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增城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扶持办法的...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增城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9.01.11
【字 号】增府办规〔2019〕1号
【施行日期】2019.01.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科技计划
正文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增城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增府办规〔2019〕1号
 
开发区有关办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增城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扶持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科工信局反映。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11日
  (联系人:刁雪云,:82748271)
 
增城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扶持办法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广州市及我区关于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为提升我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我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优化我区创新创业环境,使创新成为促进我区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动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
  第一条 对新认定的本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新迁入本区的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下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规模以上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
  第三条 本区企业被新认定为广州市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补贴8万元。
  第四条 对获得国家、省、市科技部门立项资助的各类科技项目采取后补助的方式予以配套奖励。对国家级科技项目,给予100%的资金配套,最高500万元;对省级科技项目,给予70%的资金配套,最高300万元;对市级科技项目,给予50%的资金配套,最高100万元。每个单位每年获得的区科技项目配套资助总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500万元;单个项目获得上级和本区财政资助总额不得超过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总额,超过部分不予配套。
  第五条 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按奖励金额1:1奖励。同一项目分别获得国家、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的,可以分别提出申请,同一项目奖励总金额最高500万元。
  第六条 认定为广州市企业研发机构,补助40万元;对经国家有关部门单独或联合认定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产业创新中心等研发机构,采用后补助的方式给予300万元资助。
  第七条 鼓励引进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技术成果并在我区实现转化。对购买技术成果的我区企事业单位,按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补助,每笔补助最高50万元,每个企事业单位每年最高补助300万元。
  鼓励我区汽车及零部件、高端智能装备制造、IAB、NEM等行业领域的服务机构为我区科技企业提供检验检测、共性技术服务等生产性服务活动,按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的5%给予补助,每笔补助最高50万元,每个机构每年最高补助300万元。
  第八条 企业研发费后补助按照《广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第九条 支持企事业单位在我区设立对汽车及零部件、高端智能装备制造、IAB、NEM等行业发展具有较强推动力的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服务类)。
  (一)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奖励;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服务类)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逐级获得认定的,奖励差额部分,每个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认定奖励最高1000万元,每个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服务类)认定奖励最高300万元。
  (二)鼓励市级以上的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服
务类)面向市场提供科技研发、检验检测、成果转化、科技咨询等科技服务,按其为非关联企业提供上述科技服务业务实际获得收入的5%给予奖励,单个合同奖励最高100万元,单个机构每年最高奖励2000万元,奖励年限不超过三年。
  第十条 推进我区民生事业创新发展,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支持我区农业、医疗卫生、教育等民生领域的科技项目立项。
 
第二章 支持科技产业载体建设
  第十一条 新认定的区级孵化器、市级孵化器、国家级孵化器培育单位和国家级孵化器分别给予15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逐级获得认定的,奖励差额部分。每个孵化器认定奖励金额累计最高200万元。
  第十二条 已认定为国家、省、市孵化器的,且工商和税务登记在本区的,直接认定为区级孵化器。
  第十三条 新评定为广东省粤港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广东省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四条 鼓励区内孵化器、加速器结合自身发展定位,建设符合汽车及零部件产业、高端智能装备制造、IAB、NEM等产业通用标准及行业要求的标准厂房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500万元。建设规模原则:标准厂房集中区域占地面积15亩以上,或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标准厂房单体建筑占地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
  对孵化器、加速器年度建设标准厂房投资贷款给予贷款总额1%的贴息补助,每年最高100万元,最多贴息2年。
  标准厂房认定标准:
  (一)工业标准厂房是指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建设并出租给中小企业使用的厂房。
  (二)工业标准厂房包括钢结构(含钢筋混凝土结构、轻钢结构、简易钢结构、钢混结构)厂房、框架、砖混结构厂房和网架工程厂房。
  (三)工业标准厂房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规范要求,并能结合行业特点、生产工艺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其中框架结构和砖混结构在2层及以上,钢结构厂房高度不低于6.5米。
  第十五条 按照新增孵化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以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器运营机构一次性补贴,每年每家最高300万元。新增孵化面积以在孵企业实际租用面积(租约需两年以上)为准;新增公共服务面积以场地功能划分图、建设图纸等有效证明材料为准。
  第十六条 对科技中小企业、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高层次人才项目或博士学位、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人才项目进入我区孵化器、加速器和众创空间发展,按照实际租用孵化面积给予入驻企业最长三年的场租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最高30元,企业实际支付场租低于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支付场租进行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
  第十七条 对在孵化器、加速器和众创空间内租用场地的中介服务机构,每年按实际租用面积的50%给予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最高20元,每年最高补贴3万元,连续补贴2年。
  第十八条 鼓励孵化器、加速器和众创空间培育和引进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上一年度培育或引进高新技术企业的数量,按10万元/家的标准,给予相关孵化器、加速器和众创空间一次性奖励,最高100万元。引入高新技术企业,指原工商注册地址在增城区以外地区的仍在认定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其注册地址变更至增城区。
  第十九条 根据孵化器、加速器和众创空间在服务团队建设、创业配套服务、公共硬件配套设施、创业辅导服务、孵化企业(团队)服务、引进和毕业企业情况等方面的管理运营考核结果,给予运营经费补贴。补贴标准为:第一档100万元,资助比例不超过考核合格区级以上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总数的30%;第二档70万元,资助比例不超过考核合格区级以上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总数的30%;第三档50万元,资助比例不超过考核合格区级以上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总数的40%。
 
第三章 促进科技与金融融合发展
  第二十条 设立风险投资贡献奖。对风险投资机构按其实际投资区内创新创业项目金额的5%
给予奖励,对同一项目投资给予的奖励最高100万元,奖励资金的40%必须奖励给该项目投资实际操作的团队。每家风险投资机构每年最高奖励300万元。
  第二十一条 增城区内融资担保公司在我区经营担保业务1年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且上年度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按照其对我区科技中小企业年担保额的1%给予奖励,每年每家最高奖励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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