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浙江大学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浙江大学及其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学校”)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正确处理师生员工与学校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利益关系,规范学校师生员工的科研行为,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所属单位”,是指学校的各学部、学院、系、所、校机关各部处、直属单位和校办企业、后勤及附属单位等一切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师生员工”是指学校在编的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生和本科生,以及以学校名义从事科研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境)外”是指国(境)外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在国内的外国人或外国机构。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技术秘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定义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内容。
第二章 权  属
第六条  师生员工为执行学校任务或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和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属职务发明创造,其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归属学校。师生员工在学校授权下履行职务发明创造的管理职能,不得将职务发明擅自作为非职务发明申请或私下许可实施、转让。
上述“师生员工为执行学校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
1.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在完成科研计划课题或合同课题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自选课题、自筹经费完成的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3.离休、退休、退职、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学校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上述“师生员工利用学校物质和技术条件”是指利用学校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试验条件和场地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技术基础,以及利用学校的名义筹集或获得的物质或技术条件。
第七条  派遣出国、赴外单位访问、进修、学习及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师生员工,对其在学校已进行的研究,而在外单位可能完成的发明创造而获得的知识产权,应当与派遣的单位签订协议,确定其发明创造及其他知识产权的归属。
第八条 在学校学习、进修或者开展合同项目研究的本科生、研究生、访问学者等研究人员,在校期间参与导师承担的本校研究课题或者承担本校安排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及其他技术成果,除另有协议外,归属学校。进入博士后流动站的人员,在进站前应就知识产权问题与流动站签订专门协议,没有签订专门协议的,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九条 在执行学校科研等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形成的信息、资料、程序等技术秘密以及相关的商业信息,属学校所有。
第三章 申请和维护
第十条  学校科技主管部门代表学校负责全校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管理;院系负责本单位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管理;校内发明(设计)人负责其发明(设计)的知识产权的具体维护。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知识产权基金”,用于资助我校为第一申请(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申请和维护、知识产权数据库等信息平台建设、知识产权宣传和人员培训等。
第十二条  申请科研项目或签订技术合同前,师生员工需对相关领域知识产权信息进行检索,以免重复研究或侵权。
第十三条  与外单位或个人的合作研发,合同中必须包含知识产权条款,对项目合作中所涉及或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及权益分配、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知识产权事项做出具体约定。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师生员工应根据项目进展积极履行知识产权申请、注册、登记等手续,使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科技成果能够及时、准确、有效地得到保护。有国际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发明设计人应当在优先权期限内积极申请国外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
第十五条  申请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必须经院系审核。与外单位共同申请知识产权的还须经
校科研主管部门审查,填写《浙江大学知识产权申请审核表》同时提交如项目计划书书、科技合同等科技成果共享证明。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08:16:4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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