸缩杆,其**在于:所述定位件两端部均设有收窄部。4.根据权利**3所述的伸缩杆,其**在于:所述定位件一端的收窄部设有朝向所述小伸缩节的凸台。5.根据权利**1-4任一所述的伸缩杆,其**在于:包括两片定位件,该两片定位件对称设置于所述小伸缩节的外壁面上。6.根据权利**5所述的伸缩杆,其**在于:所述大伸缩节前端的内壁面固定有一限位套,所述限位套用于和所述定位件互相阻挡。
*********,原告委托代理人向***********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对在电商平台16**的店铺“************”网购价格为68.60元的产品“P9/P9S/10创意遥控摇头伸缩便携折叠USB充电网红家居野营落地风扇颜:P9白版尺寸:19*9.5货号:231896254”(网店页面显示:已售销量5965台)的购买及收货的过程进行公证。该公证处为此出具***********公证书。
该电商经营者为被告************。
被告************成立于***********,其经营范围为:户外用品、体育用品、灯具、家用电器、日用品、电子产品、纺织品、工艺品、塑料制品五金制品批发、零售及网上销售等。
庭审中,原告明确以公证购买的产品进行比对。经比对,原告认为与***相比,构成相同侵权,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被告认为是否落入由法院进行审核。
另查明,原告为本案诉讼支付了公证费、律师费等维权**费用。
**认为:原告系专利号为ZL2***********.6,名称为“一种伸缩杆”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该专利现处有效期内,专利权受法律保护。本案诉讼双方的争议焦点为:一、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二、被告是否具有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侵权行为及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三、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是否**合法。
一、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法律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
解释权利**的内容。因此,判断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所记载的全部技术**。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记载的全部技术**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与权利**记载的全部技术**相比,缺少权利**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庭审中经比对,原告**专利保护权利**1.一种伸缩杆,包括至少两节同轴套接的大伸缩节及小伸缩节,所述小伸缩节的后端固定有定位件,其**在于:所述定位件包括与所述小伸缩节外壁面相贴合的基面以及突出于所述基面的弧形鼓面,所述弧形鼓面抵靠所述大伸缩节的内壁面。原告认为与***相比,构成相同侵权,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被告认为是否落入由法院进行依法审核。**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记载的全部技术**相同的技术**,构成相同侵权,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关于争议焦点二,被告是否具有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侵权行为及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20:19:3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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